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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惠民? 

阮立民、洪淑芳九月十九日最後一場比賽,秋季北區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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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立民、洪淑芳公祭

 

文:連水生

‧阮立民、洪淑芳九月十九日最後一場比賽,秋季北區聯合盃獲得職業新星組摩登舞亞軍,圖為當天比賽最後留影。

‧九二一台灣大地震浩劫,阮立民、洪淑芳一家四人身陷台北東星大樓,大樓倒塌時,阮立民一家四人都被壓在瓦礫中,當時阮立民即以手機電告潘澤深老師求援,經緊急聯絡救難人員求救,筆者與呂鴻麟、楊坤山、陳秀霞等亦急趕至現場,心急地等著奇蹟的出現,不幸再經幾次的餘震,阮立民、洪淑芳及幼子阮浩翔三人又滑落深層瓦礫中,現場人人心急如焚,卻眼睜睜的使不上力,經六、七小時後,首先救出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小女兒阮郁茹.幸而僅腿部壓傷,急送往空軍醫院醫治。

不幸阮立民、洪淑芳及幼子阮浩翔三人經歷兩天後始從埋在 ‧瓦礫中挖出來,已經天人永隔。阮立民的遺體雙拳緊握,像是抗議上蒼!像是對一線生機期待的落空和絕望,像是對年老雙親和小女兒的責任未盡的無奈和憤慨!而洪淑芳雙手緊抱著幼子不放,實在讓人心痛扼腕,舞界痛失英才!

‧我們閉上雙眼可以清楚的浮現他們絕望時心中滴滿了血淚,人說死而無憾,他們卻有太多的牽掛而死不瞑目。我們能為他們做些什麼來安慰在天之靈?但畢竟舞界還是個溫暖的大家庭,在急難之中還是手足連心,付出愛心。經舞界幾位有心同仁急商後,即由筆者發動捐款,迅速把有效的關懷援助送到他年老雙親和小女兒阮郁茹手中,讓阮立民、洪淑芳在天之靈可以安心。

‧十月十一日在台北第二殯儀館舉行公祭,由中華民國舞蹈團體聯合總會理事長連水生主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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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士達慶生高潮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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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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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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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

姓名:簡世明
分機:6051
Email:smchien@mail.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推動校園規劃作業,執行全校校舍興建及修繕計畫。
二、綜理土木、建築各項業務。
三、預算編列及控管。
四、各項營繕工程之督導。
五、執行上級交辦事項。

專業服務:
工地主任
品管工程師
測量技術士丙級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考試合格
防火管理人考試合格
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

職務代理人:陳奕中
李俊億照片

技 士

姓名:李俊億
分機:6052
Email:ljyih@mail.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協助組長處理各項水電、消防業務。
二、負責本校消防安全業務。
三、負責本校水電修繕業務。
四、執行上級單位交付之水電、 消防事項。
五、其他有關水電、消防相關業務。
六、執行上級交辦事項。

專業服務:
乙種電匠考試合格
乙級污水處理合格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考試合格
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
中華民國調酒丙級技術士

職務代理人:陳玉樹
陳玉樹照片

技 士

姓名:陳玉樹
分機:6053
Email:chyush@mail.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辦理本校冷氣採購業務。
二、負責本校水電維修業務 。
三、執行電梯維護及管理業務。
四、其它有關水電維修、管理之相關業務。
五、執行上級交辦事項。

專業服務:
品管工程師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乙級污水處理合格
甲種電匠考試合格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考試合格
乙級空污處理合格
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
能源管理人員訓練證書

職務代理人:李俊億
吳長原照片

技 佐

姓名:吳長原
分機:6055
Email:cywu@mail.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辦理本校營繕工程業務。
二、校區排水系統規劃業務。
三、校區裝修工程業務。
四、土木、建築等各項維修工作。
五、執行上級交辦事項。

專業服務:
測量技術士丙級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考試合格
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

職務代理人:陳奕中
陳奕中照片

技 佐

姓名:陳奕中
分機:6058
Email:igchen@mail.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辦理本校新建大樓業務。
二、辦理本校營繕工程業務。
三、校區排水系統業務。
四、校區土木工程業務。
五、校區裝修工程業務。
六、執行上級交辦事項。

專業服務:
工地主任
品管工程師
測量技術士丙級
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考試合格

職務代理人:吳長原
黃勝豐照片

技 工

姓名:黃勝豐
分機:6059
Email:feng@mail.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校區建築物、木作、鋁門窗等工程。
二、校區油漆與環境維護。

專業服務:
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乙級

職務代理人:吳長原
林定良照片

技 工

姓名:林定良
分機:6057
Email:lintinglaing@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校區水電、消防、冷氣工程維修。
二、水電搶修工程。

專業服務:
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務代理人:謝銘恩
謝銘恩照片

技工

姓名:謝銘恩
分機:6056
Email:minen60@cyut.edu.tw

工作職掌:

一、校區水電、消防、冷氣工程維修。
二、水電搶修工程。

專業服務:
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丙種水匠考試合格
消防設備士
瓦斯器具承裝士
乙種室內配線士
丙種室內配線士
丙種自來水技術士

職務代理人:林定良
申请生猪屠宰证三年申请未答复 “养猪状元”状告政府不作为赢官司(图)

http://gd.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 02:11:13 信息时报
 

养了30

由于不能自宰生猪,阮某的养猪场生意受到一定影响。何健 摄

  养猪大户阮某为申请生猪屠宰证状告政府不作为 一审被驳回后上诉到省高院 终审终于打赢官司

  本报讯 (记者 李宪锋) 曾在台山市名噪一时的“养猪状元”阮立民状告时任台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赵瑞彰没有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政府有关决策涉嫌保护垄断一案,在历时数年审理调查后,近日最终以“养猪状元”的胜诉而告终。

  据了解,“养猪状元”状告台山市长一案一度被江门市中院驳回,后阮立民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江门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台山市政府依法履行对阮立民申办定点屠场的审批职责。

  收回屠宰证没收杀猪权

  “养猪状元”为何要状告市长呢?事情还得从1997年说起。

  阮立民为台山市端芬镇农民。据他介绍,他从1972年开始养猪,迄今已经整整30年了,年产生猪1万多头,去年约13000多头,是台山市名副其实的“养猪状元”。由于对当地生猪生产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创造了税收,多年来都受到了政府的表扬。现在,阮立民在台山市拥有3个占地700多亩的大型养猪场,猪舍总面积达4500多平方米。

  昨天,在阮先生的猪场,记者看到阮先生从当地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办理的生猪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烧腊营业执照。

  据阮立民称,1987年他从当地政府部门取得生猪屠宰证,可自行对生猪进行屠宰和零售。但1997年1月,台山市政府却下文收回了他的生猪屠宰证。据悉,取消的原因是台山市政府要求将全市批发、屠宰、零售生猪屠宰业务全部交由新成立的长江食品公司独家经营。通俗地说,就是全市生猪都要由“一把刀”负责。眼看自己没有了宰杀权,自家每年的上万头肥猪都只能交到一二百公里外的地方宰杀,生产成本提高,阮立民痛苦万分。

  据了解,当时台山市共60多位养猪大户都面临了同样的困惑和苦恼。记者针对此事采访台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坦承当时该市只有这一家企业领有生猪屠宰证,但却认为这并不构成垄断。

  三年申请未答复告市长

  面对台山市政府的规定,阮立民等养猪大户一时束手无策,但1999年广东省政府印发的一份通知却让他看到了希望。因为,这份文件明文规定:年产万头以上生猪可办屠宰证上市。

  由于阮立民的养猪场符合文件规定,并已经向工商和畜牧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因此他从1999年开始向端芬镇政府及台山市政府申请生猪屠宰场和许可证,但从1999年至2002年4月,当地政府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阮立民于2002年5月以“不履行审批、颁发生猪屠宰证”为由将当时的台山市市长赵瑞彰及台山市政府告至江门市中院。状告的理由是:“被告行政不作为,拒不给原告审批、颁发屠宰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阮立民只是把屠宰证的申请交到了端芬镇政府,并请镇政府报给台山市政府,而没有直接将申请递交到台山市政府,其起诉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年5月,江门中院作出判决,对阮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高院发回重审赢了官司

  宣判后,阮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很快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江门中院重审。

  江门中院再审后于去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书中称,阮向端芬镇政府递交《关于申办定点屠场的报告》,由镇政府向台山市政府递交。这种方式符合台山市政府规定的申请程序。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市政府应依法履行对阮立民在江厂口猪场申办定点屠场的审批职责。

  市民盼猪肉价回归合理

  虽然赢了官司,“养猪状元”并没有完全高兴起来。据阮介绍,现任台山市政府的领导在官司后已为阮某等3个养猪专业户颁发了《生猪批发证》,但关键的《生猪屠宰证》至今仍未落实。阮某希望有关部门能早日落实政策和判决,保障众多养猪户的权益。

  记者从当地肉菜市场调查发现,由于台山市生猪批发、屠宰、零售一直实行“一把刀”政策,该市的瘦肉、排骨零售价一直约为每500克12元,大约高出全省平均水平(8~9元/500克)三成。市民希望政府部门能放开竞争,让猪肉价回归合理价位。

  相关规定

  年养万头以上生猪的企业可屠宰上市

  采访时,记者查询到了这份让阮立民看到希望的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62号文件)。《通知》中明确规定:大中城市市区可设1~3个屠宰厂(场),县(市)城区可设1~2个屠宰厂(场),乡镇可设1~2个屠宰厂(场)。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上的其它养猪企业可按当地的规划设点,屠宰自养的生猪上市。

  《通知》还强调,经营生猪屠宰厂(场)要“防止一个企业法人及关联企业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所有的屠宰厂、场(点)”,“一个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生猪收购和新鲜肉品的批发要有2个以上经营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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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紐約區台灣同鄉會會長林尚勝(左三),舉著26日將播放的影片「傷痕228」,左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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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64周年 周六盛大紀念會
記者王友信紐約報導 世界新聞網 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February 24, 2011 06:00 AM | 324 次 | 0 0 評論 | 3 3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大紐約區台灣同鄉會會長林尚勝(左三),舉著26日將播放的影片「傷痕228」,左一為台灣會館理事長蔡明峰。(記者王友信/攝影)

 

大紐約區台灣同鄉會會長林尚勝(左三),舉著26日將播放的影片「傷痕228」,左一為台灣會館理事長蔡明峰。(記者王友信/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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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紀念發生至今滿64周年的二二八事件,大紐約區台灣同鄉會今年聯合區內各大小民間社團,將於26日(周六)舉辦一場二二八紀念會。紀念會中除了將邀請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訴說這段歷史外,另也將邀請世界維吾爾大會主席熱比婭(Rabiye Kadeer)於當天進行主題演說。

大紐約區台灣同鄉會會長林尚勝表示,儘管二二八事件發生已60多年,但許多受難家屬的傷痛至今仍難以平復;因此,台灣同鄉會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會的目的,除了希望能讓年輕一輩的朋友了解當時事件的發生始末,更重要的是希望經由理性與平和的討論,防止日後類似遺憾再次發生。

同鄉會理事方惠音則表示,雖然現在台灣與中國目前在經濟上有互利關係,但政府現在態度卻予人過度依賴中國的疑慮。由於熱比婭對於台灣議題向來關心,她歡迎社區所有關心台灣的民眾屆時能透過熱比婭的專題演說,對相關議題有另一層思考。

由大紐約區台灣同鄉會發起的二二八紀念會,將於26日於紐約台灣會館(法拉盛北方大道137-44號)舉行。當天下午1時起播放事件的介紹影片與回顧開始,歷時1小時30分;下午2時至5時30分,則將進行熱比婭以及二二八事件受害家屬代表演說。此外,當晚主辦單位還將為遠道而來的熱比婭舉辦募款餐會,詳情將於紀念會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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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報紙報導,把陳╳明形容得簡直是比風塵女子還交遊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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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6 00:24:18 人氣(65,501) | 回應(80) | 推薦(4) | 收藏(1)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個女高中生被輪姦致死以後(管仁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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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子裡來了隻狡猾又兇暴的狐狸,動物們都膽戰心驚,生怕淪為牠的腹中物。有天一隻倒楣的驢子被牠遇上了,要跑,跑不過牠;要打,又不是對手,驢子就說:「大王,你今天一定能吃到我;但我剛才不小心後腳踩到一根刺,如果大王吃了我,刺進了大王肚子裡怕不太好,大王乾脆先替我拔了這根刺再吃我好嗎?」狐狸想想也對,就把頭伸進驢子後腳後邊,驢子趁機用牠有力的後腳,踢中了狐狸的腦門,一踹就送狐狸上了西天。這時驢子才感慨地說:「你明明就只是狐狸,何必要假扮醫生呢?」

  2009年的台灣人真是比驢子更倒楣,遇到了一馬一扁合為「騙」的兩任總統,我們卻無法將這兩隻狐狸踢到西天,只能任由牠們繼續充當「心靈醫師」。一個為了掩飾貪婪,在看守所裡寫了<給家後>,讚美借勢索賄的妻子:「你說後悔作第一夫人,不對!這不是你的錯,是我不聽你的話,自私的走上政治這條路。什麼工作不能做,去作什麼總統,一切晚矣!不可能再回頭。」另一個為了掩飾無能,在總統府寫了<燈塔>,歌誦提拔他的專制君王:「像一座燈塔,照亮我們奮鬥的方向。我們會帶著你的智慧、愛心和勇氣,在風暴中成長。」

  總統不做總統,偏要當詩人;就像狐狸不當狐狸,偏要當醫生一樣的荒謬。當初阿扁因貪婪而民意支持度低落,就以挑起兩岸緊張情勢來鞏固基本教義派;如今小馬因經濟景氣衰退而支持度時大幅下滑時,竟也師法故技,推動「蔣經國週」的造神運動,哄騙沒經歷過兩蔣統治的年輕人。小蔣時代固然是比老蔣時代略為正常一點,人命不再賤如螻蟻,但荒謬離奇的司法案例依舊層出不窮,其中尤以1976年電視直播的「公開槍決十大要犯」最為經典。

