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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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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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票案,又稱宋楚瑜興票事件,在2000年台灣總統大選中爆發的醜聞案,主角為宋楚瑜。這個事件造成國民黨與宋楚瑜的形象受損。該案事後雖獲判不起訴,但一般認為是2000年總統大選宋楚瑜落敗的重要因素之一。

[编辑] 事件經過

1999年12月9日,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楊吉雄召開記者會,指出宋楚瑜之子宋鎮遠,於1992年開始,在中興票券開戶,購買一億六百餘萬元票券。因為宋鎮遠當時只有24歲,他對於資金的來源表示懷疑。宋楚瑜第一時間說他並不清楚,但極力保證自己的清廉。之後透過發言人指出,這筆錢是宋鎮遠與朋友做生意的資金,12日10日又改口,這是由「長輩」贈與宋鎮遠的創業基金,但是他無法透露長輩的身份。同日,新聞媒體報導,這筆錢總共的金額是2.4億,並不是一開始所說的僅止一億六百餘萬多元。

1999年12月11日,發言人再度說明,第一筆錢是宋家自己的,另外一億元則是長輩贈與的。但這仍然無法停止外界的質疑聲浪。律師莊柏林指出,宋楚瑜曾經私下找過東帝士集團的陳由豪,希望他承認是贈與這筆錢的長輩,但遭到陳由豪拒絕。無黨籍立委林瑞圖同時揭發宋鎮遠在美國擁有五棟房產,他對資金的來源表示懷疑,引起社會輿論及媒體報導,要求宋楚瑜說明。

1999年12月14日,宋楚瑜首次對其子名下財產發表聲明,透露他當年是奉國民黨主席李登輝指示,成立「秘書長專戶」,做為照顧蔣經國在美國的後代及國民黨各項黨政運作之用,隔天遭李登輝駁斥,李指宋是侵佔國民黨黨庫公款。國民黨懷疑這筆錢是被宋楚瑜所竊佔的,檢察官收到告發後主動進行偵查,興票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為表明他本人的清白,他將所有的錢領出,交給信託,直到訴訟結束。

1999年12月16日,財政部擴大調查全案。12月29日,國民黨完成興票案調查報導提報中常會,指宋涉偽造文書、背信、侵佔,立委陳昭南再控宋楚瑜於八十三年省長選舉時,涉申報競選經費申報不實,檢方將全案合併楊吉雄的提告一同偵辦。

2000年1月25日,宋楚瑜委託律師到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償,準備退還兩億四千多萬款項,指名由「國民黨主席李登輝」提領;2月10日,監察院公布興票案調查報告,宋楚瑜回應未A國家一毛錢;2月16日,國民黨正式遞狀控告宋侵佔三億六千萬黨款。

2000年4月27日,洪泰文赴宋楚瑜辦公室就訊宋,宋強調款項均依「國民黨高層」指示執行,未涉不法。

2001年1月20日,北檢偵結興票案,對宋楚瑜、陳萬水夫婦、兒子宋鎮遠、小姨子陳碧雲、機要秘書楊雲黛等五名被告處分不起訴,檢方認為,相關資金確為用於照顧蔣家遺族與政黨運作,國民黨利益並未受損,且相關爭訟應屬民事範疇非刑責,因此予以不起訴。

2001年2月8日,國民黨對全案放棄再議,全案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當初的國民黨委任律師莊柏林卻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於三月底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再查,全案發交北檢,北檢於4月3日,就所謂「新證據」,重新調查。

2003年3月中旬,承辦檢察官林邦樑為興票案,赴鴻禧山莊就訊李登輝前總統;9月,李前總統寄交「陳明狀」給北檢,聲明當年未授權宋楚瑜開「秘書長專戶」,宋是私刻印章開戶侵佔公款;10月22日,李前總統以證人身份到北檢出庭說明興票案。

2003年11月6日,北檢收到宋楚瑜向北檢所遞交陳明狀,宋楚瑜表示願與李登輝對質,並就李登輝先前的陳明狀逐條反駁;11月7日,楊雲黛赴北檢說明興票案;12月5日,宋楚瑜赴北檢說明興票案。

2005年1月17日,北檢認為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不足做為證據,將此部分予以簽結。

[编辑] 後續發展

宋楚瑜獲得不起訴處份後,法院將2.4億資金,發還給李登輝。但因李登輝已經離開國民黨,拒絕接受這筆錢,所以這筆錢再度發還給宋楚瑜。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希望宋楚瑜將錢還給國民黨,2011年7月,宋楚瑜聲明,這筆2.4億的錢是他省長選舉的結餘款,並不是國民黨的資金,不需要交還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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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文程(何育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