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電子報第七十九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發行

 

法律案例宣導─剖析「公務員」   法律案例宣從營養午餐弊案論校長貪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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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各種不同的法律規定中可發現和公務員意義接近的名詞共有八種之多,這些名詞的意義和涵蓋範圍各有不同,讀者不可不知。
法律案例宣導─剖析「公務員」

趙其文

「公務員」是一個很普通的名詞,大家都耳熟能詳,也對它的意義,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是,很多人只能意會,而難以言傳。有人把公務員解釋為「凡是在公家機關辦事的人,就是公務員。」這個說法和法律的明文規定,其實並無太大出入。如果我們仔細從各種不同的法律規定中,去找出有關公務員的規定,可以發現和公務員意義接近的名詞,共有八種之多,而且這些名詞的法源,大多來自憲法。如公務員(憲法第24條及77條)、公務人員(憲法第85條及86條)、公職(憲法第103條)、官吏(憲法第28條、75條及108條)、文官(憲法第140條)、文武官員(憲法第41條);除以上六種名稱外,尚有公職人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教人員(公教人員保險法)二個名詞。這些名詞的意義和涵蓋範圍各有不同;縱是同一名詞,也因法律規定的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意義與範圍。這些名詞和我們在政府機關任職者,有或多或少的利害關係,所以不可不知。不過,如果把所有法律中有關公務員的規定逐一分析,可能錯綜複雜,令人眼花撩亂,更增迷惑。所以本文僅就與我們關係較為密切的法律,即有關公務員意義與內涵的規定,加以分析,務求脈絡清晰,簡明扼要。
壹、公務員:
法律中對「公務員」之意義有明文規定者,以刑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為代表:
一、刑法: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項規定,被視為「最廣義的公務員」,其範圍比我們一般所謂「軍公教」人員的範圍還要寬。刑法中有專屬於公務員之犯罪,如第二編分則第四章「瀆職罪」中之各罪;也有一般之犯罪,惟公務員犯之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如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公務員的範圍,必須非常明確。
二、公務員服務法:
  本法為規範公務員應有之行為準則,依其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其範圍僅次於刑法,為次廣義之公務員。依大法官歷次解釋,可對服務法所定公務員之範圍,更為清晰:
(一)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釋字第24號)
(二)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如係受有俸給者,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釋字第92號及101號)
(三)雇員之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四)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釋字第308號)
  另一與服務法有對應關係之法律,為司法院主管的公務員懲戒法,此法對公務員之含義,並無明文規定。就歷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觀之,應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相容,在理論上亦屬當然。司法院前曾對懲戒法提出修正,亦就公務員之定義有所補充,惟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貳、公務人員:
  自我國憲法第85條及86條對公務人員之考試與任用,均採用「公務人員」一詞後,所有人事法令均一律採用「公務人員」一詞。因此,凡法律之名稱冠以「公務人員」者,概可確認為考試院所主管之法律。因各種法律所規定的標的不同,故雖同是標明公務人員,但其含義及範圍並不一致。茲分述如次: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與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
  考試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範圍為:「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與考試法基本一致。但任用法對於若干性質特殊之人員,規定其任用得另以法律定之,其中司法、審計、主計、關務、外交領事及警察人員,雖可另定任用法律,惟必須考試任用;又教育、醫事、交通事業、公營事業及邊遠地區人員,以及聘用、派用人員,亦得另定任用法律並不受考試用人之限制。事實上交通事業人員(即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早自民國36年即依法考試用人,現仍保持此一優良傳統。
  至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與考績法之適用範圍,與任用法略有不同,上述任用法所定「另以法律定之」的司法、審計、主計、關務、外交領事及警察人員之俸給,均適用俸給法之規定。派用人員則準用俸給法之規定。考績法的適用範圍,基本上與俸給法相同。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撫卹法:
  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第1項)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第2項)」又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第1項)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第2項)」依此規定,可知凡依任用法本法任用之人員,或依另定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均在退休法適用之列。其中只有教育人員之任用,因不須送銓敘部審定資格,故不在退休法適用範圍。又法官之退休,因受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之保障,故不適用退休法所定之「命令退休」,而係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亦可依退休法之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又所謂「司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規定,指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之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各級法院檢察署之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撫卹法之適用範圍與退休法同,司法官亦一體適用。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
