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服務與著作權法

臺北市立圖書館實務篇

Library Service and Copyright Law--The Practical Aspect

林淑娟

Shu-chuan Lin

臺北市立圖書館採編組組員 Librarian, Technical Services
Department, Taipei Municipal Library

[ 摘要 Abstract ]

新著作權法自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訂施行以來,著作權法中允許圖書館「合理
使用」的規定甚少,而法條中亦有若干語意不清/專家學者解釋各異,莫衷一是,令圖
書館經營的合法性產生很大的問題。本文是以臺北市立圖書館的相關業務為例,探討
與著作權法之間的種種疑惑與問題,以供參考。

Since the new copyright law enforced in June 12, l992, there is little act that could
grant the "proper use" for the library. If there is some rules related, is often blur and needs
further explanation by the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And this cause a big impact to the
library services for its patro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different services of the Taipei
Municipal Library, trying to discuss the present 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 when facing
this impact.

 


壹 、前 言

著作權法,在國內一般稱為智慧財產
權,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十七年立法公布
施行,前後曾經歷三十三年、三十八年、
五十三年、七十四年之四次修正,及七十
九年元月部份條文修正等五度修正,但由
於多次修正均沿襲民國十七年舊法之立
法體例架構,施行以來,自有諸多缺失,
加以國內近來文化發展,科技進步與經濟
成長,著作種類及著作利用型態大幅增
加,舊法已不足適應社會需要;另就對外
關係而言,舊法與國際著作權保護有相當
差距,使我國在對外推動國際著作權關係
上,存有根本困難;又近年來,著作權保
護,已從文化領域擴及商業領域,貿易相
對國屢要求我國有效保護著作權,為促進
國際化,自由化及遵守國際社會規範,減
少貿易糾紛,我國著作權法亦需邁向國際
化。為配合上述情況,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公布施行的著作權法把舊法五章五十二
條修正為八章一百一十七條,修正幅度相
當大。(註1)著作權法修正公布之後,不但
立即引起社會各界普遍的關注,各種訊息
也一再披露於各種新聞媒體上,對許多行
業更造成極大的衝擊。擁有眾多著作的圖
書館,更是與著作權法產生密不可分的關
係,因著作權保護範圍的擴大,使得圖書
館日常業務的合法性,產生很多的疑慮及
問題,因此,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之間
問題的釐清及探討自有其必要性。

貳、圖書館服務

圖書館是用科學方法、採訪、整理、
保存各種印刷與非印刷的資料,以便讀
者利用的機構。圖書館在我國具有相當
悠久的歷史,但這三個字連起來見於我
國的文獻,卻僅是近百年、甚至是近數
十年的事。(註2) 圖書館具有保存文化、
提供資訊、教育讀者等功能,而為了達
成上述之功能,必需運用技術及方法,
將圖書資料或非書資料採訪、分類編
目、陳列典藏,並且藉助館員的協助輔
導,提供讀者充分完整的服務。所以,
圖書館服務,就其性質,通常可分為技
術服務與讀者服務,前者包括圖書資料
的採訪、分類編目、陳列典藏,是屬於
圖書館內部作業;後者包括流通、參考服
務、推廣活動等,是屬於圖書館對外的
作業。換言之,技術服務是圖書館作業
的手段,而讀者服務是目的。然而不管
是技術服務或讀者服務,二者都是圖書
館的業務範圍,自均與著作權法息息相
關。

參、圖書館服務與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自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公布
施行以來,迄今已兩年有餘,在圖書館
經營方面當然衍生了許多與著作權法相
衝突的問題,以下以台北市立圖書館的
業務為主,簡要地敘明著作權法施行以
來所實際遭遇的問題。

一、採訪業務

(一)中文圖書採購

 


本館在中文圖書採購方面,牽涉到
著作權法最大的問題莫過於翻譯書的
「六一二大限」。著作權法規定,凡是
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翻譯的「受
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這種翻
譯書不能重印,而且,歷經二年的緩衝
期,到了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這種未
經合法取得版權的翻譯書籍不能再銷
售,否則有違法之虞。但圖書館是否可
照常借閱、服務讀者呢?根據內政部著
作權委員會的解釋:圖書館目前所陳列
的翻譯書籍,只要係購於八十三年六月
十二日以前,並無違反著作權法的規
定,應不能視為侵害物,故仍可繼續陳
列借閱;不過,往後圖書館在採購圖書
時可要小心,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
如再購進侵害著作權之翻譯圖書,加以
陳列借閱,則有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要
件而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不能不
慎。因此,採購圖書時應要求廠商提供
合法版權之圖書,若買到侵權書,雖非
「明知」,而無刑責,但如被認為有過
失,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西文圖書採購