  1975年老蔣駕崩,小蔣以行政院長的身分接下國民黨主席一職,幕後的藏鏡人終於走到台前。那時剛經歷石油危機,中南半島越柬寮三國也相繼赤化,政經情勢都不穩的情況下,治安也大受影響,所以小蔣一登基,就在1976年1月31日的農曆春節前後一星期裡,將島內「三大搶案」的十名非軍人成年犯,移送軍法速審速決後分三批槍斃。為了宣導「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竟透過電視畫面,反覆重播執行前犯人被年輕憲兵綑綁、灌酒、還被穿中山裝的老芋伯憲兵,用筷子插著滷蛋、饅頭,一秒鐘內強塞進嘴裡,然後推上軍用卡車的驚悚畫面。

  所謂的「三大搶案」,分別是:一、1975年11月26日上午,黃哲輝(27歲)、靳添富(23歲)、郭坤泉(22歲)和鄧榮棋(19歲)四人搶劫新竹六信工友陳秀雄自合庫提領的五十萬元公款,並用石灰噴眼與木劍擊打成傷。二、1975年12月21日晚間,黃德琳(19歲)、張煥輝(17歲)、吳騰湧(20歲)、徐茂立(19歲)及湯金華(18歲)五人搶劫苗栗頭份的日商史丹雷工廠六千元,並殺傷日籍工程師井上廣幸。三、1976年1月8日上午,張寶源(26歲)、張寶澤(24歲)、唐亞民(27歲)、張建堂(29歲) 四人搶劫台北四維路女歌星甄妮住宅七十萬元;之前他們也搶過信義路二段歌星包娜娜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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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三大搶案」都符合「結夥搶劫」的要件,而且在搶劫過程中還綑綁與淩虐殺傷被害人,加上被搶者不是有高知名度的歌星,就是敏感的外籍人士,所以即使搶犯都還年輕,有些甚至剛成年也沒前科,卻在小蔣「治亂世,用重典」的口號下被移送軍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1月21日清晨,槍決了頭份史丹雷工廠搶案的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四人;三天後1月24日清晨,槍決了新竹六信搶案的黃哲輝、靳添富二人;大年初六的2月5日清晨,又槍決了甄妮家搶案的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張建堂四人。

  但「三大搶案」共13人涉案;其中張煥輝未滿18歲,改由刑事法庭審判。郭坤泉在靳添富投案後自知法網難逃,12月17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大雅路北海旅社222房服毒,下午三時被服務生發現報警。13個搶犯只剩下11人被軍法起訴,但很奇怪的是1月24日春節前夕,第二批被槍決的新竹六信搶案犯人,被警總移送軍法的明明就是黃哲輝、靳添富、鄧榮棋三人,槍決時卻變成了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三人。鄧榮棋是畏罪自殺的郭坤泉之弟(郭從母姓),為何他能逃過一死?已經很難理解了;至於同時被槍斃的張木金,那才真的冤枉了。

  1976年1月5日上午十時許,聯海貿易公司會計李素貞,自八德路華銀新生分行提領20萬元裝入皮包,步行到一百公尺外的一銀辦理匯款,卻在一銀門前被一青年男子自後方搶去,並向一銀後方巷道奔逃,李素貞大喊:「抓賊喔!」一銀倉庫內的四名男職員立即衝出,搶犯嚇得把十萬元一紮的現款丟在地上,李素貞撿起十萬元,四名職員仍尾追不捨,搶犯穿過巷道跑到忠孝東路,跨越路中的安全島,又將另一紮十萬元丟下,轉向新生南路逃跑。這時市警交通大隊四分隊警員楊春木,與市刑警大隊鑑識組技士施志茂也加入追捕。搶犯跑到新生南路濟南路口時,上了路邊的一輛計程車,但司機拒絕開車,搶犯只好下車,被追來的施志茂以柔道制服;市警察局長酈俊厚因此頒贈施志茂獎金一萬元。

  被捕的搶奪未遂犯張木金(24歲,基隆人,無犯罪前科),原本在信義路二段開設嘉南電器行,家境尚可,不知為何鬼迷心竅,犯下此一惡行。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史丹雷工廠案與甄妮家搶案都是一次槍決四人,而新竹六信搶案裡的四名人犯一自殺,另一人又不知為何免死,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被行政院台(65)法0264號函移送軍法審理,奉國防部(65)曉陽字等0084令由軍事檢察官起訴,二星期後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量刑,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

  張木金由於犯罪時間點選的不好,撞上了小蔣正要嚴刑對付結夥搶劫的重點期間,結果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移送軍法,又被判最高刑度的死刑,跟著人家結夥搶劫的搶犯一起被槍斃。張木金在獄中留下了十幾封遺書,祈求父母、大哥寬恕,希望他的妻子寶珠好好撫育正豐、正和這二個孩子,也拜託妹妹美珠與弟弟木春、添本能代為孝順父母。但張木金被槍決後,別說搶奪犯不會被移送軍法,就算是結夥搶劫,例如台中沙鹿的合庫運鈔車搶案主謀蘇俊模,照樣也沒有移送軍法。而且還在纏訟多年裡又是劫獄、逃獄,又是到三民路與林森路口的廖綜合醫院203房與林姓歌星「圓房」生子,甚至提供M16步槍給舅舅游榮佳,搞出更大的世華運鈔車搶案。兩蔣時期司法之黑暗,不是今天的人可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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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蔣當權時搶女人皮包的要槍斃,結夥搶女歌星住宅的要槍斃,但請問結夥輪姦少女的犯罪集團被抓時會如何呢?答案是除非被害少女家長提起自訴,否則就無罪。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把強姦罪定義為「妨害風化」,竟然與經營色情行業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是同一章的罪行。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只要強姦或輪姦時不搶劫,就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因此這類案件最後大多是由雙方私下和解後,被害人就撤回告訴,有事立刻變成沒事。所以有錢人家子弟就一姦再姦,反正出了事就用錢來解決,法律始終奈何不了他們。

  不用改選的萬年國會,裡面豢養了數百個兩蔣的家臣,他們即使拖著尿袋,戴著呼吸器,只要照著兩蔣的聖諭舉手投票,扮演好「法統」這橡皮圖章的角色,高官厚祿即可確保。雖然他們明知強姦罪行大於搶奪,輪姦對女性的傷害更大於結夥搶劫,可是對於被強姦(尤其是輪姦)少女的悲情,老賊們根本懶得理會。於是在這種「惡法」的保障下,台灣出現了許多專以輪姦少女為樂的犯罪集團。其中一個橫行在台北市南區景美木柵與台北縣新店鎮的犯罪集團,竟然嫌輪姦少女還不過癮,最後搞成了姦殺,終於引發蓄積已久的民怨。

  1975年老蔣死前的一個月的3月5日深夜十一時,木柵國中三年級學生蔡文雄,在保儀路一段76號的集應廟戲台下,發現一具趴在地上、背部朝天,身穿白衣黑褲的女學生屍體,嚇得趕緊報警。警方驗屍時發現死者衣服上沾有很多泥土,黑長褲的正面被撕裂,白色內褲染有血跡,臉部浮腫,顯見死者被強暴時曾反抗掙扎,因而遭歹徒扼住脖子,窒息死亡。屍體旁的書包裡,書籍擺放相當整齊,沒有翻動跡象,證明兇手並非劫財殺人。

  警方從書包裡的證件發現,死者是家住木柵路三段╳號之1二樓,就讀於中山女中三年義班的學生陳╳明。死者父親陳╳潭在景美經營汽水批發生意,因為家裡住了許多工人,非常吵雜,陳╳明成績很好,再過不到四個月就要參加大學聯考,因此去年七月就搬到木柵與哥哥、姊姊同住。家人、鄰居以及班導師張維岩與同學們,異口同聲都讚美這個女孩子很文靜、脾氣好又用功,每天早上四點半起床讀書,六點出門上學;下午六點半左右放學到家,生活規律,絕無異性朋友。

  法醫驗屍後發現死者處女膜有新裂痕,外陰部也採集到不屬於死者的體毛,研判很可能是兇手所遺留的。而且死者兩腿偏內側部位及兩臂均有瘀傷,顯見兇手不是用兩膝頂在死者兩腿間施暴,而是有其他人在旁幫忙拉住手腳與遮住口鼻。尤其兇手之一手勁極強,除了在死者脖子上留下瘀痕,還有深入皮膚的指甲印。另外警方也在保儀路一段74巷四號附近,即距離陳屍地點不遠處的垃圾堆內,帶回可疑的衛生紙回去化驗。這是一齣非常明顯的姦殺案,但警方的辦案方向卻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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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郊區的景美、木柵,與北投、士林、南港、內湖一樣,這六個行政區原本都隸屬於台北縣。為了裝點「民主」的門面,台北市這個與縣屬於同位階的省轄市,市長本來是用民選的。偏偏台北市由於市民的知識水準較高,老蔣的愚民宣傳效果有限,所以常選出黨外的市長。天子腳下出現「亂黨」,老蔣當然不爽,於是在1967年將這六個台北縣的鄉鎮劃入台北市,讓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這樣台北市長就可以改為官派了。但少了民選市長還算小事,六個新市區比原本十個老市區轄區都要大,而且有空地可新建大批的公寓,人口因此激增。然而警察編制仍然照舊,自然無法適應新的治安需要。

  這六個新市區的警分局,刑事組人員編制與原來隸屬於台北縣的鄉鎮一樣,最少的連同組長在內僅有三人。遇到一人請事假,另一名請病假,組長要外出查案時,只好把辦公室大門上鎖。以命案發生地的木柵為例,分局刑事組裡雖有四名刑警,但其中兩人是剛從其他單位調來,對當地的環境不孰悉,又未建立社會關係,即使想幫忙也幫不上。更嚴重的是當時警方人事將大調動,分局長玩起「大風吹」,原任大同分局長,後來成為有史以來非軍人轉任的首任警政署長莊亨岱,已發佈將調宜蘭縣警察局長;遺留下來的大同分局長一職,由木柵分局長陳兆揆調任。在長官即將高升時,轄區怎能出現這種「重大刑案」?於是下午六點在離分局不遠發生的輪姦致死案,就被警方一路朝著「情殺」方向偵辦。

  集應廟在當時的木柵算是「鬧區」,不但附近有很多住家,距離分局還不到三百公尺。而且根據法醫相驗,死者是遭輪姦後勒死,時間約在當晚七點之前,警方因此「大膽假設」兩個以上的兇手怎敢在此輪姦?另一方面,死者褲管上有青苔及水跡,但戲台前後都是乾燥的水泥地,警方「小心求證」後,認為另有第一現場,死者只是被移屍至此。既然木柵只是兇手棄屍處,而非犯罪現場,分局的責任就減輕了許多。

  排除了集應廟是犯罪的第一現場後,警方還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像是對媒體發布當時有一少女看到戲台下陰暗處,有一對男女在擁抱,但距離太遠,她無法確定那兩人的面貌和身材。警方因此研判死者與兇手原本相識,兩人相約到集應廟前戲台下談話,兇手臨時起意被陳╳明所拒,以致在氣憤下逞兇。既然警方鎖定了往「情殺」方向偵辦,於是報上出現了陳╳明的小學男同學、上學期補習班的男同學、寫過信給他的「文賢」、四十多歲的廖姓男子、三十歲的劉姓水泥工,李姓、張姓、曾姓、高姓等高中生,一個個被警方約談,一次次被報紙報導,把陳╳明形容得簡直是比風塵女子還交遊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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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撇清在晚間六點天色尚未全黑的鬧市裡,而且就在分局附近發生了輪姦殺人案,免得攪亂了已發布卻尚未就任的「升官圖」,警方只好拚命調查陳╳明的「社會關係」,以致每天新聞媒體報導出來的男子姓名都不同,身分背景與年齡的差距也都甚遠,實在是鬧得太不像話了。最後不但陳╳明的家人、鄰居與同學,紛紛寫信向媒體抗議,還有當地許多曾被輪姦的不幸少女,也鼓起勇氣寫信給行政院長。由於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後,兩蔣是全中國唯一「法統」的神話已經破滅,小蔣為了順利接班,拚命在島內塑造自己「親民愛民」的形象,以致大家投書陳情的第一人選就非小蔣莫屬了。

  原來政大附近有兩個幫派,以道南橋為界,南邊是「藍鷹幫」,北面則是政大教職員宿舍子弟組織的「小政大幫」,這兩個幫派的成員,原本多少還講點義氣,只是打架爭地盤,即使1972年在政大校園內發生了的涼亭械鬥血案,死傷的都只是幫派成員,不致殃及無辜。但1974年開始情況就轉變了,警總雖然宣稱這兩個幫派都已「解散」,但危害百姓更烈。牠們時常三五成群在光天化日下騷擾少女,甚至挾持輪姦。受害者有政大、景文與東方的女學生,有指南、欣欣客運的車掌、有通用公司的女工,這些陳情信讓小蔣看了後深感不可思議,台灣竟有如此「毫無王法」的地區?於是指派刑事警察局長曹極接手查辦陳╳明命案,而且「限期破案」。

  小蔣龍顏震怒,下旨由刑事警察局查辦後,木柵分局無法再隻手遮天,提什麼第一現場、情殺之類來「亂」的偵辦方向,乖乖照著層峰御旨去徹查當地幫派,果然發現有證人檢舉,藍鷹幫的鄭金池(18歲,台北市人,住木柵區指南路二段14號,有妨害風化與攜帶凶器前科,)當晚曾在距離命案現場不到二十公尺處的一家小麵館吃麵,但警方約談時他已逃逸。警方根據他寫給女友的信,確認他已涉案。照著信封上的地址趕往新竹查尋,結果撲了空,因為那是個假地址。但刑事局偵查第一隊第三組組長張鼎英,在新竹經過兩天搜捕後,獲得了正確的情報,鄭金池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16日上午先從新竹搭計程車,然後半途換乘公路局巴士,到了台北西站剛下車,就被埋伏的刑警逮捕了。