  本法於民國85年首次制定。憲法第83條規定,「保障」一詞為考試院職掌之一,本法為唯一保障專法,同時符合現代「保障人權」之觀念。本法之目的,第1條明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本條規定可知,本法具有排他性,亦即:「關於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如保障法與其他法律同時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本法。只有保障法未規定者,始得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保障法所保障公務人員之範圍自宜盡量從寬,依本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項)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第2項)」又第102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包括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改為公立後之留用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人員,以及考試錄取參加學習或訓練人員等。其範圍僅次於刑法及服務法之規定。
四、公務人員陞遷法:
  本法於民國89年首次制定,憲法第83條規定「陞遷」一詞,為考試院職掌之一,本法為唯一專法。本法所涵蓋公務人員之範圍,亦甚為寬廣,基本與上述保障法之規定相當。
五、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此法之制定,使我國之民主政治更向前邁進一大步。不過,此法之能公布施行,過程曲折而艱困,考試院於民國81年開始組成專案小組研究,並於83年12月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期間經三進三出,終因考試院之鍥而不舍,立法院始於98年5月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6月10日公布實施。依本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由上規定,可知本法與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應遵守之分際關係密切,故不能不知。本法亦與保障法相同具有排他性,所定公務人員範圍,基本與保障法之規定相當。
六、公務人員協會法:
  本法為民國91年7月首次制定之法律,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依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與此規定有關之法律,如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工會法等,均早經公布施行。在戒嚴時期,因公務員具有國家公權力,自宜有所限制;公務人員直至民國91年始享有憲法所賦予之「結社自由」。因本法與基本人權有關,其涵蓋公務人員之範圍自宜從寬,並將不宜結社之人員剔除。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第1項)前項規定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第2項)
參、公職人員:
  在憲法規定中,只有「公職」一詞,而無「公職人員」。以公職人員冠於法律名稱者,目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係行政院(內政部)主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二法均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試院(銓敘部)及監察院三院主管。因法規定之標的不同,公職人員範圍,亦有差異。分述如次: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本法顧名思義,自以需要民選之公職人員為範圍,與法律上公務人員之概念,截然不同。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兩法所定公職人員之範圍相同。
  依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第1項)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第2項)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第3項)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第4項)」
肆、文武官員、官吏、文官、公職:
以上四種名詞,均在憲法中規定,其意義亦各不相同。分述如次:
一、文武官員:
  憲法第41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依法需經總統任免之文武官員如次:(一)行政院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二)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憲法第56條)(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憲法第79條);(四)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憲法第84條);(五)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最早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凡現任人員取得薦任或簡任資格者,須由主管院呈請總統任命,稱為呈薦與請簡,由總統府轉發薦任狀或簡任狀,行之六十餘年;嗣為簡化文書作業,於民國91年修正任用法時,將總統此項形式上的任命規定取消。
二、官吏:
  憲法第28條第3項:「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第75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依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0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及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三、文官:
  憲法第140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至於文官之定義為何,迄無正面解釋。參照大法官上述釋字第24號解釋,似可認為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文職公務員均屬之。
四、公職:
  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所謂「公職」,除上引釋字第24號解釋外,大法官釋字第19號解釋進一?指出「憲法第一0三條所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與憲法第七十五條之專限制官吏者有別,其含義不僅以官吏為限。」又釋字第20號解釋:「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師並係公職,均在一0三條限制之列」。
伍、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四字冠於法律名稱者,始自民國88年5月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依其第2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上規定,凡是編制外人員、兼任人員、無給職人員等,均非保險法所稱之公教人員,故不在保險之列。
結 語
  以上所舉五大類有關公務員概念之法律,大體上已勾畫出所謂公務員之全貌。嚴格而言,尚未包括全部有關公務員之法律,例如宣誓條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等,因涉及公務員之範圍較狹,故未列舉。
(作者現為中國職位分類學會理事長、考試院顧問)

