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羅明才:「我願意馬上辭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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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方面請出4名律師,讓上門踢館的4名藍營立委,陳杰、羅明才、羅淑蕾、費鴻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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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怎樣等到有一天出賣淪成中國人才會醒嗎?) 2011Dec11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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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6 民法-離婚1年後 老公殺人前妻賠錢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9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9 ]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 /屏東縣報導】

 

2012.03.26 04:06 am

 
 
張姓男子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行凶殺人,被害人家屬求償四百卅萬元,因張名下財產少,轉向張的前妻求償,法官查出張和前妻離婚前未辦夫妻分別財產,依法前妻財產視為共有,判准由前妻代償,初估前妻至少要賠三百卅萬元。

法官提醒民眾,為免離婚後背負丈夫債務,結婚後最好辦理分別財產,否則依現行法令,兩人雖離婚,另一方積欠債務,還是會被強制做財產分配,將兩人離婚前所有財產,分一半給對方,提供對方清償之用,有效期間是五年。目前許多銀行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催討債務。

六十一歲的張姓男子,因懷疑陳姓前妻與張姓兒時玩伴暗通款曲,夫妻間不時爭吵,前妻雖一再解釋、否認,但他不信;前妻受不了,兩年多前離婚。

去年夏天,張與前妻參加村內舉辦進香團,前妻兒時友人也參加,一群人在遊覽車裡點唱卡拉OK時,張看到前妻與兒時友人一起點歌歡唱,心裡很不是滋味,事後逢人就說對方誘拐前妻,揚言在街上被他看到,會要他的命。

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兩人在街上狹路相逢,張當街拿刀刺死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

死者家屬事後向張求償四百卅萬元,但發現他的名下財產及存款不到卅萬,不足以支付賠償,張與前妻雖在案發前一年多就離婚,但婚後未辦理分別財產,而前妻名下資產超過千萬元,因此轉向前妻求償。

前妻開庭辯稱,兩人結婚卅多年,但先生好吃懶做賺多少花多少,根本沒有存款,也未購房屋,她名下房產、存款,都是自己辛苦賺來的,她現在住處是父親遺產,也不是兩人共同賺來的,要求法官駁回求償

法官調查發現,兩人婚後到離婚前,確實沒有辦理財產分配,依法除她父親留給她的房屋外,其餘視為兩人共同擁有。估算當時兩人財產超過六百六十萬元,前妻應分配給張三百卅萬元,加上張現有名下財產清償後,不足部分再由前妻負擔。

2012/03/26 聯合報】@ http://udn.com/

 

 

101.03.26 贈與稅-問答/子女婚嫁贈與 100萬免列總額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8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8 ]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03.26 03:40 am

 
 
台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想要在他結婚時贈與300萬元當做結婚基金,這樣會被課到贈與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李先生的父親於李先生結婚時如贈與300萬元,可主張100萬元屬子女婚嫁贈與,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如當年度未有其他贈與行為,扣除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0元,尚無應納稅額。該所更指出,此子女婚嫁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是父母親分開計算,即父親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母親也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當年度有2位子女結婚,則每位子女可分別獲得父母各100萬元以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

2012/03/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101.03.26 證交稅-買賣未上市櫃股 按交易價申報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7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7 ]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3.26 03:40 am

 
 
財政部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下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應按實際交易價格報繳證券交易稅。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時,必須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財政部指出,稅額繳款書有關「每股成交價格」欄位,並非依「面額」或「公司淨值」填報,應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者依規定稅率課徵。

財部指出,國稅局經常在實務查核時,發現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填錯代徵稅額繳款書有關股票價格,導致形成逃漏稅而受罰。

財政部規定,私人間這類證券的買賣行為,應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並繳納交易稅。否則,一旦標的股票市價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時,買賣雙方如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就會造成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形。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的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

財政部提醒代徵人,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應按實際成交價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反遭受漏稅處罰。

2012/03/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101.03.24 遺產稅-生前售屋未過戶 遺產稅實價課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6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6 ]

 

  • 2012-03-24 12:20
  • 中央社
  • 中央社
 
 

 

 
 

屋主賣了房子,還沒過戶就過世,日後實收售屋款,子女仍要申報遺產稅。國稅局最近查獲一繼承人只按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認定屬漏報,連補帶罰新台幣54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屋主在生前售屋,但房子沒辦完過戶手續,就算是遺產。繼承人必須用出售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扣除債務後,申報遺產稅

 以北區國稅局查獲的案件為例,房子賣5000多萬元,扣除房貸1500萬元,還剩3500萬元;但繼承人只按照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1500多萬元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認定,售屋應收款要計入遺產,繼承人需補繳遺產稅300多萬元,但酌情減罰0.8倍,罰金約240萬元。

 

 

101.03.24 贈與稅-不想被課贈與稅 假交易土地逃稅上千萬元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5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5 ]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2.03.24 02:31 am

 
 
葉姓老翁欲將土地贈與6名兒子,擔心遭課徵贈與稅,透過吳姓律師協助,利用虛假土地交易手法,逃漏稅金上千萬元;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葉、吳共10人。