  鄭金池被捕後供稱,他和因賭博被警方逮捕,依違警罰法裁決拘留七天現仍在押的小政大幫成員林尚勝(20歲,浙江人,住萬壽路73巷41號)與李偉明(20歲,福建人,住保儀路一段109巷8號)一起犯下此案。別看這三人都未滿20歲,但已有竊盜、殺人未遂、傷害等多次前科,並涉及六次強姦。無奈被害少女恐懼幫派報復,又怕報紙報導後名節受損,所以均未提出告訴,以致這三人毫無顧忌,繼續這樣當街強擄少女輪姦,要不是他們偷竊被法辦,甚至還從未吃過牢飯。據鄭金池向警方自白的犯罪事實:

  3月5日下午六時半,三人在集應廟旁的金屋電動玩具店相遇。李偉民提議去「釣個馬子來大鍋炒」,於是一同走到景文中學門前空地附近,鄭金池自稱因內急獨自到集應廟旁公廁;不久一輛欣欣客運公車「16甲」開到路邊,林、李兩人即尾隨剛下車的陳╳明,捂住口鼻,挾持到集應廟前戲台右側垃圾車旁,按倒地上。由於陳╳明極力反抗,他們二人就合力壓制,起初還聽見陳╳明哀叫的聲音,但被林尚勝用力扼住脖子後就香消玉殞了。鄭金池自稱他到附近牆邊把風,僅有林、李二人輪流姦屍,然後李偉民抱起陳陳╳明的屍體,想棄置廟旁較隱蔽處;但走了幾步怕被外人看見,又退回來,就把屍體棄置在戲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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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金池被捕並向警方自白部分罪行後,才還了死者陳╳明一個公道。原本木柵分局一開始所查辦的「情殺」,根本就是官僚系統裡的護短,其實陳╳明與三名兇手根本素不相識。但鄭金池的自白還有更震撼的在後頭,他們三人在六點半姦殺了陳╳明還嫌不過癮,到了十點多,竟然又到金屋電動玩具店,相約再去那裡「釣個馬子來大鍋炒」,剛巧景文中學夜間部放學,他們又擄了一名女生,幸好有其他同學過來圍觀,這個夜校女生才得以逃脫狼吻。刑事局警員向受害夜校生與同學查證後,才發現木柵這裡的治安竟是如此敗壞。

  但鄭金池自白中指出的共犯林尚勝、李偉民兩人,始終否認共同做案;而鄭金池也僅承認把風,否認參與輪姦與殺人。然而根據刑事局法醫楊日松的鑑定,林尚勝的血型和唾液為A型、李偉民為O型,鄭金池為B型,與陳╳明下體所採集到的精液化驗結果相同。林尚勝自稱當時曾與另外七個朋友在木柵集英街粵油飯店吃飯,經查證並無其事。李偉民則自稱當時到木柵指南路一段新士裝西服店去取一件定做的襯衫;又到興隆洗衣店取回交洗的淺藍色牛仔褲,然後回家;但經查證西裝店不能證明當晚他去過,洗衣店則表示他未曾拿牛仔褲去洗,只有前幾天送去一件咖啡色外套而已,兩人交代之行蹤都與事實不符。

  警方在3月23日拘留期滿後,移送三人至地檢處,經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偵查終結,3月31日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一案兩送」是因為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十八歲,所以只能移送少年法庭。這個決定雖然「合法」,但卻引起了眾怒。因為這三個人的行為實在太可怕,例如一審判決書裡提到他們的罪行:2月15日早上,他們在木柵路一段的一家公司裡要擄走一名陳姓少女,被陳女同事發現後,他們又回頭去抓另一個過路女子。2月28日在政大後山杜母園,輪姦一景文高中夜間部女生。3月1日在木柵菜市場企圖擄走二名路過少女,因眾人圍觀才放棄。他們甚至在去年8月的政大校園內輪姦一名女大學生。

  除了這些案件外,3月24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惠芬」的讀者說:「由陳╳明命案,使我想起一位朋友的悲慘遭遇。去年夏天某晚,她在中山北路二段一個派出所附近,被四名歹徒挾持到一個公寓樓上,慘遭輪暴,使她身心蒙受了嚴重打擊。而今這種案件不斷發生,並且鬧出人命,足見歹徒猖獗到無法無天的程度,懇切希望司法和治安機關從嚴處理,以保障我們婦女的安全。」署名「木柵一女生」的讀者則說:「敝友林╳╳,在報上刊出陳╳明命案的兇手照片後,曾告訴我,她在半個月前,亦曾遭此三人中的兩名輪暴,當時兇手恐嚇她,如果報警,將殺死其全家人,她忍辱未敢報警。想不到半個月後的今天,他們竟以同樣的手段輪暴且勒死了另一位無辜的女學生。如此喪盡天良的歹徒,豈能容其繼續猖狂?希望司法界掃盡這些為害社會的敗類。」

  另外3月22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一群政治大學學生」的讀者說: 「木柵陳明案的主嫌以未滿十八歲而未能移送法辦,以他們連續強暴女性之惡行,此與攔路強劫之罪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法律責任應加深究。另外警局曾宣布要公佈不良少年家長的姓名,如今這些真正的『不良』分子,其父母仍被隱名理姓,殊令人費解。」署名「中山女中一群學生」的讀者則說「依動員戡亂時期法,結夥搶劫是處以死刑。而結夥『搶人』且置人於死,則該當何罪?雖其尚未成年,可是心狠手辣,罪實難容。而歹徒猖獗,即因刑罰太輕,且屬告訴乃論。為確保女性的安全,我們建議此種罪行應加重處分,且改為公訴罪。我們希望陳同學之死,能換來女性安全的保障。那麼,她的犧牲亦有價值,倘若此風不能根絕,相信她不會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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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這些讀者投書,抗議法律對「擄人輪姦」竟然是採告訴乃論的不滿。陳╳明有三個哥哥,都在軍中服役,家裡僅有一個姊姊與一個讀國中的弟弟。在破案後的3月22日,《中國時報》刊出了她的大哥陳啟╳(清大物理所畢,服預官役中)沉痛的投書「從舍妹遇害說起」,第一段就提到:「舍妹文靜清秀,寡言內向,在家一天也說說不上十句話,有事常以行動或微笑來代替言語。講話小小聲聲的,從未與兄弟姊(無妹)口角過,十八年來我這個做大哥的從未責罵過他。除讀書之外,她還會作家事、女紅,喜好整潔、生活單純。誠如在送遺體到殯儀館的途中,家父痛苦所說的:『到哪裡去找這麼好的女孩子?』而她竟然遇害了。」

  陳╳明的父親陳╳潭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這樣一個生活嚴謹、品學兼優的好女孩,都會碰上這種事,我不知道其他婦女是否還有保障?」陳╳潭想到乖巧的女兒說:「今年過年時,我分期付款買了一部小轎車,要帶她去郊外散散心,她卻拿起了課本不願意去。大年初一早上,當其他人都在玩耍嘻鬧時,她卻穿著新衣服獨自在後院走廊徘徊,走近一看才知道,原來她正一邊吃糖,一邊背著化學方程式。」陳╳明的母親高╳桂也說:「她高中聯考時差兩分就考上北一女,所以考大學前更用功;這麼聽話孝順的女孩子,為什麼會這樣死於非命?這群兇手究竟是出自什麼樣的家庭?」

  究竟這些兇手出自什麼樣的家庭?內政部長林金生(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的父親)3月22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覆立法委員謝深山的質詢時提到,鄭金池的父親鄭明祿生了九個兒子,長子鄭增吉因殺人案關在花蓮監獄、三子鄭增益與四子鄭榮慶因殺人案關在龜山監獄、五子鄭坤注被提報流氓在綠島管訓、七子夥同另兩名男子輪姦婦女正被收押偵查中,如今八子鄭金池又犯下這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雖然一家九兄弟有六個在監獄裡,但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18歲,最重也僅能判刑15年。

  由於司法對這種擄人輪姦犯的「保護」是如此周到,果然引起了後續效應。3月18日晚間11時,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下班回家,途經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碰到正在街上遊蕩的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福(19歲,住新店鎮寶橋路)與周禹侯、龔孝誠、鄭山龍、蕭綱侯等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他們見她孤單可欺,即上前圍住並叫囂:「乖乖跟我們走,不然你就會跟陳╳明一樣。」然後挾持她至一棟空屋中輪姦。這種擄人輪姦的犯行,連小蔣也在3月20日的行政院院會裡開罵了:「木柵陳╳明命案涉嫌人都是年輕人,這事應特別加以警惕。希望今後要加強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輔導青年人向正常的方向發展,以防範發生類似不幸案件。」

  小蔣一開罵果然有點效果,司法單位不敢再「推」了。原本小蔣標榜的「治亂世、用重典」,連搶女人皮包都能槍斃,但是對於少女被輪姦的案件,若非造成命案,根本無人理會。甚至歹徒在白天、在鬧區,照樣公然結夥輪姦,其膽大妄為之程度令人咋舌。歹徒吃定了受辱少女不願張場,所以總能逍遙法外。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可是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也被列為告訴乃論,這是什麼「鳥」法律啊?陳╳明都已被殺了,自己不可能提出告訴,如果治安或司法機關不能主動為她伸冤,那麼我們還需要這種法律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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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命案引爆了社會上對於性侵害的重視與司法制度的不滿,司法行政部(後來的法務部)也趕緊澄清,表示刑法223條的「強姦殺人」罪會被列為「告訴乃論」,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但法院受理這類案子,通常死者的法定代理人都會要控告,所以就算真有被害者家屬接受了「遮羞費」和解,或是畏於兇手惡勢力不敢告,法官還是會依「殺人」罪對兇手從重科刑。所以強姦殺人罪雖是告訴乃論,但這三名落網歹徒不會逍遙法外的。

  3月25日上午十時,陳╳明的公祭儀式在木柵路三段欣欣客運停車場舉行,下葬於深坑鄉草地頭公墓前,家屬將棺木繞經遇害現場集應廟戲台「招魂」,期望兇手能被正法。陳╳明的導師張維岩的輓聯是:「天道寧論竟遭不測,罪人斯得宜正明刑」。中山女中高三義班全體同學則以「遭不測痛失良伴,眾歹徒難逃法網」的輓聯致哀。但這樣的輓聯竟也觸怒了兇手家屬,負責輓聯的兩位女同學,竟在喪禮前一天深夜十二時,都接到自稱「羅斯福路四段」者打來的電話,要她們警告其他同學們,不要在陳╳明的葬禮中過於「張揚」,否則「有得瞧」!連中山女中的訓導主任,也收到一封恐嚇信,要她約束學生們不要把事情擴大,要不然將對該校不利。訓導主任為安全起見,就勸導學生們在祭弔陳╳明之後趕快回家,不必參加家屬的送葬行列,更不要在木柵一帶逗留,以免發生意外。

  兇手與家屬的行徑實在太過囂張,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3月31日偵查終結,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起訴書裡指出「被告林尚勝、李偉民等人,慣於結夥輪暴少女,被害人遭凌辱後,為顧及名譽及恐受報復,多隱忍不報,因而膽大妄為,敢在傍晚鬧區輪姦殺人,既毀人名節、又奪人生命,實屬罪大惡極,對此淫暴之徒,必須嚴懲,處以極刑,以戢暴戾,而儆效尤。」一、二審均處林尚勝、李偉民死刑,鄭金池有期徒刑15年;他們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竟又發回更審,高院更審後仍維持原判。纏訟到隔年4月21日,最高法院終於三審定讞,林尚勝、李偉民在4月24日清晨被槍決,鄭金池則被判15年。

  兩名兇手伏法,另一名未成年兇手入監服刑後,民眾除了對警察、司法機關的失職依舊不滿外,報紙為了炒作新聞,做了許多不實報導,也是讓人憤慨。3月22日《中國時報》裡陳╳明大哥陳啟╳的投書裡就痛陳:「記者妄加揣測,以報導『桃色新聞』的口氣,用曖昧的字眼含沙射影、損人名節,加重家人的傷痛。如某報刊出男友之名,另報則推測舍妹之死因係由於與暴徒『不合作』。難道他們不會用『抗拒』這兩個字?」

  這些社會記者為了替當地警方的失職「圍事」,竟昧著良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被不認識的歹徒輪姦致死,非要寫成曖昧的情殺。至於「不合作」一詞更是荒謬,換是記者或報老闆自己的女兒遇到這種事,請問她應該「合作」嗎? 1975年5月22日,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召開評議會,對於陳╳明被輪姦致死案,若干新聞報導及評論的不實內容,影響死者名節處應予改正。這樣的結果也總算是還了陳╳明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至於將強姦罪改為公訴,雖然台北市議會通過了七位女議員所提的臨時動議,痛斥木柵地區發生多起輪暴婦女案件,治安單位卻視若無睹,以此事為「告訴乃論」為推諉之詞,實為失職。公然結夥輪暴,罪惡尤大於盜匪、夥劫,但輪暴竟在「告訴乃論」的藉口下逍遙法外,因此大會議決:一、建議中央制定法律,明定輪暴罪行為唯一死刑。二、限期肅清不良分子及不良幫派。三、請司法機關嚴懲陳╳明案兇犯。四、本案警察局迅速破案,請市府對於有功人員及失職人員分別查明獎懲。

  不過台北市議會的決議歸決議,對於那些被兩蔣豢養而不用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們來說,只要關心好「反攻復國大業」即可,這些低級的「地方民意」,根本不需理會。刑法221條性侵害罪改為公訴,一直等到小蔣死了之後多年才實現。陳╳明固然是被這三個歹徒輪姦致死,但這些兇手家屬、地方警察、報社記者與老賊立委,能否也算是「共犯」,就交給歷史去解決吧!