 


(本文摘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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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宣導從營養午餐弊案論校長貪污責任

 

   

 

 

 

公立學校教師如依政府採購法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仍屬刑法認定之授權公務員,若涉嫌貪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追訴。

陳炎輝

  

 

壹、前言-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某甲為公立學校教師並兼辦總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從事學校修繕工程及採購事務時,蓄意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一件採購案拆分為數個採購項目,使每一採購項目均低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此作為辦理數個採購案之依據,並向承包商收取回扣獲取不法利益。類此事例,得否依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論處,經檢察機關提出討論,其中涉案人員有無公務員身分,為案情爭點所在。經查,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大幅修正,變動頗為廣泛且影響深遠。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乃明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公務員之定義,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次查,修法後公務員之定義與修正前同條項之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對於新修法之規定,學者認為公務員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之「身分公務員」;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令職務權限者之「授權公務員」;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託公務員」。此三類公務員所從事之「公共事務」,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尚因身分職務之不同而有程度之差異。就身分公務員而言,其所從事之公共事務,均係依其職務權限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務為限;至於「授權」或「委託」公務員所為之公共事務,則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不包含私經濟行為(例如採購公務用品、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私法行為)。
  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此亦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而於同年7月1日同步施行,採取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因此,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修正前之原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但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已非新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列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簡言之,教師某甲兼辦總務採購,若經認定非屬公共事務之範疇,而是行政作為中單純之私經濟行為時,因與國家權力作用無涉,即便有收取回扣或賄賂等不法利益,因不再屬刑法上之公務員,遂有論者認為:尚難依本條例相關公務員犯罪之規定論處。
  惟經法務部研究結果,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學校兼辦採購業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上之適用;且就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立法理由觀之,該等人員仍屬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令職務權限者之授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所為之公共事務,固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然如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兼辦採購事務人員,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故公立學校教師如依政府採購法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縱其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進行採購,仍屬新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追訴(參法務部95年6月28日法檢字第0950802827號函)。
貳、招標審標決標具公權力性質
  99學年度第一學期剛開始,臺中地區即爆發學生營養午餐採購弊案,少數國民中小學校長涉嫌收取回扣,並有業者向午餐供應評審委員行賄。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99年9月8日發動搜索,並對十多人進行偵訊,其中前臺中縣太平市中平國中校長陳○勇,於98及99年間收受賄賂27萬元事證明確,經檢方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經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營養午餐,國民中小學於同年5月起,即陸續籌組審查委員會辦理採購,成員包括校長、主任、老師及三分之一的外聘評審委員。次查,合併前之臺中縣,每餐提供四菜一湯,價格為40元,臺中市則包括水果,每餐價格為46.2元,用餐費用由學生家長負擔;為照顧清寒或弱勢之學童,臺中縣、市政府除編列預算補助外,不足部分並向外界慈善人士或機構募款。
  此外,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健康,極為重視午餐的品質與安全,於93年4月9日即頒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委員會嚴格控管供應品質,以確保學生用餐權益。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而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本法進行採購之行為,究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抑或立於私法地位所為之私經濟行為,固然未可一概而論,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係屬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參93年裁字第625號裁定)。
  再者,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負有綜理校務之責,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不僅為人師表,且為杏壇精英,卻居然有自甘墮落之不肖校長,連學生營養午餐的錢都敢貪,真是斯文掃地、枉為人師。前述中平國中校長陳○勇之犯行,經臺中地方法院100年2月10日判決:認定校長對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辦之學生午餐事務,及對校內老師兼辦之學生午餐事務,均負有指導監督之責,竟對此監督之事務直接收受不法之利益,而圖利自己,已觸犯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又,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而言;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則屬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
  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應成立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如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成立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兩者要件迥不相同。本案嗣經判決被告陳○勇之所為,係觸犯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所犯要求、收受賄賂罪間,有先後行為之階段關係,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法理,應只論以收受賄賂罪;又其於98及99年收受賄賂,乃係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及行為互異,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及參年陸月,次經考量其於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受賄款項27萬元,法官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禠奪公權參年(參照99年度訴字第2658號判決)。
參、嚴懲貪污積極深化廉政革新
  政府採購法係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於81、82年間,臺中地區有部分國小校長,就每一用餐人次,援例從中抽取3至5元,以作為整修辦公廳舍、差旅費、辦理觀摩會等經費之用。該等款項雖有完整的收支帳冊,可以證明並未中飽私囊,但此行為仍屬不法,承辦本案之謝姓檢察官因偵破此案而使學生每餐可以多吃一個蛋,有人遂稱其為「謝公蛋」;涉案之數位校長,則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年至貳年壹月不等之刑責(參照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新北市仍有部分國小校長利慾薰心,涉嫌於經辦營養午餐時招標舞弊,案經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主動發掘,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並於100年10月間聯合臺北市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新竹縣調查站,動員二百餘名調查官大規模搜索。
  截至同年12月28日止,共發動6波約談行動,已有31位校長涉案,其中16位校長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2,005萬餘元,檢察官並於同日起訴8名校長及10位團膳業者。被起訴之校長中,有3位惡性重大,卻仍藉詞狡辯否認涉案,經檢察官具體求刑15年、18年及20年。一校之長竟帶頭貪汙收賄,把學生繳交之餐費挪為他用,甚至中飽私囊,造成學生飲食質與量降低,影響學生身心健康。檢調機關對本案仍在持續循線追查,並約談外聘評選委員;中國時報社論於100年11月27日即指出本案:教育界之瘤、之恥,應予嚴懲不可寬貸。
  近二年來,對於黑金貪瀆犯罪,法務部所屬檢調機關及廉政單位,主動發掘貪腐不法,不怕家醜外揚,亦絕不護短。例如海關人員集體貪瀆案、詹姓檢察官收賄包庇業者案、故宮研究員擅自重製國寶光碟案、地方政府建照協審委員索賄案、署立醫院醫療儀器採購弊案、醫師虛報手術費用詐領健保給付案、營養午餐採購弊案等重大貪瀆案件,具體展現政府防貪、肅貪之決心。100年12月1日「國際透明組織」公布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我國評比分數首次達6.1分,為17年來歷史新高,國際排名連續3年向上提升,更是全球進步最多的5個國家之一,印證政府推動廉政改革的方向正確且具顯著成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將落實「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保障人權」三大目標,並積極健全廉政法制,努力加強廉政革新的深化與精緻化。
(作者現任法務部檢察司專員)
 


(本文摘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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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日常生活應有的保密常識