葉姓老翁年逾90歲,依刑法得減輕其刑。據了解,全案是葉姓老翁家族其他子女,發現父親、兄長涉及逃稅,主動向檢方告發偵辦

檢方調查,葉姓老翁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兩筆土地,1997年葉和建商簽訂合建契約,計畫透過合建案方式,將名下土地分配給6個兒子持有,相關法律問題委任吳姓律師代為處理。

起訴書指出,葉姓老翁為規避贈與稅,於2000年透過6個兒子名義成立青岡公司,再利用帳面資金循環移轉等方式,製造與公司交易假象,實則將土地轉贈予公司,逃漏贈與稅1400餘萬元。

檢方開庭時,除葉姓老翁,葉的兒媳與吳姓律師幾乎都自白犯罪,吳還坦承出私人帳戶幫葉氏家族保管公帳。

 

 

101.03.24 保護區祖產作梗 老人年金泡湯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3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4 ]

 

  • 2012-03-24 01:39
  • 中國時報
  • 蘇瑋璇/台北報導

 八十二歲廖金秀阿嬤要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卻因名下有祖父留下的五筆土地,價值超過五百萬元而不符資格。廖阿嬤說,這些土地位在內湖區內溝溪畔,被劃為保護區,想賣也賣不掉,又不能住人,毫無利用價值,根本是「祖公仔屎」,卻被綁住喪失領取老人年金資格,不禁感嘆法令難解套,讓小老百姓困擾不已。

 廖金秀阿嬤名下有五筆土地,總面積約二千一百多平方公尺。依勞保局規定,若持有的土地及房屋是唯一且自用住宅,最高可扣除四百萬,但當地地處偏遠,很難住人,且又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都無法予以扣除。

 廖阿嬤是公務員退休,退休金一次領,過去從未領老人年金,直到去年《國民年金法》修訂放寬請領資格,退休卅餘年的她好不容易有機會請領微薄補貼,興沖沖前往申領,沒想到卻卡在土地問題,只好請求慈祐里里長李祖民及市議員協助。

 廖阿嬤說,她三個兒子中有二人領有殘障手冊,老大、老三送報為業,老二做工,生活都不好過,旁人建議她可將土地過戶給兒子,觀念傳統的她希望平均分配,卻又擔心因此「害」兒子喪失殘障補助的資格。

 李祖民說,像廖阿嬤這種帳面上看似「有錢人」,實際上生活不好過的老人家並不少,又不懂繁複的法規,而阿嬤名下持有土地確實無利用價值,不是故意養地炒地皮,尋遍各種方式都難以解套,盼望政府體恤民瘼。

勞保局指出,這個案例目前最可行的解方,是廖阿嬤必須將持有部分土地,過戶給子嗣,讓所持不動產低於五百萬元,才能領得老人年金。

 

 

101.03.23 會計-全民財經檢定/會計業採認 熱烈支持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1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2 ]

 

 

【經濟日報記者楊璨羽/台北報導】

 

2012.03.23 04:07 am

 
 
「全民財經檢定」結合企業與學校端的共同需求,作為雙方介接的橋梁,甫推出即獲得會計業廣泛支持。

一般而言,會計系畢業的學生在畢業之後,主要有兩個工作方向,一是前往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另一則是在企業中擔任財會人員。

東吳大學會計系系主任蘇裕惠表示,當學生畢業之後進入業界擔任查帳員的工作,就必須要去判斷企業所提出的財務報表是否有允當表達,而查帳的判斷是基於對企業所處產業的瞭解,與同業之間的關係,甚至是與國際狀況的連動,從相關的訊息中去判斷企業的帳務是否合理。在這些操作的背後,其實需要相關的財經知識做為基礎,才能在業務執行中作出正確的判斷。

另一方面,若是擔任公司的財務長,就必須去瞭解公司相關的產業鏈上下游之間的關係、相關的法規變化,觀察產業、甚至是國際匯率及利率的波動,協助公司掌握財務操作。這些都需要對於時事有所關心及瞭解,才能對於公司的因應做出最有利的判斷。

蘇裕惠認為「全民財經檢定」所測驗的內容基於時事,學生在準備檢定中可以累積相關的財經基礎知識,瞭解產業狀況,養成相關的思維邏輯,未來進入業界工作時,才能夠在工作上做出正確的判斷。

「全民財經檢定」的效益,已廣獲國內各大會計師事務的認同,紛紛加入採認行列,並鼓勵在職者參與檢定,以提升事務所的整體素質。若是有意進入會計師事務所的求職者,擁有「全民財經檢定」證照,也可以成為加分的項目,證明自己擁有相關財經知識的理解力、判斷力,提供為事務所徵才時的檢核。

「全民財經檢定」即起接受報名,至415截止,有意報名者請上檢定官方網站www.geft.com.tw

 

 

 

101.03.23 民法-離婚證人不在場 法官判無效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20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0 ]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2.03.23 02:16 am