 

文章定位: 管仁健輪姦蔣經國鄭金池木柵中山女中公訴李偉民林尚勝政大馬英九張木金集應廟 台長:管仁健 #blbec2 {width:90%;margin-top:10px;clear:both;font-family: Arial;background:url(http://pic.adver.com.tw/adpics/icon_rcmd.gif) left 6px no-repeat;padding-left:32px;}#blbec2 ul{padding:0px;margin:0px;list-style-type: none;line-height:25px}#blbec2 ul li{text-align: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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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那時的女生一定有很多是被強姦而隱忍的,只是多半不願公開。 2009-04-26 01:37:12 江武昌 管先生記不記得?或知不知道當初台灣第一次拍歌星李雅芳裸照勒索,犯案者因而被槍斃的案件? 2009-04-26 03:18:08 版主回應江兄:您記錯了!李雅芳被劫持到三峽拍照勒索案,四名被告纏訟多年後,1976年3月被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由原來的「擄人勒贖罪」改依「恐嚇未遂罪」減處其刑。一審處死刑的黃志銘、林自強這兩人;二審就被改判無期徒刑;黃志銘更審減為有期徒刑七年。林自強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因老蔣駕崩又減為徒刑兩年五月。

另外一審處無期徒刑的楊清海,二審減為十五年,更審又減為六年,因老蔣駕崩再減為三年。二審處二年六月的林志成,更審改判一年十月。另一被告程財福,已另審判決。

黃志銘與程財福兩人被槍決,是因強拍李雅芳裸照的前三天(8月6日上午),結夥搶劫台北縣蘆洲鄉范振飄經營之礦油行,命范某交付二千元被拒,即持刀將范殺傷,搶走七千元,在1976年6月17日被槍決。

兩蔣時期的司法很奇怪,街上搶女人皮包的槍斃,但擄人強拍裸照勒索的(是否強姦是告訴乃論)只判徒刑,還一減再減。至於只擄人強姦但沒搶劫勒索的,就是告訴乃論。您覺得很不可思議吧?但那就是「你不知道的台灣」。

黃志銘與程財福那兩個人被槍決不是因為擄人拍裸照,而是結夥搶劫。 2009-04-26 17:30:51 anna 或許名人與非名人受到的刑事案件
處理態度有差? 2009-04-26 06:25:28 版主回應受害人的知名度是原因之一。但我們的偉大領袖怎麼看這案件,也是原因之一。 2009-04-26 16:41:00 清風 『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把強姦罪定義為「妨害風化」…』
這個部分有誤,強姦罪(強制性交罪),一直都是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並非下一章的妨害風化罪章。 2009-04-26 13:31:45 版主回應您說的那是在解嚴之後多年,性侵害防治經過女權團體大力推動後才修改的。原本的強姦(甚至強姦殺人),都是「告訴乃論」。法制史或司法史非我的專項,但性侵害防治法是晚到1997年才制定,保護性侵害受害人免於二度傷害。在婦女團體的督促下,修正案才在1999年4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正通過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內容則包括:

(1)將強姦罪從規範社會法益的妨害風化罪章抽出,改立為妨害性自主罪章,用以強調性侵害事件為侵害當事人性自主權的不法行為,而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色情問題。

(2)新法將強姦罪改稱為強制性交罪,並強調每個人的性自主權,不再課予受害者奮力抗暴的法律義務,同時,也將男性列為性侵害受暴客體。現行刑法將強制性交定義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換言之,不論男女,說不就是不!凡是男對女、女對男、男對男、女對女的強制性交行為都構成強制性交罪。

(3)性交的樣態則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以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的行為。

(4)最大的變革莫過於將妨害性自主罪(原強姦罪)改為公訴罪,並將配偶間的強制性交行為一同列入規範。但為健全性侵害受害者之保護,普通強制性交罪及普通強制猥褻罪設有二年緩衝期,直到2001年始改為公訴,夫妻間強制性交,以及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者兩情相悅所發生之性行為,則仍維持告訴乃論。

陳綉明的犧牲並非毫無代價,就像後來的鄧如雯殺夫案,促成了家暴法的制定。性侵害罪脫離「妨害風化」章,是因陳綉明的犧牲才引起社會的重視,否則兩蔣時代的落後法令與固執思維,還真的很難撼動。 2009-04-26 16:38:54 法工 看完這篇文章後查了一下當初的刑法條文真的很震撼,想不到這樣的立法例當初怎會都沒有人感到錯愕與不解,或許,在那時候的威權時代—法律不是「唯一」的司法法源,才會連司法界都沒人感覺不對。

不過,就法學理論來說,當初強姦殺人罪本身的立法例是採取結合罪的立法方式(也就是可以各自成立的單獨罪名結合成為一獨立罪名,並加重其刑),所以問題就出在強姦罪部分是採取「告訴乃論」也就是訴訟條件上之限制,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可以就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蒐證,但是可不可以起訴的問題,則落在被害人願不願意提起告訴。
就因為如此,當初強姦殺人罪是採取結合罪的立法方式,成為法律上擬制的「一罪」(獨立一罪),所以當這一罪的一部份(強姦)是採取告訴乃論方式作為訴訟要件時,恐怕就會發生管大這篇文章所產生的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訴訟事實。

不過,這並不代表說強姦殺人者就可以因被害人為提出告訴而能逍遙法外,檢察官仍可以就「殺人」這一部份提起公訴,並就此一部份為審判,況且,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如已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仍可以獨立提起告訴,使本案強姦殺人罪的訴訟條件符合規定,並進行審理。

我想不管世道在怎麼亂,政局在怎麼不安穩,只要有使徒精神的司法人員在,六法全書還是可以跟聖經一樣,和凱撒對決的,想想,連彼拉多要處死耶穌前都得因為找不到耶穌的罪名而在猶太人面前洗手,儀式性地把「枉法裁判罪」的血價歸給猶太人,所以只要有道德良知與勇氣的司法人員在,即便法律在怎麼落後(除非真的是亂定一通)還是可以透過法理推析來彰顯正義的,當然如果沒有道德良知與對真理的信仰...

即便有再好、再完備的立法,正義仍舊無法彰顯、無罪的羔羊仍舊要為人性罪惡作為獻祭
耶穌基督是個例子、彼拉多也是個例子 2009-04-26 14:05:23 版主回應台灣是大陸法系,又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台灣荒謬的判例比起美國,也許還不算誇張。但是由於台灣在兩蔣時代的國會無須改選,資深代表(說穿了就是老賊)剛來台灣時由於年輕,對於法理、議事、職權都還謹慎。可是承平日久,這些坐交通車、住花園洋房,按月領薪水,不用改選的「公務員」代表們,到了1970年代,大腦早就停止運作,成為兩蔣的橡皮圖章,只會照著黨鞭的指示舉手或不舉手(他們昏瞶到連表決器都會按錯),以致很多早該修改的法令,只要行政機關不提出,老賊們也都「放著爛」。

上面江武昌說的「李雅芳裸照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兇手綁架當紅歌星李雅芳拍裸照(過程中是否性侵或猥褻已經成謎),結果在公開審理的法庭裡,兇手還有意無意的暗示過程中有性侵,而李雅芳反而必須回頭來辯護自己沒有被性侵。擄人性侵是多大的惡行,但兇手卻敢攬下這個重罪,因為他們吃定了受害者不敢提告。假如兇手三天前沒去搶礦油行七千元,還不會被槍斃,這簡直是鬧劇,但兩蔣時代卻是結夥擄人輪姦可能無罪(只要過程中不搶錢或殺人),個人搶皮包未遂卻兩星期槍斃了。

馬英九還是哈佛法學博士,去歌誦兩蔣這些昏君,但沒經歷過兩蔣時代的年輕人,搞不好還真的會受騙。 2009-04-26 20:37:05 法工 TO:清風

妨害性自主罪章是1999年修法後才改名增定的,我查1954年的刑法確實放在妨害風化罪章(第十六章),請查照。 2009-04-26 14:09:45 tpds 管先生整理這些寶貴資料,讓我們這群後生晚輩能了這些台灣早期的實況並有所鑑戒警惕,感謝您的辛苦。 2009-04-26 17:10:59 無名小子 不知道那一些一天到晚提倡要政府司法部門廢除死刑的人看了此篇文章有何感想,反正受害者如果不是自己的家人都不會有切膚之痛。 2009-04-26 18:10:56 版主回應我想您沒看懂拙作的意思,兩蔣時代有死刑,但即使一年槍斃幾百甚至幾千人,治安依舊混亂(軍中槍斃的更多,但軍中的問題更大、案情更荒謬)關鍵不是有沒有死刑,是立法與執法的素質都太差。

像這種當街擄人輪姦的惡行,假如不出人命,兇手從未因此付出代價。兇手坐牢是因為偷竊、收贓。還有什麼不分首從、不分有無傷害被害人,都一樣是死刑,結果就是搶劫或綁架就一定要殺人滅口,這是法律嗎?兩蔣時代亂七八糟的法律,到今天台灣還走不出這陰影。

要不要廢死刑我沒意見,但立法與司法品質的提升,還有司法人員的自重與謙卑,才是我比較關心的。 2009-04-26 20:53:50 瓜瓜 算算時間,那個鄭金池應該也放出來了吧?下場如何? 2009-04-27 11:21:28 江武昌 謝管兄提醒!記得當時我是讀國一,某日國文老師(湖南籍)突然寫了一對聯,聯語已忘,內容是拿「糾眾搶劫一塊錢」和「李雅芳被拍裸照」兩件事做對比,這位從軍中退伍後擔任國文老師的湖南籍「老芋仔」對軍法審判用在普通老百姓身上很不以為然,作惡歹徒雖然可惡,但罪不及死(不知是指哪一件「只搶劫了一塊錢」卻被判死刑的案件?)!
這位國文老師是很有道德觀的人,也是很忠黨愛國的,但是當時他在課堂上很短暫地講述這兩個案子,讓當時仍懵懂未知的我首次了解到「道德殺人」及其背後那隻手的可怕! 2009-04-27 12:47:45 版主回應搶一元被槍斃是沒聽說過,1970年代比較有名的案例是搶九百元被判十五年(還是上訴後減刑)。張木金的案子是最典型的湊人數槍斃,日後有機會我再詳述。 2009-05-12 08:34:29 竹筍弟弟 血腥畫面不是「限制級」畫面嗎?就算是殺雞儆猴,也不應該這樣吧?要是嚇壞小孩子,怎麼辦呢?跟你之前說的一樣,課本也搞「限制級」畫面,還是「有圖為輔」,大概全世界也找不到第二個「這樣教育」的國家了吧。
在沒有實施電視分級時,我在國小還看過一個醫療資訊節目(好像叫做《意外的時刻》),當時是最後一集(我印象很深刻),當時播出著一個木工,他的右手被切下來(沒有馬賽克處理,當時我不懂事,沒感覺,現在想起來非常可怕),節目還介紹怎樣處理斷手,以及醫治後怎麼復健的情形。難道說,電視節目會因為這些血腥畫面,讓很多人不敢看嗎?兩蔣時代的首領,請考慮到兒童的身心發展吧。
另外給管兄一個建議:法規名稱要使用書名號,例如《刑法》、《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等等,我看有些地方沒有加,是不是遺漏了呢? 2009-04-27 18:35:55 版主回應法規部分我向來都沒加,有必要時我會加引號,要修改恐怕太多,就先這樣用了吧!但還是謝謝賜正。 2009-05-12 08:37:35 氧氣 這些事都發生在我出生前
看到這樣的事很難過,台灣女性以前是活的這麼沒保障
也很悲哀當時台灣這麼糟,到現在還有一堆搞蔣家的造神
看來愚民政策到現在還是有餘毒 2009-04-29 00:36:47 台灣黑熊 管大哥:您好 非常開心看到您發布的新文章,看完之後卻是無比痛心,小弟不才曾經就讀景文高中,當時校方規定女生一定要在書包上掛哨子,我們當時年輕,總是嘲笑有些女同學不需掛哨子,只隱約聽說有以前的學姐在後山遭到姦殺,現在您還原真相,讓我看了真是對當時的輕蔑感到慚愧。
也瞭解到歷史的真相...

附註 建議管大哥,有關實際的地址已經物換星移,建議不需寫得太詳細,例如木柵路三段X號即可,不然該地址的住戶可會感到不便。 2009-04-29 00:45:55 hermann 看到這文章...感慨萬千...
還記得從前中央日報有出法紀...如果仔細研究一下其中案例...不少都是冤假錯案...把國民黨過去的事蹟留下記錄是發行者沒有想到的吧...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2009-04-29 11:29:03 反共抗俄 驅逐韃虜 民族救星 世界偉人 格主不要把老小蔣說的那麼難聽,畢竟多數中華民國國民還是他們(以及其忠誠追隨者馬英九)的信徒。 2009-04-30 20:38:33 版主回應拙作僅是有一說一,如此而已。至於戀屍癖的政治愚民要怎麼想,那是他們的自由,我沒意見,也不想有意見。 2009-05-12 08:30:25 野室 老蔣心中只有中國, 他根本不在乎台灣變怎樣。
小蔣關心的只有權貴們的利益。
至於馬英九, 他關心的只有下一屆島主是否還能繼續當, 所以以他的無能, 只能犧牲台灣, 因為他知道下次選舉中國是唯一的合法金主。
簡直就像妓女一樣, 自動向中國脫褲子, 卻還被中國嫌用的肥皂不對。 2009-05-01 00:53:27 小P Hermann兄,香港的南葵涌公共圖書館至今仍藏有《法紀選集》喔,還有生活選集、旅遊選集、讀書選集、甚至主流選集(研討三民主義思想的)。我忘了跟健康有關的是不是叫健康選集,總之是當時中央日報一周七天的專欄結集,那真是很珍貴的歷史文獻。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台灣駐港文化機構)還藏有中央日報合訂本,我很喜歡那套書。《南海血書》就是那兒看到的,不過這套書現在沒有擺放出來了。管弟兄可有看過《一個小市民的心聲》?原文找不到網上版,可以bid但也沒必要。香港公共圖書館只能找到summarised的版本,不過我覺得文章提及關於學生運動甚至「最低工資」的觀點跟現在一些商家的說法真的如出一轍。 2009-05-01 08:55:15 不以為然 我覺得站長刻意把馬扁相提並論,顯然是犯了各打五十大板假公平的謬誤。我倒是認為馬英九寫詩的重點是在頌揚有德領袖的重要性,你說他目的跟阿扁一樣是在轉移焦點,以站長歴史研究者的身份,不提點證據來證明這個論點說不過去吧?

