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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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案,為臺灣早期一宗幼童綁架撕票案。 關於案情的法律層面,可參考邱和順案

1987年12月21日新竹東門國小四年級學生陸正(1978年出生)自補習班下課後失蹤,事後歹徒勒索贖金一佰萬元,陸正母親邱素蓮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點九公里處交款,但肉票仍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台北市刑警大隊宣告偵破。但所有被告事後均翻供,本案十幾審長達二十餘年,主犯邱和順被判處兩個死刑(另外一個死刑是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褫奪公權終身,此案於2011年7月定讞。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而司法系統也無法排除邱和順被冤枉的可能。陸正父親陸晉德曾表示對臺灣司法感到灰心。

  • 1988年間,警方接獲密報,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 1989年,陸晉德成立陸正紀念基金會及陸正苗圃。
  • 1989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邱和順死刑。
  • 1992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共犯吳金衡改判為無罪,共犯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貞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 1994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前監察委員王清峰所提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 1996年7月13日,陸正案另一被誤以為已經死的犯嫌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張罰單「死而復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但否認犯案。
  •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獲改判17年,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十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
  • 2011年5月12日,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案共犯林坤明被判刑17年,邱和順的女友吳淑貞判刑10年。
  •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吳淑貞10年徒刑定讞。

[编辑] 疑點

本案纏訟二十餘年未能定讞,在於案情存有疑點。根據邱和順律師團指出 [1],本案主要的疑點和偵辦瑕疵有:

  • 判決完全以被告等人之自白為依據,並無實質證據。
  • 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灌辣椒水等方式刑求。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但陸正案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之自白。
  • 多達288頁之偵察筆錄,內容矛盾、錯誤百出,無法說出一個合理、完整而有客觀證據支持的犯罪情節。
  • 卷內也有眾多證據資料顯示本案係被告以外之人所為,最高法院曾以人命關天為由,在發回更十一審的判決裡具體指明,要求更十一審法院詳加調查,但更十一審並未就此進行調查。
  • 本案在起訴後,包括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竟即不知所終。
  • 作為證物的贖款條上遺留指紋,經與所有被告比對,皆完全不合。但歷審判決皆以「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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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文程(何育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