關於西文圖書採購,有的圖書館為
快速取得國外之著作,常直接向國外出
版商、代理商購入資料或託人從國外帶
回,比種採購方式,可能觸犯到著作權
法。依據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
布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條文內容說
明,在輸入(進口)著作時應注意:(一)不
能輸入盜版物(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
意重製之著作物);(二)即使是真品(合法
的著作物),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

意,亦不能輸入,但有例外。根據同
時增訂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的
規定,共有五款條文的情形,不須經
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可輸入,其
中一款規定與圖書館相關:「為非營利
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或為其圖
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可輸入
(進口)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或一
定數量重製物」,此一定數量以五份
為限。本館採購西文圖書向由合法授
權之國內代理商或出版商代理採購進
口並訂立採購契約,明訂須為合法著
作物且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授
權,再加上本館的分館數眾多,相對
的複本數需求也較多,因此,採用此
種採購方式,雖然所需要的時間較
長,但卻是較為保險的做法。

(三)視聽資料採購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人民教育程度
的提高,大家已不再侷限於自傳統的
印刷式書籍吸收知識,而逐漸利用其
他媒介來充實自己,這些常見的媒介
有錄音帶、錄影帶、雷射唱片(CD)、
雷射影碟(LD)、光碟(CD-ROM)等,在
採購上概括稱為視聽資料。當然,為
因應社會大眾所需,圖書館對視聽資
料的採購有越來越重要的趨勢,本館
自不例外,本館在採購視聽資料時,
除依法要求廠商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外,本館亦曾遭遇支付使用費之問
題,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
人協會,簡稱為ARCO,其來函表示欲
以公開上映之方式使用ARCO會員所
發行或代理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
者,均需支付使用報酬。因此,在採
購視聽資料時,應與廠商釐清授權範
圍及是否為ARCO會員或其他著作權

 


會,以防日後產生糾紛,影響讀者之權
益。

二、分編業務

將採購進來之圖書分類編目,供讀
者使用,亦是圖書館服務中相當重要的
工作。本館圖書分編之工作,由採編組
統一負責,各個分編的卡片,由於必備
的書目資料很簡單,其中包括著者、書
名、出版社、出版年、分類號等,大家
編來都差不多,因此不具著作權法中所
謂的原創性,本身不易形成著作權。但
整體的書目資料,構成完整的資料庫,
則可形成著作權法中的編輯著作權,若
有人複製使用,就是侵害了本館的編輯
著作權,要負責任。因此,若要重製使
用本館資料庫中的資料,雙方可以考慮
事前透過契約的方式約束、限制對方的
使用範圍,以保障本館的權益。另外,
也有部份的圖書館、文化中心將圖書資
料外包給資訊公司或出版社去分編,其
編輯著作權究竟歸誰所有?根據著作權
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
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
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
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換言之,如果沒有另行以契約約定,乃
以受聘人,即資訊公司或出版社為著作
人,因此,圖書館為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定要在訂定契約時,說明該書目資料
庫的著作人屬於該館,資訊公司或出版
社不能私自儲存起來,待編到同一筆資
料時,稍作修改,賣給或提供他人使用。

三、典藏流通業務

(一)缺期期刊之重製

本館陳列典藏的期刊,或因遺失
而造成部份缺期,是否可以補印缺期
部份?答案是不可以隨意補印。根據著
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圖書館可
以重製的先決條件是「就其收藏之著
作重製之」,這些缺期期刊,因為不
在收藏之列,所以不得重製。而且,
期刊通常屬於編輯著作,因此一方面
會侵害到編輯著作權人的編輯著作
權,另一方面又會侵犯到文章本身著
作權人的著作權。所以,期刊之補缺,
還是以採購過期期刊為主,而不可隨
意補印。

(二)影印服務

影印為圖書館最普遍亦為最大宗
的重製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應閱
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
發表著作之一部份或期刊中之單篇著
作,每人以一份為限。」可見影印服
務屬合法範圍,只要合乎該條文之重
製要件。而且,讀者必須為「非營利
目的」而影印,否則,讀者應負侵害
責任,圖書館可以不必負責。為了提
醒讀者,本館於提供影印服務的場所
均設有說明,以盡量維護著作權人之
權益。