言歸正傳,從站長舉出的事蹟來看,我是看不出來站長是如何得出蔣經國是昏君的結論。我看到的反而是一個有德領袖為何重要的絕佳範例:誠如站長所言,過去的法律有太多不甚周延之處,說是惡法亦不為過,但在遍地惡法的情況下,為何以前的人民可以安居樂業,不就是因為有德領袖在位,降低惡法的效應?而你的例子在在讓人看到蔣經國睿智之處,比一般人早一步發現法律的不合理,直接用命令妨止下面的人亂搞。反觀近年來,法律無疑是比過去完備很多,但人民卻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這樣的反差還不夠明顯襯托出領導人的差異嗎?

說真的,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規範,法律再完備,領導人沒有操守是不行的。而且法律也是死的,犯同樣的罪有些人可能是情有可原,有些人可能是罪無可赦,但死板板的法律條文沒有辦法告訴我們這之間的差別,這種都是要上位者具備足夠的道德和智慧才能夠加以分辨的,可惜蔣經國之後就再也看不到這樣的領袖了,大家會靦懷也是人之常情,拿貪污犯出來類比會不會太嚴重了一點?其實蔣經國如果還在位,我敢說一定老早就火速處理掉這批貪污罪犯,哪還留他在那邊每天上新聞擾人清夢? 2009-05-02 02:20:06 版主回應老兄:您也幫幫忙好嗎?我向來就是有一說一,如此而已。真公平我都不屑了,還跟您老兄玩什麼假公平。拜託!您要與當今聖上一樣有戀屍癖,大可跟著他一起去當詩人,什麼小魚兒溺水像上游、四萬萬寄生蟲,愛寫什麼更噁心的就去寫什麼,但是拜託別來污染我這裡。

您說蔣經國有「徳」,我看他們父子有的是「缺德」吧!請您將大腦搞清楚點,兩蔣不貪污是因為兩蔣把整個國庫當成他自己的家庫,他為什麼還要貪?這種只有腦筋不清的戀屍癖才能想出來的可笑理由。就像扁友會的死忠會員說阿扁沒殺人,所以拿點錢也沒關係一樣的可笑。阿扁沒殺人是他不敢殺,兩蔣不貪污是他們要拿就光明正大的拿,不必脫褲子放屁的來貪污。您乾脆也歌誦一下魏忠賢、劉瑾、趙高那些太監都很自愛,沒有跟女人亂搞;秦始皇沒有發動世界大戰、沒屠殺猶太人,所以是仁君吧!

惡少集團當街擄人輪姦,甚至到了姦殺還可以「告訴乃論」,他們可以一姦再姦,甚至公然威脅受害者的同學,這種法律能存在一個國家裡,別說法律是立法委員在立在改,無須兩蔣負責。那個立法院就是兩蔣養的一群連走都已經走不動的走狗,老賊們除了提著尿袋來維護「法統」,到底還有什麼用?

蔣經國時代的小女生,如您所說能「安居樂業」嗎?您也別睜著眼睛說瞎話,大學校園、菜市場、辦公室、大馬路上,都有女學生、車掌、女工被劫持輪姦,拜託您去看一下陳綉明這個案例的判決書。「安居樂業」?您乾脆讓女學生都轉業當妓女算了。您要罵阿扁我沒意見,但要歌誦兩蔣,拜託先去做點功課。小蔣自己那三個兒子,少年時的豐功偉業,就跟鄭金池那個集團一樣,您還指望他來主持公道,唉!能說什麼呢? 2009-05-03 00:40:15 ktsai 陳文成案
江南案
林宅滅門血案...等等 族繁不及備載,
都是在小蔣執政時期發生的,
那個時代, 只要上面的人看你不爽, 還是你的意見不合上意,
不管你是本省外省,
隔天你就不明慘死, 更慘的全家都被殺光.

完全無法想像 怎麼還會有人懷念那個時代,
被洗腦太嚴重了吧. 2009-05-03 21:44:15 elvisyyyy 管先生學識涵養真是淵博,對歷史還有法律都研究得如此透徹,真令人佩服
現在台灣人都被水準低落的媒體洗腦而昧於事實,甚至價值觀都錯亂了 2009-05-03 23:42:53 crusher 全台建了50多個行館的偉大又清廉的蔣總統
全世界最有錢又清廉的國民黨
有德的通姦章若亞後殺害
下台多年的前前前總統夫人多年用台灣的民脂民膏節省的住在美國
兩個永遠的蔣總統獨裁台灣40年,總共建設10大建設,真是有能力又偉大

以前媒體會說,無能比貪腐可怕,現在這句話都不敢說了,因為以前的國民黨是貪腐的問題比較大,現在是無能更可怕,有打老虎的縣太爺,加上只會蓋貓纜的總統 2009-05-05 13:44:42 路人 以德治國 正是儒家上下交相賊的治國密方 中國朝代興替 常常一治一亂 至今15億人還都是不會思考的奴才 2009-05-05 14:02:31 greatcsm 看到這篇文章,讓我恍然大悟
依稀記得小時候,有一段時間,每遇到要槍決犯人
電視新聞都會播出,但是年代久遠,當時年紀幼小
記憶很模糊,我想那段時間應該就是管老師這篇文章敘述的時期吧 2009-05-07 08:56:50 聞如是 民國50~60年代輪姦強暴的案子相當多,當時民風保守,受害人均不敢聲張,使暴徒更加囂張狂妄.犯案者以外省人居多,特別是眷村子弟,越往北部走越多.
當時如住眷村或與眷村子弟熟悉,常常可以聽到眷村子弟描述大鍋肏的情節或字眼.
唉!想來真是作孽.養子不教,可惡之至. 2009-05-07 18:31:09 版主回應您所說的這個情節,我沒聽說過。傳統的外省幫派,對於「毒」與「姦」是保持距離,甚至是為忌諱的。在監獄裡,犯強姦罪(尤其是強姦幼女)的,還要經「三堂會審」,這種私刑比法律還有用(針對強姦罪),那年代幫派還有些古風的。

我是聽過蔣家皇太孫的一些「豐功偉業」,最有名的也只是福利社女服務生受辱自縊案,但還沒像本案這樣誇張到結夥當街擄人輪姦的。 2009-05-12 08:49:25 boomia 認真你就輸了。馬英九久居大內,好歹也知道國民黨的醬缸文化,喊喊口號拍拍馬屁什麼的。政治人物的言行本來就不盡可信,可以確定的只是,想要擺平國民黨這多頭馬車,小蔣這個神主牌似乎還不錯用,如此而已。 2009-05-08 10:38:30 Master 您說蔣經國有「徳」,我看他們父子有的是「缺德」吧。。。管先生寫這段話很血腥,要是三十年前大概是槍斃吧。。。 2009-05-08 19:08:28 東寧少醫 管老師寫的文章持平公正 不管是兩蔣還是馬扁 都應該丟入歷史的垃圾桶 他們對台灣的負面絕對大於正面 2009-05-08 19:32:39 90後女生 上頭的眷村子弟不要說這種得罪人的話
這種話對女生感到非常不適=_____=+

我現在才高二,沒經過兩蔣時代
我曾經以為蔣經國很偉大...
現在看看那時代荒謬的法治,我無法把它跟偉大做聯想了,很驚悚!
從深藍版上連到建中學生殺人案件
再看看女高中生輪姦致死卻遭受法治單位誤導方向
連帶新聞媒體污名化
那個時代真是太驚悚了,和現在有得比呀...

原來昔日的眷村子弟如此囂張
我一直以為眷村子弟都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或是像《孽子》中家管嚴謹飛出去找自由
想不到不少道德淪喪之徒,連建中內都有幫派林立
顛覆我從小知道的事情ˊˋ 2009-05-09 14:03:33 版主回應上面那個裝神弄鬼,無恥、無知又無聊的族群沙文主義留言者,他已經不只一次來洗版了,我也就直接刪了,請您也無需對這種人回應。

任何團體、任何族群裡都有這種敗類,眷村裡有,農村裡有,豪宅區裡也有。該譴責的是當權者與他的那套司法情治系統,而不是做為攻擊族群的案例。況且本案兇手之一鄭金池是本地人,藍鷹幫也是地方幫派,犯罪者是因「罪」而結合,與族群無關。但族群沙文主義者是永遠看不懂(他們也根本不想看懂)這簡單的道理。

《聖經•傳道書》裡就已說了:「已有的事後必再有;已行的事後必再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這地上沒有烏托邦的。 2009-05-09 17:13:39 蔣總統的信徒 那時代荒謬的法治?現代不也是一樣嗎?

林毅夫(原名林正義),在馬英九執政之前,被國民黨說是背判國軍的叛徒;現在馬英九執政,台灣走回歸中國路線,就180度轉變,說法律是錯誤的,準備光榮歡迎林正義回歸故鄉。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軍法院也一樣是國民黨開的。 國民黨高興怎麼玩,就怎麼玩。

眷村子弟很了不起,很多幫派都是從眷村出來的,而且他們都很愛國呢! 在祖國內地搖控小弟保護外省英雄郭冠英的竹聯幫大老張安樂,本身也是個外省幫派英雄。 2009-05-10 01:25:37 版主回應大福佬沙文主義的支持者:你鬧夠了吧?現在怎樣我不知道,但你老鄉阿扁掌權的時代我就很清楚。第一個提出要邀林正義回台的不是國民黨,也不是外省人,就是政客兼媒體大亨,而且至今也依然如此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阿扁的忠實打手游錫方方土當行政院長時,還說林正義是宜蘭之光。

2002年5月,林正義那個名之而子是叛逃而且依然健在,卻詐領國家撫卹金至今也尚未歸還的爸爸林火樹死時,民進黨裡的台獨大老立委蔡同榮在29日向政府陳情,現任中國總理朱鎔基的首席經濟智囊、也身兼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申請返台奔喪,當年叛逃追訴時效已過,政府應該核准林毅夫返台,讓「林正義叛逃案」結案,同時可借重林毅夫與中國高層關係,及其在財經方面的專業,作為兩岸經貿往來有利於台灣發展的建言。

蔡同榮希望政府能將這個國民黨政府時代最後的「政治黑名單」解禁,讓三次改名為林毅夫的林正義能順利返台結案。阿扁大總統還御賜林火樹「遺德可風」輓額、阿蓮副總統也御賜「遺芬裕後」輓額。

林正義一家也好,阿扁、阿蓮、蔡公投、游錫方方土,請問這裡面哪一個是你口中的外省人,哪一個又是你口中的眷村子弟,你還好意思提林正義事件,你的老鄉也清高不到哪裡去?至於郭冠英跟你一模一樣,是個只敢用化名在網路上散播族群沙文主義的敗類而已。我有什麼想法,就公開具名發表,我錯了也願接受別人指正。至於你是要學郭冠英,還是要學我,那是你的自由。 2009-05-10 16:35:16 行政排 每日一辭

缺德 = wicked 2009-05-10 21:03:11 聞如是 眷村是動亂時代下的荒謬產物,居住其中的人既是受益者,也是受害者,尤其是低階軍士官的眷村.
最糟的一點是:妨害了台灣的族群瞭解與融合.
當時在台灣隨機犯案,當然有80%的受害者是閩客人士,這是人口結構關係.不見得與歧視有關.
不過日據時代的在台日本人及滯留台灣的中國人,其犯罪率確實比本地人高,原因可能是離鄉背景,較無拘束力.這有統計資料證明. 2009-05-11 11:00:14 版主回應您這樣說雖有統計學上的根據,但卻忽略了社會學的觀察。

台灣是移民社會,農漁村裡別說沒法庭,連警察都少見,交通不便、語言不通、費用又昂貴,大家根本不會上法院打官司。除非是重大到姦殺,才會鬧進官府;否則一般強姦或和姦誘姦(傳統認為這只是桃色案件),都是在地方私了。所謂的「洗門風」,不就是這樣?甚至受害者被迫就嫁給加害者的案例,更是多到不勝枚舉。

日本人也好,外省人也好,一來他們大多居住於都市,犯了罪除非受害者怕曝光而隱忍不追究,否則就是公事公辦,沒有什麼「民間仲裁」的機制。二來如果加害者是統治族群,而受害者是被統治族群,會演變成政治矛盾,統治者要不就一開始「搓圓仔湯」搓到好,要不就重刑(而且公開)來昭告天下。這兩種狀況會讓人產生外省人比較會犯這種罪的刻板印象。

關於1950年代外省軍憲警涉及這類案件,不但是槍決,而且要公開槍決的案例,我有空整理了再貼上來。 2009-05-12 09:12:58 菸酒生 鄧如雯殺夫案也是一個重大案件
可以請仁健大哥跟大家說這個故事嗎?
看維基百科裡面敘述 真的是陳水扁等人去把林阿棋保出來的嗎? 林阿棋真的是強暴犯嗎? 2009-05-14 01:23:05 版主回應很抱歉,解嚴以後的案件我就不研究了。因為資訊開放,大家上網要檢索資料都不難,我的時間也有限,所以就無法奉答了。 2009-05-16 17:53:39 路人 話說獨裁專制下的領導者總這思維應付這些老百姓
就是要對壞人用&quot壞的手段&quot來解決! 治亂世用重典
那是誰造成的亂世? = =a 不重要!

中國一直以來很興這套 看看毒奶事件就知道
整個共犯結構如此龐大 卻只抓幾個底下的人槍斃
中國老百姓或者一般獨裁國家人民愛看的就是這套(台灣也保留部分這樣的想法)
老大哥:大家看好 這是壞人 我幫你們修理 大家要繼續&quot乖乖&quot喔!
順便一提阿扁過去當台北市長對待某些特種行業用的手段也可以說是幾乎違法的方式也是對於這種想法延續罷了 只不過現在卻嘗到相同惡果 改革未成自受其害! 2009-05-18 21:31:19 版主回應「治亂世用重典」是那些沒有法學基本素養的人在胡說,搶劫槍斃、搶劫殺人也槍斃;綁架槍斃、綁架撕票也槍斃,重典混亂了法律,只會讓犯罪手段更殘忍而已。有機會我會一一舉例,看看兩蔣時期是怎樣在惡搞。 2009-08-12 16:18:22 过路 管先生谈的许多都蛮有意思的,可以补充一下 好学生没见的事!也是我们共同的记忆!