在這個資訊E時代,利用事務機器及通信、資訊設備,彼此得以快速的聯絡或處理各類事務,方便彼此溝通與達成協議,進而成交一筆生意,但有些資訊是不宜公開的,故應重視相關保密措施,確保機密資料不外洩。為提高公務處理上的警覺性,維護資料的安全,提供一些在日常生活上使用電話、運用資訊或文書處理上的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一、使用電話保密須知:
(一)談及公務前,事先確認對方的身分,因為竊密的人可能會以虛構職位或關係來套問機密事。
(二)如果要隱密個人使用的電話號碼,可將桌上電話或行動電話設定為「發話號碼不顯示」,不然對方(受話者)「來電顯示器」螢幕中,就會出現你的私人電話號碼。
(三)個人行動電話語言信箱及電話答錄機密碼應設定密碼保管不宜公開,以免遭人竊聽。
(四)經常檢視住宅大樓電話的線箱,察看有否被人掛線竊聽或盜撥電話?
二、日常生活保密須知:
(一)陌生人以問卷調查、寄資料以及電話詢問相關資料時,應格外留意並查證對方身分,勿輕易告知。
(二)個人擬廢棄之信件、單據、資料等,勿以一般垃圾抛棄處理,而應燒燬,以免外流。
(三)每天應檢視信箱,如有重要信件如信用卡帳單、電話費帳單、網路連線費用帳單等,應隨時收取妥善保管,以免被有心人截獲做為盜用、提領、刷卡的資料。
(四)據媒體報導有些詐騙集團假冒銀行人員套問金融卡帳號,或在提領時被人竊看得知密碼而被盜領,故信用卡、金融卡的帳號、密碼 、卡號等資料,隨時要注意防範外洩。
(五)對外公開的資料,如名片、停車留信板或乘客留言板等登錄的資料不宜過於詳細,以免洩漏個人資料遭遇麻煩。
三、資訊處理保密須知:
(一)個人電腦必須設定密碼保護,並定期變更密碼以防駭客破壞設備,並宜多拷貝一份,以防原始資料破壞之困擾。拷貝資料亦應妥善保管,不隨便供人拷貝。
(二)在不能確定網站的保密機制下,不宜任意登錄個人必須設定密碼的重要資料,以免遭截取被移作其他用途,據媒體報導國內有一家網路銀行曾遭人拷貝該行網站網頁,進而誘騙該銀行客戶輪入身分證字號碼、進行轉帳盜領。                  
四、文書處理保密須知:
(一)重要的秘密文書應儘量避免書寫在便條紙或桌曆、日曆、月曆上,此舉極易因疏忽未收妥而被窺視或翻閱盜取,造成洩密。
(二)具有機密性之廢棄文稿、資料,應隨手以碎紙機銷燬或焚燒處理。如因量太多不便燒燬時,可以整批運往紙廠並當場監視其溶燬成紙漿之後方可離去,不可將資料交給紙廠人員代為處理,以防機密資料外洩。
(三)傳真機密文件前,應先連絡好收件人等候於傳真機旁,以避免遭人截走;傳送前事先確認傳送號碼無訛,以免誤傳洩密。
(四)保密文書不宜任置於桌上或交由他人送件,應由本人親送至主管核章,並有保管箱保管之。
「多一分保密警覺,少一分洩密的風險」,每個人都要有此共識與認知,處處小心為要,如此在日常生活及公務處理上,才能建設一個安全又安定的環境,減少社會犯罪、破壞事件,人人安居樂業,國家必然長治久安。

(本文摘自網路宣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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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提高警覺 強化資訊安全維護

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航警局曾破獲一起專門替民眾偽造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以及現金卡,事成後分贓得利案件,警方循線逮捕六名嫌犯,初步估計多家銀行已被詐騙數十到數百萬元不等。
警方查獲各式各樣偽造印章及一大疊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等,這些都是嫌犯在報上刊登小廣告,吸引一些急需用錢的民眾所做的偽造文件,不過查獲之銀行存摺以及現金卡可都是貨真價實的;嫌犯就是利用假文件,並由專人帶領客戶到各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現金卡,同時利用電話轉接,負責接聽銀行查證電話蒙騙金融機構完成手續,再從中與客戶分贓獲利,嫌犯還準備好各公司的基本資料做成教戰手冊以便應付金融機構,這個集團從90年底至今向各銀行申貸成功超過上百件,造成銀行不小損失,警方將充當人頭、偽造假文件的民眾及嫌犯,均以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偵法辦。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上述案例為鑑,本院員工同仁,對個人身分證件應妥慎保管收存,切勿遺失或輕易交付他人,以免遭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帶來無謂困擾。



 

 (本文摘自網路宣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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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導─【來電顯示號碼疑遭篡改】

【接獲165、110等簡碼或0800開頭號碼來電,請小心求證!】
近來屢傳歹徒篡改『165』來電顯示號碼進行詐騙,經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線路並未遭盜用轉接,係歹徒於境外利用二類電信或自建機房擅自將發送電話號碼篡改成『165』所致。由於民眾往往不知電話會被篡改顯示來話,配合個資外洩,使得民眾更加輕易相信,又加上涉及刑案及偵查不公開的詐騙劇本,不斷製造緊張、恐慌情境,民眾變得招架無力,驟為詐騙犯罪的刀下殂,造成民眾財產損失嚴重外,也危及政府形象。
此種犯罪手法無法藉由國際話務交換機有效過濾篩選阻絕進入國內,長期騷擾危害國內受話民眾,雖然警政署與電信主管機關NCC曾致力改善,並加強二類電信業者行政檢查,實施多次「靖頻專案」,已讓歹徒不敢再利用是類手法於國內犯案,而將發話機房移至大陸或其他亞太國家再導入國內,然仍受囿於各家電信公司固網交換機無法即時全面升級,以符攜帶原始話碼之國際電信協定而使成效打折。現警政署已透過兩岸協商將詐騙犯罪列為首要治安議題,未來無論在詐騙情資交換與掃蕩工作上定有斬獲。
有關165、110、119等簡碼或0800字頭的電話號碼均屬受話號碼,並不會顯示來電,民眾只要接到顯示『165』等號碼的電話均為詐騙電話,除不須加以理會外,亦請速撥「165專線」,提供來電時間與相關案情,以利後續追查。
另接獲涉案通知的電話或以偵查不公開恐嚇威脅的電話,均非正常偵辦刑案處理流程,因為無論警調、檢方、法院或其他公務機關執行任何法令都會以公文方式通知為主,除案情緊急或特殊重大外非必要不會以電話通知。面對此類電話除應保持冷靜外,更應多方查證,請先撥打查號台查明機關電話總機,並切記務必要與承辦人聯絡上,避免歹徒假冒機關名義或員警詐騙,如還有疑問也可撥打165專線請求協助,民眾只要「養成查證辨識習慣,財產安全當無虞」。
另為加速傳播有關電信顯號正確觀念,警政署將協調NCC請各家電信公司以簡訊發送警訊或帳單註記警語,請民眾小心「165等三字簡碼或0800字頭電話不會顯示來電,接到請提高警覺並請速撥165查證」,至於相關冒用訊息將公布於165專屬網站供民眾查詢,以避免受騙。

