陳哲男案爆爭議 高院法官請辭 / 陪席陳恆寬請辭獲慰留 與受命法官崔玲琦申請調庭

〔記者何瑞玲、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司法黃牛重判十二年、九年,到了更一審大減為七個月輕判,引發外界譁然後,合議庭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昨日大動作申請「調庭」,堅持調離審判長曾德水的刑十三庭,陳恆寬還進一步請辭法官,這是司法史上罕見的請辭案例。

台灣司法史上罕見

記者昨天設法連繫曾德水、崔玲琦,未連繫上,無法得知他們的看法。

陳恆寬說,雖然他堅持要重判,最後敵不過審判長曾德水決定「從輕」的壓力,但由於合議庭是「責任共擔」,他雖有自己的主張與堅持,既然宣判結果引發爭議,他堅持離開曾德水審判長的刑庭,轉往高院童有德審判長的庭;陳恆寬昨天一早並請辭法官以示負責,隨即獲司法院代理院長謝在全當面慰留,謝慰勉他要忍辱負重,繼續為司改努力。

與審判長意見相左

據指出,陳恆寬因和曾德水意見相左,僵持不下,評議一個多小時難產,陳恆寬提出罕見要求,必須將評議結果記錄在評議簿裡,這也是很罕見的情況。

陳恆寬的一名同事說,陳所以毅然請辭還有一個原因,因為陳的小孩在報上看到他的名字,叫說:「爸爸的名字上報了」,孩子還小,不清楚是什麼情況,但陳恆寬覺得「士可殺不可辱」,因此昨早提辭。

陳恆寬說,他的觀點是,陳哲男是總統府副秘書長,因其身分和地位,才會讓梁柏薰相信他有能力將官司喬掉,他力主刑度從重,且不得適用減刑條件,一般司法黃牛刑度約二年到三年間,他主張陳哲男不得低於一般司法黃牛刑度,還要更重。

但曾德水堅持自己意見,最後因受命法官崔玲琦去年才調到高院,雖是受命法官,且和陳恆寬持同樣的觀點,但她年資淺,在審判長強力主導下,未再堅持己見,最後形成二比一結果。

陳恆寬認為,在目前高等法院慣有的組織與生態下,庭長威權色彩太強烈,沒有辦法在罪名與刑度出現不同意見時,充分討論呈現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結果。

據了解,曾德水決定輕判前,另兩位法官曾提醒,高院剛發生陳榮和審判長等貪污案,若輕判陳哲男,恐會引起社會不良觀感,但曾德水聽不進去,並說:「社會要罵,罵我一個人就好。」

陳、崔兩名法官,昨分別向已調整為公懲會委員、目前「請辭待命」的高院院長黃水通請辭,也跟代理司法院長的副院長謝在全請辭,事先連高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陳晴教都不知情。

審判長曾德水是法訓所第十五期結業,相當資深,受命法官崔玲琦和陪席法官陳恆寬是去年才從一審調到高院,崔是法訓所卅四期、陳是卅一期。

地院推審判長輪換

法界指出,由於高院資深法官太多,且期別又深,對這些地院剛升任高院的法官並不是太重視,所以審判長、受命、陪席制度並沒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現在地院已推動審判長任期制和輪換制,審判長應該是服務法官,但因高院的審判長掌握了法官的考績生殺大權,使審判長主導了整個審判,如此司法改革良意有待落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5.07.07

 

壹、陳哲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一、本署於95年3月29日接獲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提供有關梁柏薰即將回國接受刑事執行之情資,並依該處報請指揮偵辦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對梁柏薰所涉刑事官司有無涉及司法詐欺不法情事,旋即指分檢肅黑金專組林主任檢察官錦村指揮臺北市調處偵辦。嗣梁柏薰於95年4月1日由大陸地區經香港搭機返國接受執行,本署於同年4月3日完成分案程序(95年度他字第2190號)後,承辦檢察官於分案當日,即提訊梁柏薰及由臺北市調處借訊梁柏薰,同年月4日、6日隨即傳訊相關證人查證,於同年月6日傳訊證人楊振豐時,發現楊振豐對於陳哲男收受梁柏薰3張共711萬元支票擺平官司之重要關係事項有虛偽陳述而涉偽證罪,且犯嫌重大,乃諭知交保新台幣80萬元,並諭知限制出境。