四、視聽中心業務

本館視聽中心提供視聽資料,供讀
者在館內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
項及第八項解釋,係屬公開上映之行
為,只要於購買視聽資料時,能取得著
作財產權所有人對合法公開上映之授
權,就可在館內合法地供讀者利用。但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ARCO)曾
來函論及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於公益活動中公開上映視
聽著作之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然公
共圖書館為常態性的經營者,與偶發性之
公益活動的性質,似乎有所不同,其間之
分野,實有待釐清。故此條款是否適用於
公共圖書館,仍須商榷。另ARCO於84年2
月24日依內政部公布之「公益活動使用報
酬率準則」訂定其收費標準及方式,凡是
使用ARCO會員所發行或代理之音樂性影
像著作,均需支付使用報酬,其收費方式
有二:(一)依場次計,一天為二仟元;(二)採
年金制,每年每台機器五仟元。以本館為
例,總館電視機有85台、影碟機有5台;西
湖分館電視機有20台、影碟機有30台;其他
分館粗估約有20台電視機,總計約有160
台,每台收費五仟元,本館每年約需八十
萬元的經費來支付所謂的使用費,而此種
年金制收費方式每年均需支付,跟以往本
館用比家用版高數倍的費用買斷公播版
視聽資料之費用相比,實非一般公共圖書
館所能負擔。況且,公共圖書館具有社會
教育之責任,為普及市民之音樂教育,於
視聽資料方面之採購勢必有增加之必
要。然既無法預先編列預算來額外支出此
龐大使用費,只能忍痛割愛,俟其收費對
象及標準合理化,再行考量。

三、推廣業務

(一)演講活動

舉辦演講活動時,著作人(演講者)
對其公開口述同意主辦單位錄音的話
才可錄音。如有民眾錯過演講而要求
拷貝錄音帶,除非經著作人(演講者)
同意才可拷貝,否則,

圖書館既非專屬授權,不能取得錄音
之權而再授權拷貝,且未經著作人(演
講者)同意,則會侵害到著作權。本館
辦理歷次之每月一書活動講座,均有
取得著作人(演講者)之授權同意錄製
成錄音帶,並在活動結束後陳列於本
館視聽中心,供讀者使用。

(二)展覽活動

圖書館舉辦展覽活動時,若取得
展覽物之原件,可以公開展示,當然
沒有問題;但若展出的為原件之複製
品,就要留意是否為合法的複製品。
根據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
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
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因此,本館針對展覽活動展覽物之合
法性亦特別留意。

(三)競賽性活動

圖書館舉辦獎勵性質之活動,如
徵文、攝影等有獎金的比賽,如果圖
書館事前未與參賽者約明將比賽之著
作財產權讓於圖書館,或各參賽者並
未授權圖書館重製該參加比賽的著
作,或事前沒有約定以獎金作為授權
重製之使用報酬時,則圖書館欲將參
加比賽之作品輯印成冊,應再徵得其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於是否還要
再支付使用報酬,則由當事人雙方自
行決定。本館舉辦含獎金之競賽性活
動,均事先取得參賽者之同意,授權
由本館重製參加比賽之著作或刊登於
本館出版之刊物上。

肆、結語

 


 

 

 

參考書目

1.黃淵泉,中國圖書分類編目學(臺北市:
臺灣學生,民75),頁1。

2.張靜芬報導,「固書館小鬆一口氣」,
中國時報,第四十一版,6月9日。

3.簡余晏報導,「612大限差一點讓圖書
館焚書」,聯合晚報,第四版,5月24
日。 4.內政部編印,認識著作權第二
冊(臺北市:內政部,民83),頁55。

5.內政部編印,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經營
(臺北市:內政部,民81),頁17,20-32,55,
79-87。

6.臺灣省教育廳、中央圖書館主辦,臺灣
省八十二年度公共圖書館著作權法研
討會研討手冊,頁14-33。

註釋

註1:內政部編印,認識著作權(臺北市:內
政部,民82),序言。

註2:胡述兆,吳袓善合著,固書館學導論
(臺北市:漢美,民78),頁1。

以上概述,只是著作權新法施行短
時間以來本館所實際面臨的問題。然
而,著作權法的目的在於保障並鼓勵著
作人繼續從事創作;但另一方面圖書館負
有社會傳播教育之功能,再加上大家對
尊重著作權法缺乏認知,常有違法而不
自知的情形,因比,了解著作權法以便
提供讀者合情合法之服務,實為每一圖
書館及館員責無旁貸的責任。

7.呂榮海,「重要著作權行業與著作權法
相關問題」,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
第四十九期,(民81年12月),頁
169-175。

8.蔡明權,「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益
歸屬規定的最新發展」,中國圖書館
學會會報,第四十九期,(民81年12
月),頁177-183。

9.范豪英,「著作權法下的圖書館業務問
題初探」,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第
四十九期,(民81年12月),頁185-189。

10.謝銘洋,「圖書館之視聽資料與著作
權」,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第四十
九期,(民82年12月),頁191-200。

11.張安明,「圖書館資料重製行為與著
作權保護初探:兼談中美著作權法相
關條文比較,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
第四十九期,(民81年12月),頁
261-271。

12.簡耀東,「我國新著作權法與圖書館
之因應概述」,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
第四十九期,民81年12月),頁27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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