 

(本文摘自網路宣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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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導─線上遊戲藏陷阱 盜騙個資牟利

詐騙集團在網路遊戲冒用玩家身分,購買虛擬寶物再轉手賣出牟利,2年來獲利超過新台幣7000萬元。警方查獲16人,以詐欺罪嫌移送,並呼籲玩家切勿洩漏個資。
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表示,接獲網路遊戲公司報案指出,暑假以來已接獲千餘件申訴案,玩家帳號遭人侵入,案情相當不尋常。
詐騙集團成員在遊戲中,以「猜猜我是誰」的詐騙手法,冒稱是玩家認識的熟人。也有的詐騙集團成員,以「免費的程式軟體」引誘玩家上鉤。
警方表示,詐騙集團只要取得電信門號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就可用以購買遊戲點數,進而買虛擬寶物,再轉手出售牟利。尤其,某一款由天后蔡依林代言,結合時尚和娛樂的跳舞線上遊戲,以及另一款以輕快節奏,舞蹈表達飆舞樂趣的線上遊戲,最常有青少年受騙上當。
暑假期間青少年沉迷線上遊戲,詐騙集團趁機企圖大撈一票,在網路上以手持大筆新台幣現鈔,或以鈔票鋪床睡覺等照片,在部落格炫耀詐騙所得,藉錯誤價值觀以吸收更多詐騙集團成員。這些成員以三七拆帳,每天至少要繳交3000元給集團,其餘詐騙所得由成員擁有,所以,詐騙集團大量蒐集個資購買點數後,轉售牟利。
警方初估,集團2年來獲利超過7000萬元。警方說,詐騙集團16名成員中,有5名是未成年人,其中年紀最小的僅15歲,甚至還有兄弟檔共同詐騙。部分成員精通網路技術,甚至入侵其他機關團體、學校的網路,再登入網路遊戲詐騙,以規避警方查緝。
檢警今天前往新北市新莊區多處地點同步搜索,查獲以綽號「皮哥」為首的詐騙集團共16人到案,查獲教戰守則、被害人資料等證物。警方提醒,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民眾使用網路時,切勿公開個人資料,以免受騙上當。

 

 

 

(本文轉摘自網路宣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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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署檢察官」機制,不會成為另一個地檢署!

廉政署成立後,主要業務有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及推動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而僅在肅貪業務,以駐署檢察官機制來指揮、監督貪污案件之偵辦,增加肅貪效能,提升定罪率並保障人權。至於非肅貪業務,則不是駐署檢察官的工作範圍,尤其廉政署以反貪、防貪為主,肅貪為輔,與檢察署是以偵辦刑案為主不同,故廉政署採駐署檢察官機制,不會成為另一個地檢署。
廉政署成立後,主要業務有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及推動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而僅在肅貪業務,以駐署檢察官機制來指揮、監督貪污案件之偵辦,增加肅貪效能,提升定罪率並保障人權。至於非肅貪業務,則不是駐署檢察官的工作範圍,尤其廉政署以反貪、防貪為主,肅貪為輔,與檢察署是以偵辦刑案為主不同,故廉政署採駐署檢察官機制,不會成為另一個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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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僅設在法務部下,層級不夠高,獨立性不夠?

(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的主體,而檢察官所屬之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於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本來即具有超然的獨立性;且因同屬法務部,在偵辦貪瀆案件時,檢察官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較隸屬其他機關更具效率。
(二)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之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貫徹檢察官偵查主體的精神,發揮以臂使指偵查效能,提升其辦案效率與獨立性;另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會」,定期審查結存案件,防止誤判、拖辦及吃案,監督廉政署運作之透明,更將提升廉政署的獨立性和超然性。
(三)將廉政署設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不但不利於肅貪工作之提升,反而因破壞法律既有制度而難以順利推動肅貪工作;因為在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的現行體制下,將使檢察官指揮監督偵查工作的效率降低,同時會把刑事訴訟制度打亂,提供外界不當想像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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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