二、承辦檢察官為免被告楊振豐與陳哲男有所接觸致影響後續偵查,決定翌(7)日上午傳喚被告陳哲男訊問,經隔離訊問證人梁柏薰及相關證人後,以陳哲男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罪,並有串證之虞,認有羈押禁見必要,即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院進行羈押審查時,本署為發揮協同辦案精神,復指派具有豐富公訴經驗之檢肅黑金專組俞檢察官秀端偕同蒞庭,終獲法院於4月7日晚上裁定羈押被告陳哲男。

三、本案承辦檢察官因偵辦案件所需,積極進行各項偵查作為,包括函請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媒體、電信等單位提供有關資金往來明細、相關人員之對外說詞等供本署調查,並進行傳喚訊(詢)問相關人員計145人次,調閱數十次通聯紀錄,搜索3次共十幾處地點等偵查作為。承辦檢察官於偵查期間,對於被告不利或有利之證據均加以注意,亦對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加以調查,尤其為嚴守偵查不公開,對於傳喚對象、時間、地點均予保密,並多次利用中午午休及晚間傳訊相關當事人,進行交叉比對、查證、分析,可謂鍥而不捨,盡調查能事,並遵守程序正義之要求。

四、本署指揮臺北市調處歷經約3個月縝密偵查,在經檢、調專案小組通力合作下,調閱卷宗不計其數,並深入追查資金流向,審慎釐清與案情有關之資料及資金,並經常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商案情,作沙盤推演,務期查明事實真相,給社會各界人士一個交代。終於在95年7月7日偵查終結,以被告陳哲男涉利用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職務之機會,乘被害人被判罪亟需求助之際,詐稱有辦法可疏通案件及擺平官司,縱使案件確定亦可聲請非常上訴翻案等由,趁機詐騙鉅額金錢,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罪嫌而提起公訴,楊振豐則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提起公訴。檢察官審酌被告陳哲男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戕害政府清廉形象,犯後否認與事後僅退還部分詐取之金錢等一切情狀,求處有期徒刑8年。

 

貳、陳哲男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  本署於94年11月17日依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指示調查有關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利用人頭帳戶買賣股票一事有無涉及不法後,於同年11月21日完成分案程序(94年度他字第8210號),指分由檢肅黑金專組許檢察官永欽承辦,承辦檢察官於收案後,因偵辦案件所需,分別函請司法機關、銀行、電信單位、證券商及證券主管單位提供有關股票買賣及交割資料等供調查,共計101次,並傳喚相關人計44人次,調閱7次通聯紀錄及調閱7次財稅資料,搜索1次等,務期查明真相,並求毋枉毋縱。

二、本案係由承辦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務官自行偵查,全面清查陳哲男所購買股票種類計26檔之多,在經過綿密之偵查,窮盡調查之能事後,除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赤崁公司)股票外,其餘囿於犯罪跡證因時間久遠而滅失或無法取得等外,終於查明被告陳哲男利用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期間與赤崁公司董事長陳家駒、總經理謝世芳及特助王為政等人會面時,獲悉該公司總經理變動之影響公司股價之重要訊息後,進場買賣股票並獲利新台幣160餘萬元,而認被告陳哲男涉有91年修正時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71條之罪嫌,並予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年。

 