 
 
基隆巿陳姓男子因次女生病,經濟負擔重,與妻子透過法律事務所辦假離婚,以便申請殘障補助,後來弄假成真,妻子不想跟他在一起,他爭取復合無效,發現當時事務所便宜行事,辦離婚時2名離婚證人只來了1人,以法律程序不完備,訴請離婚無效獲准。

判決書指出,陳姓夫妻結婚24年,因次女罹患精神分裂症,必須長期復健及治療,每月住院照顧支出12千多元,增加家庭經濟負擔,為爭取政府殘障補助,商議辦理離婚登記,上網查到1家聲稱專辦離婚的法律事務所。

陳姓男子連絡後,黃姓離婚證人2008618日上午帶了3份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給夫妻倆簽名蓋章,再代撰離婚協議書及完成證人手續,將文件交由夫妻倆辦理離婚登記。事隔3年,陳姓男子發現妻子假戲真做不願復合,找律師研究,才發現離婚手續不完備,向法院提告。

 

2012/03/23 聯合報】@ http://udn.com/

 

 

101.03.23 土增稅-獲贈土地免稅變補稅 伊甸敗訴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19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20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幸萱、徐尉庭/台北報導】

2012.03.23 02:16 am

 
     

伊甸基金會獲贈土地,圖為台北市通河東街的一筆捐贈土地。
記者蘇健忠/攝影

 
 

伊甸基金會接受捐贈三百多坪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獲准;但稅捐單位後來發現土地上有四十四棟建物、百餘住戶,無法做為社福使用,要求補稅二千五百萬元。伊甸打官司,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伊甸基金會申請免稅時,未說明土地使用現況,有重大過失;本案有不符受贈目的的情形存在,稅捐單位要求伊甸補稅,於法有據。

伊甸基金會執行長黃琢松表示,對官司敗訴、要補稅兩千多萬元這個結果感到「很悶」,得和董事會一起煩惱如何籌錢了。他感慨:「兩千多萬我們可以辦多少活動啊!」

黃琢松說,並不認識土地的捐贈者黃錦章,當初是對方打電話來表示想捐地,接收土地時已確認是否要繳土增稅等,過程很小心,沒想到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必須補稅。

已故作家劉俠發起,照顧身心障礙朋友的伊甸基金會,二○○四年九月接受黃錦章捐贈台北市承德路、通河東街間共卅九筆土地,面積約三百卅坪。伊甸向台北市稅捐處申請免徵土增稅獲准,辦好土地移轉登記。

兩年後,稅捐處清查發現,伊甸受贈土地上有四十四棟建物,一百七十六戶住戶,伊甸無法使用大部分土地,違反免徵土增稅規定,發出二千四百七十八萬餘元補稅單。

伊甸不服氣,提起訴訟指出,土地稅法未規定受贈土地要在「捐贈時」,就可作供社福事業使用;受贈土地是為擴大服務弱勢族群,稅捐處的龐大補稅決定,會影響他們的社福工作,影響公益。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社福事業受贈土地,要以捐贈時土地可供使用為條件;伊甸申請免稅時,未說明多數土地無法使用,有重大過失,信賴不值得保護;且徵收土增稅是全民共享的公益,比伊甸的信賴利益重要。

 

2012/03/23 聯合報】@ http://udn.com/

 

 

101.03.23 都更-咱的社會-都更弊端 必須嚴防

張貼者:2012/3/25 下午11:19陳韻如會計師   [ 已更新 2012/3/25 下午11:19 ]

 

  • 2012-03-23 01:09
  • 中國時報
  • 晞林/北市(文字工作者)
  •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釘子戶近日將被市府強破拆屋,而釘子戶揚言以肉身抗爭,都更問題再現。

     政府(特別是北市和新北市)近年推都市更新,但不願更參更新卻被迫拆屋、搬家的受害者也不少,甚至已有「都更受害聯盟」的組織。他們認為政府都更新條例的多數決是一種暴力,並有違背憲法人民有居住意自由的權利。

     原來這些都更受害原住戶,都是被強迫納入都更的,他們或許只是旁邊有一塊土地被建商買去,申請周遭範圍都更,即使自己房子還不舊,就得一起參與都更;故只要建商買下周遭十分之一的土地,就可將旁邊十分之九的房地都申請為都更範圍,這實為都更紛爭亂源。有些都更戶,還飽受參與建商業務員的騷擾。建商為取得一定比例住戶的同意,老是派許多業務員,以拜訪客戶名義,經常按電鈴要跟住戶洽談條件,要不然就是向甲戶騙說乙戶已同意,向乙住戶說丙住戶已蓋章等等挑撥、離間策略。有些業務員,甚至於採取黏人政策,賴在人家店面長久不走人,造成居民生活的困擾了。

     不知都更處可知隨便把二十幾年的公寓就納入都更範圍,對住民所造成的困擾嗎?期望都更處應節制參與都更的建商,應不擾民,如有洽談,一切以公開並透過都更處傳達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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