「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是法務部同仁蒐集生活週遭的人權故事30 則,以淺顯、生活化的方式撰寫而成,內容旨在闡述兩公約的規定,以及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以「人權萬花筒」為名,意指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形形色色人權故事。
若故事內容如與真實雷同,純屬巧合。相關內容並已同步放置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提供各界作為兩公約宣導之參考,歡迎點閱及轉載。
胡仔參加完法務部所舉辦的「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種子培訓營後,正要踏進家門,看到鄰居劉阿公在自家門口拿著信件搖頭又嘆氣的,就上前查看究竟發生何事。
劉阿公說他的孫子劉小二之前因為騎腳踏車與他人發生擦撞,對方執意向法院提起傷害自訴,法院寄開庭通知來了。但劉小二是瘖啞人士,也不懂法律,加上家境貧困,請不起律師,劉阿公很擔心劉小二會吃虧。
現學現賣的胡仔告訴劉阿公,依據我國已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第3 款第4 目後段及第6 目之規定,審26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所以雖然劉小二是低收入戶,又有表達上的障礙,但只要事先向法院聲請,法院就會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及通譯以保障劉小二的權利。劉阿公聽完鬆了一口氣,連忙返家告訴劉小二這個好消息。
胡仔很開心能幫助劉阿公,由於認識「兩公約」後,胡仔知道「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是國際上的基本標準,我國法令規定的人權,至少應達到「兩公約」的標準,胡仔決定今後多多宣傳,鼓勵大家認識「兩公約」並享受國際級的人權保障。
訴訟權利不應因資力或語言能力障礙而受有任何影響,國家應提供適當協助。
 

本文下載自「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兩公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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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者宣導─如何選購安全電毯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寒流一波波的來報到,電毯成為不少消費者取暖的工具,消基會特別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以安全為第一考量,一定要選購有檢驗認證通過的電毯,應拒買、拒用沒有檢驗標識或許可字號的產品。  
電毯發熱的原理是利用散布在毯內的電熱絲,在電流通過時發熱,達到溫度升高的目的。市售鋪墊式電毯的使用方式為平鋪在床上,人睡在電毯上面;覆蓋式電毯則與被子一樣,蓋在身上使用。無論是鋪墊式或覆蓋式電毯,使用時電流會在毯內流竄,由於曾經傳出使用電毯引發火災的意外,使得消費者對此商品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消基會指出,之前他們就曾採樣檢驗,結果就發現少數幾件商品沒有檢驗標識,還有的是商品標示不符規定,有的未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有的則未標示電毯整夜使用時控制器的設定值,建議廠商應加註標明,以免消費者整夜使用時一直調整至最大溫度,可能發生危險。 
消基會表示,選購電毯一定要選購有檢驗認證通過的商品,而且務必要依床鋪的大小來決定電毯的尺寸,因為電毯使用時不宜摺疊,如果買了雙人電毯放在單人床上使用,長期曲摺恐影響電毯的安全性。
另外,電毯由於電熱絲結構的不同,清洗方式會不一樣,依電毯的標示,有些可以手洗,有些可以用洗衣機洗,還有些電毯不能洗,但不論是那一種電毯,都不可以乾洗,因為乾洗溶劑可能會破壞電熱絲的絕緣性。

-本文下載自消費者安全電子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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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檢舉肅貪專線

法務廉政署設置多元檢舉管道: 
 

「親身舉報」方式:署本部成立24小時檢舉中心(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2樓),由 輪值

         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
「電話舉報」方式:設置「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檢舉專線。
「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其他」方式:
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輔導會「廉政檢舉專線」2757-1700

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

檢舉貪瀆獎金最高可獲新台幣壹仟萬元

本院政風檢舉專線2875-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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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藥頭專線

 

檢舉藥頭專線:0800027099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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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小品--愛,讓黑暗有了光明   

 

 

  


 

 