陳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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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
中華民國(台灣)政治人士
政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68年-1992年11月27日)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1993年-2005年10月28日)
Independent candidate icon (TW).svg 無黨籍 (2005年10月28日-)
出生 1941年3月30日 (1941-03-30)(71歲)
配偶 陳辜美貴
學歷
  • 臺灣省立屏東師範學校畢業
    (1959年)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畢業
    (1967年)
經歷
  • 出版社發行人
  • 世界青商會參議員
  • 同濟會會員
  • 國際演講協會會員
  • 全國健力協會創會會長
    (1976年-1981年)
  • 亞洲健力聯盟主席
    (1981年-1998年)
  • 世界健力聯盟副主席
    (1981年-1998年)
  • 立法院(第一屆增額)委員
    (1987年-1992年)
  •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
  • 立法院民主進步黨團副總召集人
  • 全國教育會仲裁委員
    (1989年-1991年)
  •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理事
    (1991年-2000年)
  • 二二八受難者關懷協會理事
  • 立法院(第二屆)委員
    (1993年-1994年)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1994年12月25日-1997年8月1日)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總幹事
  • 臺北市國家賠償委員會召集人
  • 臺北市政府交通改善小組副召集人
  • 民主進步黨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
    (1996年-2000年)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秘書長
    (1997年8月1日-1998年)
  • 臺南市政府副市長
    (1999年8月10日-2000年5月20日)
  • 總統府副秘書長
    (2000年5月20日-2004年5月19日)
  • 總統府(代理)秘書長
    (2000年8月10日-2000年10月5日)
  • 總統府有給職國策顧問
    (2004年5月20日-2005年10月5日)

陳哲男(1941年3月30日),台灣政治人物,高雄人,與夫人陳辜美貴育有二子一女。

陳哲男於母校臺灣省立屏東師範學校設置「陳哲男校友文學獎」,後改稱「屏師校友文學獎」,鼓勵學弟妹文學創作[1]

目錄

 [隐藏

[编辑] 政治生涯

[编辑] 中國國民黨黨員時期

1968年,陳哲男加入中國國民黨,原為國民黨教育團體立法委員,轉跑道為高雄市立委後,開始批判「非主流派」(不願受當時國民黨主席李登輝控制者)。為李登輝所鍾愛的集思會立委。他於國會中提出「一中一台」,被指違反黨紀。本來李登輝想輕判他,但是同時的非主流立委通過證交稅法案被停權,非主流派要求嚴懲。他更公開指大老郝柏村(時任行政院長)等人為「賣台四奸」,故李登輝在中常會提出「孫武練兵斬愛妃」的典故開除他的黨籍。

[编辑] 民主進步黨黨員時期

  • 2002年1月31日,因協助推動總統府公文簡化和自動化業務、負責朝野國會聯絡和闡揚元首治國理念有功,獲陳水扁授二等景星勳章。
  • 2004年5月19日,因「提升本府(總統府)清明形象」,包括推動擴大開放總統府對外參觀、志工業務和辦理總統教育獎等,獲授二等卿雲勳章。
  • 2005年10月28日,聲明退出民進黨,並指出高捷泰勞案發生至今,對他所摯愛的民進黨造成嚴重傷害,他身為民進黨一員,深感愧疚[6]

[编辑] 離開民主進步黨之後

  • 2005年11月4日,總統府聲明認為陳哲男在任內不當命令指派屬下從事非屬分內工作,已經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的規定;並指出陳水扁獲知後至為震怒與痛心,已決定不待司法判決,將先行追繳其所獲兩座勳章[8]11月5日,總統府收到陳哲男以快遞寄回的兩枚勳章與證書[9]


陳哲男位居高官卻接連與弊案牽扯,使民進黨形象大傷。部分解讀認為,陳哲男的相關新聞報導對於2005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民進黨失利有相當大的影響。

[编辑] 陳哲男涉及的司法案件

[编辑] 梁柏薰司法黃牛案

2002年,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案、新偕中建設偽造文書案,為了免除官司,透過新瑞都股東蘇惠珍找上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並先後交付總計新台幣六百萬的支票予陳,結果仍被判刑,梁柏薰逃往中國。2004年總統選舉期間,梁柏薰指控陳哲男收取不法政治獻金,假借要幫他擺平官司,卻不辦事,台北地檢署開始偵辦。2006年梁柏薰回國投案,檢方將陳哲男依貪污罪嫌起訴[10][11]