其实由牯岭街杀人的1960年,我惨绿的70年,管先生的80年(或其他那时长大的格友)!直到解严!故事是很多,也可由广播,电视,网络,时代来分。。社会学家多费心吧!

您的格我 没全看完,但是那些轮姦,顶罪等事可能有一点誇大,就和那白色恐怖一样,由那时代长大的我也许生在天堂里,不知那些水生火热的人之苦!仔细想真的不是咧!你可以把陈进兴案做为97年人心惶惶,盗匪横行的佐证吗?是有点,但大多人的感受如何?还是交由专家研究吧!

对光阴的故事是否全是眷村的事?当然是混和了一些,像莒光日?没那么差,就 是一场戏罢!您说眷村的悲惨事,该只是少数的,我住的中级军官眷村少有,亲戚住的台中赖村里(士官兵的)有一些,而且大部分人都是好的回忆,王伟忠誇大点也没大害!主要是那个一去不返的,由贫到富的年代,我们有,大陆有,香港有,相信越南,韩国,日本。。等都有,永远是感人的题材!
关於木栅的案子,我当兵时有嚣张的兵犯上,他们把连长都押了,被抓了全枪毙了!据说就是犯那案的漏网之鱼!我的同事拍的执行照,他可是爱照相被硬拉去的!那些人爸爸是将军都没用,蒋经国下的令!1977的事,有这的故事吗? 2009-05-22 03:03:52 版主回應王偉忠「光陰的故事」就是在中天播出的「大愛劇場」。當然,除了劇情過分光明到虛偽的「莒光園地」外,有兩點令我很厭惡的地方,一是見好不收,非要像親戚不計較、台灣霹靂火那樣拖拖拉拉;二是胡亂拼貼,到底這種眷村是50、60、70還是80年代,服裝道具混亂,拼貼湊合,簡直就像是豬哥亮歌廳秀。如果是拍「阿信」那樣的懷舊戲,我不反對;但這種「報告班長」電視版,我是真的很難領受。

軍中是人權問題的死角,透過很多管道查訪,勉強拼湊出金門213事件、37事件與627事件的部分真相,但是對於其他比較次要的案件(尤其是在本島發生的),我就沒研究了。 2009-05-26 14:29:17 綠波 想請教的是
1.文中提到的立委謝深山是否就是後來選台北縣長的那位
2.那個關15年的現在應該已經放出來了吧 不曉得現在過的如何
3.當時的木柵分局分局長陳兆揆、承辦檢座王景山的結局為何

感謝管大師 2009-05-26 01:33:39 版主回應就是他。1973年小蔣提拔了只有高中學歷的鐵路局員工擔任立委,連任多年。謝深山台北縣長競選失利後,還一度當過勞委會主委、行政院秘書長,後來選上了花蓮縣縣長。

已接受法律制裁的犯人,既然已經出獄了,就別管他在哪裡了吧!陳兆揆與王景山就繼續在警界與法界任職,陳兆揆在同年3月20日順利接掌大同分局。 2009-05-26 09:00:26 安頭 你說的三大搶案
公開畫面 這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1M4gT7OgOc 2009-05-31 21:02:58 K.K 來到此處~真是獲益良多,也得知真的不知道的台灣真相~謝謝管老師 2009-06-02 21:04:34 閻王 蔣xx在要強姦民女時,不是說「我是在臨幸ㄟ,給妳生龍種ㄟ,真是不識相。」

誰敢把強姦輪姦罪公訴化呢?唉~~

造業啊~~~自作還須自受,報應不爽啊~~ 2009-06-18 19:17:28 Ango 哀...這就是法律必須不斷審視和更新的原因。
人類再怎麼深思熟慮,法律再怎麼條例周全。
一定都會有遺缺漏洞的!!
可憐無辜被害者,只能成為法律進化下的祭品。
更何況那時當政者的無知無用無恥無心的亂搞!!
其實現在也時常出現類似悲劇....

哀哉如斯,此等慘劇難道人類沒有辦法事先遏止嗎?!

有些人天生就生來做惡魔,不害人不甘心...
替這些人感到可悲.... 2009-06-22 20:14:55 羊 看到小蔣時代安居樂業,我就笑的了~
拜託要踢館真的要多讀點書
不要見笑了
說安居樂業,現在水深火熱?
那讓你回去,你願不願意? 2009-07-08 20:33:24 ABC 強姦是「告訴乃論」,據我所知,是考慮到民國初年民風純樸,婦女一旦受辱,若鬧到衙門,日後根本難以立足。這個時代背景,不得不考慮吧?硬要歸罪於兩蔣,這未免有些牽強。不得不承認,民國以來,法官的養成極其專業,哪怕是兩蔣時代,法官依舊是考試循序拔擢上來。這與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大陸,有好長一段時期,法官是由軍人轉任,根本差了十萬八千里。

戒嚴時期的司法弊端,主要都是發生在軍法體系。 2009-08-09 16:37:31 版主回應老蔣駕崩時民國成立了64年,他統治台灣也30年了,外加小蔣接班又統治了13年,還去提民國初年做什麼?本案發生在民國64年,老兄,是64年,不是14年。兩蔣的司法系統是什麼水準,到今天都還能看出。今上因特別費被起訴後這樣大呼小叫的,卻沒想過他也擔任過這各國家的法務部長。現在他官司了結了,也當上總統了,可是現在司法怎樣?如果你也學今上那樣,要去比清朝、比中國、比烏干達、比索馬利亞,請您自便。 2009-08-12 17:22:38 行為人甲男 to ABC

大錯特錯
即使你闡述有理
然而到了民國60.70年代
時代背景也早已不同
為何立法例仍遲遲未改?
此乃因當時中央民意立法機關一律被國民黨所挾持
而又腐敗不食人間煙火
(看看當年萬年國代這什麼鳥樣)
行政 立法兩機關名義上是不同的憲法機關
實則為國民黨專制集權的統治工具
同一個鼻孔出氣 何來的制衡機制?
簡單說
當時的中央民代都是兩蔣養的
你懂了嗎!!!???

又的確一直以來法官的養成皆須經過考試核可
然而當年因獨裁者治國無術 法治不彰
(幾乎都人治了 何來法治?
連被告都可被行政院函送軍法審理...)
法官收賄使犯罪人受宣告無罪
或不合比例減輕刑度
皆時有所聞
若要跟中國比也只是相對較好罷了
司法之中立及清明對一個國家來說何其重要
一直以來我只知道需要不斷地改進
從沒聽過有人自認比上不足 比下有餘的


to 管大

感謝您的又一篇經典好文
但刑事案件中告訴乃論的&quot告訴&quot與被害人&quot自訴&quot概念上有所不同
告訴指將被害事實告知檢方 由其發動偵查提起公訴
(概念上可解為由檢方代表國家作為刑事原告)
自訴則指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 而以自己為原告向被告提告
若管大把一些概念混淆的地方改一下
這篇文章就更讚啦 2009-08-12 12:21:42 版主回應甲男兄:你大概是學法的,我是學文的。我在文中已經用引號標注「不告不理」「告訴乃論」,這引號就是與原意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意思。

例如甲男你說小管這人很帥,我就會覺得你是個喜歡說老實話的人;但如果甲男你說小管這人「很帥」,我就會認為你是懷疑、諷刺小管這人很帥。 2009-08-12 18:10:33 甲男 原來是我誤解了
謝謝版主指正! 2009-08-13 02:22:08 ABC 你文章做太大了,無論怎麼做,落款處總要來點「蔣家獨裁」啦、「違反人權」啦,來滿足特定群眾的胃口。
拿中共的司法體系比,不開心?也行。比比日本總可以吧?日本至今仍把強姦罪定為「親告罪」。看懂了吧?國民政府當年制定的民、刑法,很大一個程度是參考日本的,「顧慮到婦女名節」,是我們東方民族歷來的社會文化,與獨裁專制封建根本扯不上關係。
話說回來,管兄平日在兩蔣臉上抹的灰還不夠?一定要添上這一篇明顯與「獨裁」扯不上關係的刑法制度來錦上添花嗎? 2009-08-16 09:47:56 版主回應老兄,那麼蔣家特有的「強姦殺人」也列為「親告」,您可以告訴我為何在老賊當道的萬年國會裡,這樣明顯是立法疏失的法條,可以從大陸帶到台灣,從老蔣到小蔣六十年如一日,這跟什麼民情有個狗屁關聯嗎?世界各國又有哪裡有如此「先進」的法條?明顯的就是這個專制政府的水準低劣,死不認錯而已。 2009-08-16 15:37:16 ABC 萬年國會怎麼了?現在國會不再萬年了,立法效率與品質比起萬年國會時代如何?根本就搞錯論議論方向。

強姦殺人者從來就不曾因為法律漏洞得以輕鬆逃過制裁。你不過是為了證明自己一貫正確,硬是把個不相關的議題和「專制獨裁」扯上。

再讓你開開眼界:日本民法沒規定表親不能通婚,表兄妹通婚的至今比比皆是。這個法先進?不先進?答不出來了吧。當你拿「先進」與否來做法律品質的形容詞時,得要有本事說說哪國的法律「先進」得無與倫比,然後再把各國的法律排出個三六九等。說不出來的話,「先進」二字純屬狗尾續貂的情緒話。 2009-08-16 18:55:54 版主回應老兄,法定婚姻與民俗有關,舊約聖經裡別說表兄妹與堂兄妹(雅各與拉結)可以結婚,同父異母的也可以(大衛之子暗嫩玷汙了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他瑪要求暗嫩娶他不成,他瑪的同胞哥哥押沙龍報復,最後引發內戰),甚至丈夫死了,兄弟要娶其遺孀,這種風俗律法別說中亞北非有,中國境內的許多少數民族也有。這叫「文化差異」,與立法疏失(品質)毫無干係,請就事論事。

強姦殺人被歸類為自訴,沒錯,如本文中所說,檢察官還是可以用殺人罪起訴兇手,但這明明就是立法疏失與立法品質不佳。幾等親內的婚姻合法,是有見仁見智的不同觀點,台灣修這條也搞了很多年。但萬年國會不顧民意,對明顯的立法疏失拒不改善,這種事情還要強辯,引一些不相干的事來護航,我也無言。 2009-08-16 20:22:56 ABC 怎麼會是「不相干」的事情?別人立法考慮到國情,就是「見仁見智」;我們立法考慮了國情,就是「品質不佳」,說閣下戴著有色眼鏡看事情,哪點冤枉了?

你若身為人父,願意衙門敲鑼打鼓地說你們家黃花大閨女被姦殺了、要公訴了?立法當初把這個民情列入考量,是近人情?不近人情?

日本過去發生過一個女上班族告他上司性騷擾,這個小案子為何突出?因為那個OL把媒體記者找來,要他們「儘管報自己的名字,因為做壞事的是上司,不是我」,這就是日本社會,從媒體到司法,一般根本會保護當事人隱私與自主權,因此那OL的表現成了破天荒。這也就是我們東亞民族的社會習慣,立法著眼於此,有啥好奇怪? 2009-08-17 17:18:43 版主回應 ABC先生:很抱歉,您的高見實在是太「高」了,高到連性侵害與性騷擾都能如此夾纏不清,何必這樣「獻醜」呢?當時連司法行政不都坦承把姦殺列為自訴「可能是立法疏失」,就算要當兩蔣的鷹犬,也要稍微讀點書。

性騷擾、性侵害、集體性侵害、當街擄人集體性侵害、當街擄人集體性侵害致死,您分得出來這當中有何不同嗎?您的本領太大,請恕我無法再回答您的高見。建議您倒是可以跟今上白賊九一樣,去慈湖與頭寮謁靈時,面呈這兩位偉大領袖。 2009-08-22 08:07:03 melancholy 請教一下管大哥 ... 還是要尊稱管叔

槍決三大搶案中的「鄧榮棋」,最後為何不是死刑,不知有否相關資料 ... Google 不到 2009-08-18 22:54:55 版主回應不知道。當時我也才小學六年級。何況個案並非我討論的重點。獨裁者所謂的「治亂世,用重典」,其實就是「鋸箭法」,日後有機會再來詳述。

戒嚴時代要把死刑免掉,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搞張出生證明,把被告弄成是「未滿18歲」。從前的鄉下人都在家中生產,報戶口夾纏不清,同母兄弟出生日期相差四五個月的大有人在。不過這樣搞的前提是不能差太遠,差個一兩年是有活動空間的。那年代的司法,唉…… 2009-08-22 08:32:27 濱野拓海 眾所皆知法律不應與人民情感有違,強姦罪在當時屬於告訴乃論且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乃因當時民風純樸而保守,遂將該罪提升等級,認為已經侵害社會法益(兼有侵犯個人法益,但著重於社會法益)而非專屬於侵害個人法益,但兼顧被害人之內心意志,遂又採告訴乃論,使該罪是否遭受國家訴追,交由被害人決定。在法理與人民情感上,並無矛盾之處。

至於強姦殺人罪,被害人雖已死亡,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由一定親屬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畢竟死者已矣,親屬間若希望保留死者名節而隱匿不告,或希望嚴懲惡徒而提出告訴,這都不會因為該罪屬於告訴乃論而違背人民情感。唯一值得討論者,若被害人沒有任何親屬,則強姦殺人罪只能由檢察官依殺人罪提起公訴,這點著實有不足之處,但也不全然意味整個罪章設計是個錯誤。

當時治安敗壞,與該罪是否告訴乃論實在毫無干係,否則現在改成公訴罪,那麼妨害性自主罪應該就消失或減少了?顯然是沒有,而且不減反增。況且現行制度若被害人不願報案、不願出庭、不願提供證據,幾乎與告訴乃論罪放棄告訴權無異,因此何必多此一舉改成公訴罪。且現行制度一發現有犯罪嫌疑,司法機關就要主動偵辦,若將這制度套在當時的「李雅芳裸照案」,那麼可憐孤女需要進一步接受偵訊調查,甚至…檢查傷痕或採集「微物證據」?公眾人物就這麼毀於一旦,故事結局可能就不是復出與後來的婚姻,這對被害人的打擊,實不低於遭受性侵害。

個人覺得咱們中華民國法律的缺點不在於落後,反而是太先進了,先進於國家、執法人員、人民,也就是「立法嚴、執法寬」,上下交相賊造就苟且的心態,只要警察不在,沒什麼不可以做的。法條只是當事情發生要檢討缺失時,可以義正嚴詞地拿出法條大聲說:「有,我們有制訂法律規範」彷彿當年小學生書包裡的手帕衛生紙,永遠只是拿來檢查用的。 2009-10-15 11:51:33 版主回應治安敗壞當然原因甚多,但有青少年集團在街頭、在公司行號、在校園裡,公然結夥強擄少女輪姦的,甚至鬧出人命還照樣擄人的,印象中好像還沒聽過有這麼囂張的犯罪集團。這一命案會這麼聳動,警察為了業績而包庇,還有法律的漏洞,都是應該檢討的。李雅芳那一案裡,受害人要替被告辯護的荒謬,也是令人難忘。 2009-10-15 14:21:18 X 管兄:您好.
很開心有您發布這樣的文,彰顯執政者的心態及執法者的一些面目.
小弟也面臨過法院及縣政府應持平公辦的事件,卻也因為彰化縣政府,田中鎮公所,田中分局的政治運作,讓我傻了眼.
也因此我很明白當官的看人辦事的現象!
只有像您這樣勇於發文,才有更多的真象及省思.
在此,向管兄致敬! 2009-11-18 09:18:49 湊巧看到 濱野拓海兄所言甚是, 當年鄙人習法或上社會學一類課程時, 師友也曾言及此種觀點.