公車上的乘客不約而同地,同情地望著那位拄著白色柺杖、既美麗又年輕的小姐,小心翼翼地爬上公車。
她將車資遞給了司機,往司機告訴她的空位走去,並伸出手試探著座位的方向。坐定後,這位美麗的小姐將她的公事包放在膝上,再把柺杖靠在腿邊放好。
蘇珊,三十四歲,一年多前因醫生的誤診,使得她的生活頓時陷入一片漆黑,沒有了光明,只剩憤怒、挫折與自憐。一向充滿自信、個性獨立的蘇珊,如今這曲折的命運似乎將她推入無底的深淵。對周遭的人來說,無助的她不免成為一種負擔。
「為什麼是我?」蘇珊埋怨著,她內心裡有吐不盡的憎恨。然而,不論她如何的傷心、叫罵或祈求,心裡卻異常地明白, 她的視力是不可能有再恢復的一天。蘇珊曾經擁有的樂觀進取,如今取而代之的是消沈的意志。每天的生活只不過是重複上演的挫折與疲憊。唯有她的先生馬克是她僅有的支撐。
馬克是位空軍軍官。 不忍心看著蘇珊自暴自棄,決心要幫助她重拾舊往的信心,再次成為一個獨立的人。身為軍人的馬克,雖然明白該如何面對如此複雜的情境,但他知道這是他一生中從未經歷過最困難的挑戰。在經雙方努力後,蘇珊終於準備好要重回職場,但問題是她的交通問題。以前,她總是搭公車上班,如今想起要自個兒搭公車,她不禁打了個冷顫。於是馬克自願地開車接送蘇珊上下班,即使他們工作的地方相距甚遠,馬克還是願意這麼做。
最初,因為有馬克的接送,讓因失明而沒有安全感的蘇珊安心,也可滿足馬克一心想保護蘇珊的想法。只是,不久後,他發現這麼做不僅增添彼此的負擔而且花費更多,不是長久之計。 更重要的是,「蘇珊必須慢慢地嘗試自己搭公車,」馬克對自己說。
但,面對如此脆弱、易怒的蘇珊,他不知如何開口,更無法想像蘇珊會有怎樣的反應!正如馬克猜測的,蘇珊詫異地望著馬克,無法相信從他口中說出的話,她痛苦的說:「我是瞎子耶!你要我怎麼分辨東南西北?你是不是不要我了!?」馬克心碎。但是他明瞭什麼事是必定得做的───不論遇到再大的困難。因此,他向蘇珊保證,一定會陪她一起搭公車,一直到她不再害怕為止。
之後,每天都可以看見穿著軍服的馬克, 攜著一只公事包, 陪著蘇珊上、下班,整整兩個星期就這麼過去了。馬克告訴蘇珊該如何靠著其他器官,尤其是聽覺,來判斷她身在何處及如何適應新環境。馬克也幫蘇珊與車司機熟識,請司機多照顧他的愛妻,並且保留個位子給她。有馬克的關懷,即使面對生活上種種的不如意,蘇珊臉上也漸漸有了笑容。
每天早上他們一同搭車到蘇珊工作的地方,馬克再轉搭計程車上班。雖然這樣的方式較以前費時、費力,但馬克心裡清楚,有一天蘇珊一定可以自己搭公車,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他相信蘇珊能做得到。在他心中,蘇珊曾是不畏挑戰、從不輕言放棄的人,現在的她仍是一樣,不會被失明打敗。終於蘇珊決定要放手一搏嘗試自己搭公車。
星期一的早晨,蘇珊準備好出門,她緊緊地抱住馬克,這位在這些日子以來,一直是她乘車伙伴、她的丈夫、她的摯友的馬克。 蘇珊的眼裡轉著感激的淚水,感謝馬克誠摯、耐心及愛心的陪伴。蘇珊向馬克揮手道別,這是第一次他們「分道揚鑣」。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日子一天天過去,蘇珊獨自上班進行得相當順利。 她做到了!
那是星期五的早晨,蘇珊扔是搭著公車上班。 當她遞給司機車資,準備下車時,她聽到司機先生說:「我真羨慕妳哪!」蘇珊不確定司機是否是對著她說,畢竟,這世上沒有人會羨慕一個在過去幾年為了尋找活著的勇氣而掙扎的失明人。蘇珊好奇地問道:「為什麼你這麼說?」
 
司機先生回答說: 「能夠和妳一樣受到如此無微不至的保護與照顧,一定是件很美好的事。」 蘇珊不明白他的意思,於是又追問: 「你是說…」
「我是指,」司機先生回答道: 「過去的一個星期以來,每天都有一位穿著軍服英俊的男士, 站在轉角看著妳走下公車、安全地穿越馬路,直到妳進了公司大樓為止。他還朝著妳的背影給妳一個致敬的吻,然後轉身離去。妳真是個幸運的人。」
感動的淚水順著蘇珊的雙頰流下。雖然看不見馬克,但一直以來,她總覺得馬克就在她的身旁陪伴著她。 沒錯,她是幸運的,是非常幸運的,因為她得到了比恢復視力更令人感動的禮物。這禮物無須眼見為憑,因為她用心感受到了。
愛,讓黑暗有了光明。

 

--本文下載自「小品文集」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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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譚-------輕鬆一下
 

 

 

 

胃里的酒瓶

有一個精神病患,總是憂心忡忡,因為他擔心自己的胃里有個啤酒瓶子,會危及自己的生命。
醫生百般勸導,無效,于是想了個主意。
先給病人吃了點催吐劑,他吐得稀里嘩啦。
然后拿一托盤端上來個瓶子,說:哦,恭喜你,瓶子吐出來了。
病人驚喜過望,接到手里一看,放聲大哭:
嗚嗚,我胃里的酒瓶不是這個牌子

 

 

一內向婦女肚子疼痛,鄰居們勸她去看婦科。看診時,年輕醫生職業性地對她說:“請把褲子脫掉。”內向婦女沒有動靜。醫生又催促她,還是沒有動靜。醫生不耐煩地又說:“請把褲子脫掉,后面還有很多人在排隊。”內向婦女欲語還羞,躡嚅道:“你………你先脫。“
 

 