  • 2006年12月13日,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欺罪,一審判決陳哲男1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當晚陳哲男發表聲明,認為此案所涉款項為政治獻金,並無不法,將提起上訴[12]
  • 2008年6月26日,高等法院考量陳哲男已退回六百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改判他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六年[13]
  • 2010年7月27日,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因此撤銷原先涉及貪污罪九年刑期的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名,改判他七個月有期徒刑。

 

[编辑] 高雄捷運外勞弊案

  • 2007年8月24日,高雄地院一審宣判,以罪證不足判陳哲男無罪 [14]。高雄高分檢上訴。
  • 2009年1月15日,高雄高分院認為,無證據證明陳哲男協助華磐取得泰勞管理合約,二審宣判陳哲男無罪[15] [16]

[编辑] 陳由豪政治獻金

[编辑] 被監察院彈劾

2008年11月14日監察院召開審查會以10票對2票通過彈劾陳哲男,並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查監委周陽山表示,彈劾陳哲男三項理由,第一,接受高捷外勞仲介業者招待,未經請假擅自出國,並與前高雄捷運副董事長陳敏賢涉足賭場等不當場所;在國策顧問任內,也未經報備,兩度赴越南旅遊;第二,指派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高慎慎在上班時間為他處理私人財務並買賣股票;第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未依法辦理財產申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所以依法提案彈劾。 周陽山再指出,可惜陳哲男退休金已一次領完,即使被彈劾,一毛都討不回來。

[编辑] 參考文獻

  1. ^ 屏師校友文學獎(原陳哲男校友文學獎)徵文辦法. 屏東教育大學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 
  2. ^ 張金牆。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台灣文藝》研究,附錄:《台灣文藝》年表(1964-1994). 台灣文學研究工作室網站. 1997-06. 
  3. ^ 總統新聘資政27人 國策顧問86人. 自由電子報. 2004-05-20. 
  4. ^ 新聘資政 國策顧問名單出爐. 自由電子報. 2005-05-21. 
  5. ^ 高捷案╱陳哲男、陳敏賢 請辭獲准. 自由電子報. 2005-10-06. 
  6. ^ 陳哲男聲明 退出民進黨. 自由電子報. 2005-10-29. 
  7. ^ 民進黨開除陳哲男黨籍. 自由電子報. 2005-10-31. 
  8. ^ 陳哲男勳章 總統決追回. 自由電子報. 2005-11-04. 
  9. ^ 陳哲男快遞兩勳章 府已收到. 自由電子報. 2005-11-06. 
  10. ^ 梁柏薰爆料:陳哲男曾收700萬獻金. 自由電子報. 2006-03-27. 
  11. ^ 陳哲男 涉貪污 炒股案 被求刑12年. 自由電子報. 2006-07-08. 
  12. ^ 司法黃牛案 陳哲男一審判12年. 自由電子報. 2006-12-14. 
  13. ^ 司法黃牛案 陳哲男二審改判9年. 自由電子報. 2008-06-27. 
  14. ^ 高捷泰勞仲介弊案 陳哲男一審無罪. 自由電子報. 2007-08-25. 
  15. ^ 高捷案 陳哲男二審仍無罪. 壹蘋果網路. 2009-01-16. 
  16. ^ 高捷案二審 陳哲男仍判無罪. 自由電子報. 2009-01-16. 
  17. ^ 高捷貪瀆案 陳哲男無罪確定. 中國時報. 2009-02-25. 
  18. ^ 高捷案》陳哲男 無罪定讞. 聯合報. 2009-02-25. 
  19. ^ 高捷外勞仲介案 纏訟4年半無罪定讞. 台灣英文新聞. 2009-02-25.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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