於社會工作時, 更是見到類似此類情事之令人難以抉擇.
被害人的名節重要抑或法益(社會或個人)孰重, 本就隨時代思潮而定. 先進與落後與否甚難斷定.

管兄此處對於上開案件牽涉的立法旨趣之意見表示,愚見以為尚應多加參酌時代背景與受害人心態, 再加批評, 則更能減少爭議, 而引起共鳴. 2010-01-24 04:45:12 版主回應兩蔣的法律可以搞到一個人被姦殺而死,還要告訴乃論,假如是孤女或假屬收了錢和解,可以一筆勾銷,這是什麼法律?請問又要参酌誰? 2010-03-26 22:16:09 Tseng 我想是因為蔣孝文 蔣孝武 他們自己就都是這些人其中之一. 而且可能還是最大的一幫吧! 2010-03-26 13:51:42 也是習法之人 第一次到此,連看好幾篇文章,真是大開眼界,對台灣過去黑暗的歷史也有更深的理解。當年選擇讀法律系時(因為法律系是第一志願),還曾有長輩頗不以為然,原來是因為台灣過去的法律/司法史如此黑暗。

也來談一下強姦罪(強制性交罪)被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影響。基本上,反對修法的都是不知司法實務運作情形的小白啦!(不服氣的,如果你是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或司法官再來嗆聲):
一、避免逾越告訴期間:告訴乃論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如果被害人錯失六個月的告訴期限,根本無法追究犯罪者的刑責。
二、不易被警方吃案:強姦案對治安影響極大,一般而言警方為了美化治安,當然是能不辦就不辦,就算被害人鼓起勇氣去報案,警方可能還是會想辦法把案子搓掉。
三、至於什麼強姦殺人還要告訴乃論的理由更是可笑至極,法學理論上完全不通,這種法律推論只有二三十年前的冬烘先生才敢勉強拿出來講。
四、強制性交改為非告乃是不是有效降低性犯罪率?不知道,因為犯罪黑數太高了,但如果論者只是用「感覺」的或新聞媒體的報導頻率來判斷,那顯然是錯到大西洋去了,要知道當年可是沒有蘋果日報的。
五、至於什麼保全被害人名譽、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之類的,幹,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刑事程序有被害人保密制度、有減少重複陳述程序,地檢署及法院會安排社工或精神科醫師協助。司法制度是在進步中的,就是有這種以訛傳訛的說法,才會讓被害人不敢尋求司法協助(相關資訊推薦張安箴檢座的部落格)

對了,對於台灣的法律到底多落後,應該要跟國外的立法例比較才能知道吧,不如去找找德國的相關法律來比較看看,才知道什麼叫「懶叫比雞腿」 2010-04-23 01:42:56 大時代悲劇 我媽咪跟爸離婚,她1945年生,我媽多年泣訴認識我爸是因為16歲從台南來到基隆工作,卻被我爸"強暴",是懷孕才被奶奶接納。而我奶奶聽說那時是"茶室老鴇"....我這樣的家庭背景,從管大哥一篇篇的文章,我終於體悟媽媽的委曲,媽咪還在世上時,最愛看汪笨湖的談話節目,我還不解她為何如此深綠。現在明白了,不是政黨顏色,而是這些在高位者還有優勢政黨黨徒們,多麼忽視小老百姓的權益。

然後全世界的司法都是越來越進步,鮮少越來越退步的,我媽咪似乎也沒很怪小蔣,我小六時,小蔣"駕崩",我媽還特別買錄放影機錄影(從此我和兄姐可以租片看卡通和金庸港劇,還有經典西洋片)。

我對兩蔣體悟沒有像各位大哥大姐那麼清楚,不過,小到我原生家庭的悲劇,大到台灣不知多少可憐受害人,我對生於當代是感到萬幸的。 2010-07-01 04:58:11 修路人 講這麼多,無非只是要強調族群間的仇恨,何必呢,用過去的歷史包裝你的省籍情結,明眼人都知道,你只能刪除我的回應,但你刪除不了自己偏狹的心態! 2010-07-01 21:23:53 版主回應兩蔣粉絲見多了,但無恥、無知又無聊到如此地步的還真不多見。

我用本名寫文章,所有內容都敢面對所有民眾,不像有些粉絲,只敢用準備好的一桶「省籍」糞桶,用化名藏頭露尾的潑在別人的留言版上。而且可以無恥到別人清掉了又拿相同的無聊內容反覆來潑。這種沒靈魂的粉絲都是些什麼德行,從這種用化名反覆潑糞來洗版的無聊作法就能看出。

既然堅持要無恥無聊到這樣藏頭露尾的用化名來潑糞,這次就不洗了,讓牠潑個過癮吧!反正誰自負言責,誰是在化名潑糞,大家一清二楚。 2010-07-01 22:21:22 修路人 抱歉,我父親是本省籍,我外公是桂係部隊的殘部,並沒依附那些權貴而是自力更生,所以家人對兩蔣素無好感,我只是厭惡刻意挑起紛爭,並非所有外省掛都是蔣粉絲,版主看李敖就是,版主您盡可以罵我無聊無恥無知,但我不會幫兩蔣擦屁股,只是不喜歡省籍情結跟兩蔣畫等號! 2010-07-01 22:36:16 版主回應什麼叫省籍情結?明明就是兩蔣這個專制政權,搞了一群鷹犬造的孽,兩蔣鷹犬就只想綁架沒得到任何特權的外省賤民來做肉墊子。

在這個結夥輪姦殺人案裡,三個強姦犯,兩個外省,一個本省,與省籍何干?就算是40年不改選的國會裡,那幾百個老賊不過是佔外省人的幾十萬分之一,即使是他們的賊子賊孫,也不過是外省人數萬分之一。揭發牠們的惡行,就是省籍情結?要當鷹犬也拜託用功點。

我辛辛苦苦的找資料,為兩蔣戒嚴專制40來在陰暗角的受害者留下歷史紀錄;我光明正大的寫文章,有人要反駁,非常歡迎,就請具名並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您能指出我哪裡有錯,我不但道歉認錯,而且負責更正。

但有些比鷹犬還無恥的地鼠,只敢躲在暗處準備兩行「省籍情結」栽贓貼文,反反覆覆用化名來潑糞洗版。誰是光,誰是暗,腦筋清楚的人明白得很,不必自欺欺人。 2010-07-01 23:12:44 非洲兵團 又一個小丑跳出來,手上拿糞筒不覺得臭髒嗎?笑死人了,回家洗澡吧,這裡是研究史學的地方,不是馬戲團喔! 2010-07-01 23:18:32 李台福 您好:
本人李台福,得知貴台 此篇報導,造成生活及身心眾多困擾,以致生活壓力沉重,想必其餘同名同姓之人也有相同之感觸,懇請 貴台將「李台福」之相關字眼刪除,於此 致上十二萬分之謝意。 2010-07-06 08:13:25 版主回應我向來是只為受害者打╳,不過既然您有這樣的需求,那就如您所說的做吧! 2010-07-06 08:17:46 當年小四 大哥你好
你在這篇文中提到民國64年3月18日晚間11時,於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夥同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福(19歲,住新店鎮寶橋路)、龔孝誠、鄭山龍、蕭綱侯涉及輪姦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的周禹侯,是歌星比莉的前夫周禹侯嗎?年齡很相近,名字又不可能跟別人重覆,他怎麼沒被制裁.
對陳綉明命案印象很深刻,那時候的木柵應該沒資格叫文教區,謝謝你勤於蒐集資料,讓我們不致遺忘 2010-08-03 18:41:19 李大偉 我看到周禹侯這個名字,也有相同的猜測。如果是的話,現在眼鏡公司和唱片公司用周禹侯的小美國人兒子俊帥的臉龐來片小女生的尖叫,想想怎不令人喟嘆! 當然如果不是的話,就比較不好意思啦 2010-08-23 14:50:43 沉痛 那位不幸遇害的女學生是在下的母親當年的高二同學.....
據母親事發後聽陳同學的同班同學所說,
陳同學平常放學後都習慣留校晚自習,
事發那天陳同學卻沒有留校,沒想到就不幸遇害。

幾年前曾聽母親提過這案子,
告誡我出門在外,千萬小心,
直到今天看到版主的這篇文章,
才知道我從小居住、以治安、環境良好為豪的文山區以前的治安有多差,
有這種犯下多起隨機擄人強暴的敗類;
才知道當年骯髒的官僚體系,為了怕麻煩,
竟狠得下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汙衊成交友複雜,
和那離譜的惡法,
有人還替它辯稱是「民風保守,婦女受辱,鬧到衙門,日後難以立足」,
或許早期真的是民風保守,但民風保守的根本原因就是父權主義,
說穿了還不就是父權主義的一種變相壓榨方式,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竟然還得受別人的審視、指教,
何況是被強暴.......
難以立足的應當是犯人,而不該是被害人。
若被害人難以立足,這世間天理何在?難道是被害人活該倒楣?
或許這世間本來就沒有天理。
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保護姦殺罪犯躲過死刑,
除了犯人、其家屬、廢除死刑團體,誰會心服?
請不要告訴我鄭金池犯案時年少懵懂無知,因此法律該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想這﹝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制定實在不夠嚴謹。 2010-08-26 18:17:28 神明國度 致沉痛
在神的國度,每一個孩子都是純潔的,哪怕是他犯了不可饒恕的罪,在慈愛的神眼中,都只是一時迷失,所以都是可以原諒的,所以當你受到傷害時,別忘記神的教誨,要原諒,要愛你的敵人. 2010-08-26 18:48:02 小偉 管兄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讓我們這些70後的人更清楚知道你不知道的台灣 謝謝你 2010-10-22 14:46:52 (悄悄話) 2011-03-31 07:38:34 昂度 第一次造訪,深感震撼,感謝管兄的付出.
希望所有台灣的同胞都能夠建立起公民意識,不要隨政客起舞或者偏聽偏信,才有機會成就一個更好的社會. 2011-05-15 22:53:14 steven 陳琇明案發生時我剛高中畢不久 雖已快40年至今仍印象深刻 因為我高中3年就住保儀路 在台灣通用電子打工 沒錯當時那裡的治安真的很壞 女的被強暴 男生領薪日被堵 時有所聞 木柵 景美 新店 有很多軍警特機關 理應治安會較好才對 實不然 不知為何? 畢業第2天 立即辭去工作離開 一天多不想多留

66年3搶案 公開槍決 我在當兵 臨行前電視有播 還有印象
坦白講我贊成新加坡鞭刑 情節重大先鞭打 再判刑
囂張飆車族抓幾個祭旗 保證立竿見影 2011-06-07 17:25:09 Steven 記得陳琇明案 3兇手 好像都是來自高階公務家庭
其中逃過死刑那個未成年犯 兄弟有6人為非做歹
還是情治人員小孩
不幸遇害女生的大哥 悲憤不甘心之餘 當時還收集這些人渣 犯罪事證 在景美女中附近 公告週知 2011-06-08 11:36:13 zzz 一點點用語上的小建議,
公訴罪不等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甚至都不該有"公訴罪"這個詞,而是"公訴"。
公訴是相對於自訴,是用"由誰來提起訴訟"這個區分標準。
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自訴則由被害人自己提。
公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用"需不需要告訴來進入訴訟"做為區分標準。
一個小例子,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所以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後仍然可以由檢察官提公訴。
我覺得普及法律知識就是從這些小地方慢慢累積做起,以免有事時跟執法人員司法人員是雞同鴨講,他以為你懂,你也自以為懂了,結果都錯了。大家多認識一些,就能多保護自己或家人朋友一點。 2011-07-24 17:05:35 情緒 其實已經很多人指出作者法律上的毛病了,我不是專家,也不用再多說些什麼。除此之外,我也想問作者,美國一直到金恩出來,大家才知道種族隔離 - 這種連在落後國家如:台灣都沒有這樣的法律 - 是不合理的。這是誰的錯?

坦白說,獨裁者既然有獨裁之實,負起一些時代的罪業,也不能說太過份。但是,我仍然覺得,一個負責任的作家應減少情緒,眼界看廣一點,對社會會更好。

但是,這大概是比調查出真相更難的事吧!無怪乎,社會的口子都是越來越深的,從來就沒有真正的撫平過。 2011-09-04 20:22:01 GJRobert 我相信管先生寫這些文章,目的不是為了挑起或發洩情緒,而是告訴大家:過去的台灣被弄成這樣子,難道我們不該朝正確的方向改進嗎?