 - 本文下載自笑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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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處理拒受餽贈總計64件:其中協助退還原餽贈者計37件次(內含現金10件,總計新台幣9萬7,000元;禮券4件新台幣17,600元;禮物23件);自行退還1件新台幣1,200元;登錄後自行處理者(禮物)計26件。拒受餽贈單位以護理部34件居冠、內科部9件居之。
教研部主治醫師江晨恩拒收洋酒1瓶、放射線部主治醫師陳俊谷拒收拒收巧克力1盒、蛋糕1盒、鮑魚罐頭1盒、主治醫師柳建安拒收新台幣6,000元、口腔醫學部主治醫師羅文良拒收鮑魚洋酒禮盒1盒、新台幣10,000元、內科部心臟內科主治醫師吳道正拒收餐具1組、烏魚子1盒、鮑魚罐頭1盒、主治醫師林彥璋拒收洋酒1瓶、胸腔部部主任李毓芹拒收新台幣1,200元、主治醫師邱昭華拒收水果1盒、住院醫師許智凱拒收洋酒1瓶、住院醫師蘇一峰拒收水果1盒、胸腔外科主治醫師黃建勝拒收裸鑽1顆、急診部護理同仁拒收水果1盒、CVSA 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4盒、蛋捲2盒、CVSB 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茶包1盒、核桃糕1包、RTCU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草莓1盒、內科部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鄧豪偉拒收新光三越禮券6,000元、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余垣斌拒收新台幣20,000元、內科部腸胃科主治醫師李重賓拒收郵政禮券3,600元、主治醫師李癸汌拒收核桃糕1盒、新台幣10,000元、腸胃科門診護理師李美燕拒收新台幣1,000元、A07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蘋果1箱、外科部泌尿外科主治醫師黃志賢拒收洋酒1盒、主治醫師張延驊拒收法蘭瓷花瓶1件、洋酒1瓶、普洱茶1盒、糖果1盒、泌尿外科門診護士紀台鳳拒收雞精1盒、A181病房護理長林瓊珠拒收12生肖鍍金幣1套、九龍壁畫1幅、A09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巧克力1包、蛋捲1包、乳液12瓶、餅乾10包、餅乾2盒、蛋糕4盒、新生兒加護病房護理師彭雪芳拒收盆花6盆、A08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8條、A091 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櫻桃1盒、水果1盒、內外科門診護理師潘素真拒收水果1盒、NBR病房護士莊舜雯拒收盆花3盆、外科部一般外科主治醫師蔡宜芳拒收SOGO禮券5,000元、蛋糕1盒、兒童醫學部科主任吳子聰拒收洋酒1瓶、A07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衣服1件、圍裙1條、冬粉2盒、芝麻糢1包、牛舌酥1箱、神經外科室主任鍾文裕拒收新台幣20,000元、新台幣12,000元、復健部科主任高崇蘭拒收燕窩1盒、內科部毒物科主治醫師楊振昌拒收新台幣10,000元、C029病房護理同仁拒收糖果5盒、眼科部主治醫師鄺冬梅拒收新光三越禮券3,000元、內外科門診護理長王美華拒收咖啡3盒、咖啡1包、巧克力1盒、A12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1盒、蛋糕1盒、D040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鳳梨酥3盒、A16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新台幣2,000元、內科部輸血醫學科科主任邱宗傑拒收新台幣6,000元、水果1盒、外科部整形外科科主任馬旭拒收禮品2盒、B068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2盒、蛋捲2盒、咖啡飲料1盒、A14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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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褲子脫掉

廉政表揚

 

 

矽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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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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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型 上市公司
股票代號 臺證所2363(1997年8月1日上市)
成立於 1987年8月
總部地點 中華民國 台灣新竹(Hsinchu)
重要人物 董事長陳文熙
總經理:陳燦輝
產業 半導體,IC設計
產品 晶片組
母公司 聯華電子
網址 http://www.sis.com.tw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簡稱SiS) 是晶片設計公司,1987年成立,坐落於台灣新竹科學園區。

目錄

 [隐藏

[编辑] 歷史

在很長一段時間,矽統致力於整合晶片組研發,雖然價格低廉,但是其發布的晶片組效能、相容性不高,並面臨驅動程式不完善的困擾。近幾年,矽統也逐步研發出一系列高性能非整合晶片組,並且解決方案仍然很便宜,但也有了理想的穩定性和效能。

1990年後期,矽統做了決定投資他們自己擁有的晶圓廠。這樣的策略導致了公司財務上的壓力,以及降低了投資其他新產品上得可用經費。後來在管理經營階層上承認這個錯誤。

矽統科技與ALi是僅有的兩家起初授權可以生產Pentium 4晶片組的公司。從 648 chipset 所獲得的利潤,扮演矽統在財務上持續成功的角色,尤其特別是面臨到威盛電子在Athlon平台上的成功。

除了晶片組外,矽統亦研發過顯示核心產品,例如SIS 315和Xabre系列。之後,公司的將繪圖晶片部門獨立出來,成立圖誠科技(XGI Technology)。

[编辑] 大事記

[编辑] 產品系列

  • Intel平台
    • SiS645
    • SiS645DX
    • SiS648
    • SiS648FX
    • SiS649
    • SiS655
    • SiS655FX
    • SiS655TX
    • SiS656
    • SiS650
    • SiS651
    • SiS661
    • SiS661GX
    • SiS662
    • SiS671
    • SiS672
  • AMD平台
    • SiS735
    • SiS745
    • SiS746
    • SiS746FX
    • SiS748
    • SiS755
    • SiS756
    • SiS740
    • SiS741
    • SiS741GX
    • SiS760
    • SiS761
  • 顯示卡系列
    • SiS6326
    • SiS300
    • SiS305
    • SiS315

[编辑] 技術

  • 妙渠 MuTIOL (Multi-threaded I./O Link)
  • HyperStreaming Engine Technology
  • Advanced HyperStreaming Engine Technology
  • Ultra AGP-II Technology
  • SIS LFB (Local Frame Buffer)
  • SIS Real Video Technology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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