獨裁者的後人只要跟前人劃清界限、承諾不再用一樣的方式治理臺灣,一樣能贏得尊敬。我倒不知道如果不提這些事件,只一味求取「和諧」,社會就會更好嗎? 2011-09-05 19:25:23 情緒 我不認為管先生有特殊目的, 但是他確實挑起了一些情緒, 就算你要故意裝做看不懂文章的情緒, 從回應也看得出來. 沒有人要你和諧, 但是情緒少一點, 我們可以從中獲得更嚴肅的教訓, 而不是瘋狂的罵戰而已.

獨裁者的後人指的是誰? 他們還能治理台灣? 你是不是活在當下的台灣啊? 我就自己先自以為是地代入你說的這個獨裁者的後人是國民黨好了, 別說像二二八之類的都已經道歉了幾次到連你都不關心了, 就算他們不承諾用一樣的方式治理台灣, 還能以一樣的方式治理台灣嗎? 況且為何只特別針對 "獨裁者的後人", 那些 "受害者" 站上執政舞台, 就沒有粗暴的演出嗎? 這一點連管先生也常常在痛罵哩! 2011-09-06 19:38:45 呆丸婪 在台灣政治權力核心中,以更安靜的方式消失掉的「大小泡沫」,真不知凡幾,此案案提醒我們一件簡單的事情:
台灣社會的特權階級裡,還有大小特權之分,在特權與特權的戰爭中,我們祇嗅到人治政權的血腥味,而無論是哪一政黨方面的勝利,人民都得不到實益。

所以要比爛就對是了都是貪汙腐敗,而人民也一直都是最底層最卑賤的螻蟻,更何況,民主制度也不過是另一種暴力罷了~ 2011-09-07 07:39:12 情緒 不能否認, 呆丸婪說的沒錯, 僅管大家都埋怨的要死, 但多數人都不想再回到過去, 為什麼呢? 社會 "和諧", 經濟快速成長不好嗎?

坦白說, 有些東西太過微渺, 無法言傳, 所以很難讓所有的人感同身受. 我當兵時, 雖然不算是爽爽兵, 但是也沒被操過, 日子還算輕鬆, 沒什麼好煩惱的. 一拿到退伍令時, 卻也是快樂的不得了 - 僅管前途茫茫, 開始要面對這個慘酷的世界.

民主制度是另一種暴力, 因為我們很難掙脫某種情緒來看世界, 常常被它氣的要死, 但是要放棄它, 我會第一個跳出來說: 我不願意. 2011-09-07 15:13:35 GJRobert 「情緒」先生,您被挑起的情緒看來著實不小,但是否把情緒放在正確的方向了呢?

國民黨統治的弊端豈只「二二八事件」或是族群磨擦?不也包括黨國經濟、政商勾結、官僚效率、官場文化、幻想的「中華文化」想像、打壓多元文化和語言、死板的教育、好大喜功實則無裨益的「建設」、無止盡的開發破壞非永續發展……?如果關心這個社會,就會知道這種「掌權文化」不獨從未因「民主化」而消失,尚且努力透過各種方式想要維繫其權力和利益。(跟中國靠近、減緩台灣的民主化或許是一種自保的好方法)

這些狀況不改變,如何侈談「撫平傷口」?台灣社會的問題豈只在於「族群衝突」而已?我認為族群根本只是小事,台灣民間的本省人外省人早就通婚的通婚、混合的混合,外省人只是被兩蔣政權的惡劣紀錄拖累而已,應該鎖定的對象本來就不是「外省人」,而是「國民黨」。重點是國民黨的舊統治根本是嚴重不及格,過去二十年也只是迫於選票不得不做一點改弦更張,骨子裡一堆事情還是老樣子。這樣看來,僅僅為了「二二八事件」道歉,只把台灣的問題化約為族群衝突、自己一直躲在外省人的擋箭牌後面,不真正卸下威權思維、讓政府的作風、社會、環境和經濟政策真正符合人民利益,這樣的道歉再多次又有何誠意?

至於為何要挑「獨裁者的後人」講,那要問您了,您如果不是先問為什麼要對「獨裁者」這麼撻伐,那我當然不會拿「獨裁者的後人」來幫您解答。

一部分的白色恐怖政治受刑人掌權後變得面目可憎,確實令人遺憾,也讓人感嘆台灣政治土壤已經完全被毒化。但也請不要就此把臺灣社會二分化,因為還有絕大多數受國民黨統治之害的「受害人」,都未曾掌握什麼權力、金錢,包括我個人在內(我是不知道您是否自認不是受害人啦),可並不是他們那副德性。臺灣人不分族群,仍繼續承受著這個社會許多令人七竅生煙又苦無改變之道的現況。

八年跟六十年,誰的危害比較大?誰比較需要改變?到現在,還有某黨宣稱台灣年輕人盡量多到中國發展,就可以解決台灣的就業問題,如果不是視本土為芻狗積習難改,這種不負責任的話怎麼說得出口?你可以認為社會和諧、不思檢討、任它繼續這樣發展,我是沒辦法忍受的,除非主要掌握權力的那些人改變心態和作為為止。 2011-09-09 12:30:53 GJRobert 補充說明,我個人完全不否認臺灣本土人民也有一些讓人搖頭的積習(比如說我們可能無法說國民黨來以前臺灣人就一定不會賄選或分派系,但這個我沒有研究,無法斷言;另外臺灣本省漢人過去對待原住民也確實沒高明到哪裡去),不能把責任完全推給國民黨或「中國外來」。不過狗咬狗一嘴毛是沒意義的,說 B 也需要檢討不代表 A 就卸責了,不然這跟媒體最愛轉移焦點的招式有何不同?您我都是理性的人,不如把精力放在指出問題、分析、找出問題所在的事情上吧。

回到本文,格主認為臺灣過去荒謬的性侵害刑事立法是兩蔣政權「不作為」所致。就算我們先不說獨裁者本人有沒有責任好了,下面那些佔據立法、司法職位的人,「正常來講」難道不該為民謀福、主動研擬更進步的立法?為什麼過去那個社會會變成是即使佔著位子不做事的人也可以高枕無憂?為什麼想要提出質疑之聲的人就會受到壓制?這時候就回到那個想要維持「政權穩定」的頭子,為了他想要坐在那個位子上,下面的社會必須付出多少進步緩慢的代價?這樣應該會清楚一點吧。 2011-09-09 12:44:18 GJRobert 我們確實不需要抱著仇恨的情緒一直去攻擊獨裁者及其後人,因為放下仇恨是耶穌教導的沒有錯。

然而帶著求真、求實、求善的精神,如果過去的某些做法是錯誤的、造成不理想的後果,或者是某些人確實不適任、某些想法和精神是有問題的,那麼站在為眾人好的出發點上,該調整的就應該要調整吧。 2011-09-09 12:50:17 混世魔王 管兄從故紙堆中爬梳出這麼多精彩的故事使人感佩,但是萬事都向"萬惡的兩蔣"頭上硬栽,有時太流於想當然耳。
例如"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云云,不知管兄是據何得到張木今是因為湊數據而被判死刑的呢???
又如強暴屬"告訴乃論"管兄自己都在文中提出兩個說法,一是
「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
後面又有一種說法
「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
其實,此規定只是宋儒朱熹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舊禮教的余緒,要按舊禮教的幹法被姦汙的女子就該一脖子吊死,哪裡還敢拋頭露臉的打官司。
換句話說此類刑案之屬於「告訴乃論」究其原意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
同此邏輯,為了保護被姦殺者的名節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當然也要列為告訴乃論,並非如官兄所云「這是什麼「鳥」法律啊」。再者強姦殺人被害家屬不提告訴,檢調仍應就殺人部分提出公訴,當時司法行政部認為「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實在是思慮不周
當然,時代在進步,法律也應該配合調整。此類案件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實在是符合時代潮流的。
但是個人淺見,這種事要牽拖到萬惡的兩蔣,恐怕跟以前學生無論寫任何作文最後結尾都要牽拖到反共復國消滅萬惡的共匪一樣浮濫。 2011-09-10 00:43:49 版主回應張木金只是搶奪未遂,為何跟著三大結夥搶劫者案,一起被移送軍法槍決?說穿了就是要讓畫面好看點,否則說是要槍斃「結夥搶劫」,結果就兩個人在畫面裡,另一個先自殺了,這場鬧劇要怎麼演下去?

李師科搶一次銀行被移送軍法,蘇俊模這一犯罪家族集團,搶了多少次運鈔車還逃獄,而且還精子穿圍牆能傳宗接代,卻拖拖拉拉了多年。同樣是搶劫,要不要移送軍法,在兩蔣時代,本來就是當權者一念之間,毫無正常的邏輯可言。

至於強姦為何要自訴?甚至連姦殺為什麼是自訴?又為什麼拖到20世紀快結束了才改?文章中與回應也都說明了,您能否接受,我無意見;我也無法讓你相信,因為信不信本來就是你的自由。當然啦!我要不要管你信或不信,也是我的自由。 2011-09-10 12:58:39 路人 管先生要不要參選政治人物 讓台灣更美好?XD 2011-10-13 19:16:02 黑森林 管大的法律見解不見得相當準確
但是有些人沒真正了解
何以會有 "非告論罪=公訴罪"
這樣的印象

首先 公訴自訴是"刑事訴訟"上類型的區隔
而告訴乃論與否則是"刑法"上區分

告訴乃論罪 必須你要提告訴
才符合提起公訴的要件 否則只能自訴
但是連向檢察官提告訴都不做了況是自訴
而非告訴乃論 則是公自訴皆可
但是依法檢察官知悉有犯罪情事
是有"偵查犯罪並提告"的義務
也就是說 如果非告論罪
檢察官是有提告的"法定義務"
所以要說是等同"公訴罪"
儘管定義上不甚嚴謹但也無不可
更不用說一般市井小民遇到刑事案件
不懂法律是其次要如何蒐證
想提起自訴根本是天方夜譚

另外拿"保護當事人"作為妨礙性自主犯罪
列為告訴乃論的理由實在是略嫌拙劣
即便是改為非告訴乃論
只要有適當配套措施
都是可以讓被害人身分無須曝光
何來影響當事人聲譽之疑? 2011-11-18 21:55:47 路人 我只覺得,強姦人的人都應該死一死
要槍斃他們,還請他們自己買子彈 2011-11-27 05:31:19 親眼見過白吃檢察官的人 台灣法律最有趣的地方,有一群白吃住在司法院內.他們亂判一堆案子.然後被老百姓公幹.這時就會有群法律人指者老百姓不懂法律. 東扯西扯一大堆的~~~

但這群法律人幾乎 甚至不曾努力的讓大家認識法律,似乎希望老百姓出事了花錢來向他們請教請教.
這種情況下 台灣的司法不能進步 也沒什麼不對的

有時想想 為何 台灣的法治 是鞋子太小 腳穿不下去 所以就把腳剁掉呢?

順便提一下 "只要有適當配套措施
都是可以讓被害人身分無須曝光" 這個的問題 就須想辦法清一清 司法院內的白吃 看看前鎮子的司法官 2011-12-02 20:18:25 我要回應 當有新回應時請 E-mail 通知 * 請輸入識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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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6 00:24:18 人氣(65,501) | 回應(80) | 推薦(4) | 收藏(1)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個女高中生被輪姦致死以後(管仁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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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子裡來了隻狡猾又兇暴的狐狸,動物們都膽戰心驚,生怕淪為牠的腹中物。有天一隻倒楣的驢子被牠遇上了,要跑,跑不過牠;要打,又不是對手,驢子就說:「大王,你今天一定能吃到我;但我剛才不小心後腳踩到一根刺,如果大王吃了我,刺進了大王肚子裡怕不太好,大王乾脆先替我拔了這根刺再吃我好嗎?」狐狸想想也對,就把頭伸進驢子後腳後邊,驢子趁機用牠有力的後腳,踢中了狐狸的腦門,一踹就送狐狸上了西天。這時驢子才感慨地說:「你明明就只是狐狸,何必要假扮醫生呢?」

  2009年的台灣人真是比驢子更倒楣,遇到了一馬一扁合為「騙」的兩任總統,我們卻無法將這兩隻狐狸踢到西天,只能任由牠們繼續充當「心靈醫師」。一個為了掩飾貪婪,在看守所裡寫了<給家後>,讚美借勢索賄的妻子:「你說後悔作第一夫人,不對!這不是你的錯,是我不聽你的話,自私的走上政治這條路。什麼工作不能做,去作什麼總統,一切晚矣!不可能再回頭。」另一個為了掩飾無能,在總統府寫了<燈塔>,歌誦提拔他的專制君王:「像一座燈塔,照亮我們奮鬥的方向。我們會帶著你的智慧、愛心和勇氣,在風暴中成長。」

  總統不做總統,偏要當詩人;就像狐狸不當狐狸,偏要當醫生一樣的荒謬。當初阿扁因貪婪而民意支持度低落,就以挑起兩岸緊張情勢來鞏固基本教義派;如今小馬因經濟景氣衰退而支持度時大幅下滑時,竟也師法故技,推動「蔣經國週」的造神運動,哄騙沒經歷過兩蔣統治的年輕人。小蔣時代固然是比老蔣時代略為正常一點,人命不再賤如螻蟻,但荒謬離奇的司法案例依舊層出不窮,其中尤以1976年電視直播的「公開槍決十大要犯」最為經典。

  1975年老蔣駕崩,小蔣以行政院長的身分接下國民黨主席一職,幕後的藏鏡人終於走到台前。那時剛經歷石油危機,中南半島越柬寮三國也相繼赤化,政經情勢都不穩的情況下,治安也大受影響,所以小蔣一登基,就在1976年1月31日的農曆春節前後一星期裡,將島內「三大搶案」的十名非軍人成年犯,移送軍法速審速決後分三批槍斃。為了宣導「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竟透過電視畫面,反覆重播執行前犯人被年輕憲兵綑綁、灌酒、還被穿中山裝的老芋伯憲兵,用筷子插著滷蛋、饅頭,一秒鐘內強塞進嘴裡,然後推上軍用卡車的驚悚畫面。

  所謂的「三大搶案」,分別是:一、1975年11月26日上午,黃哲輝(27歲)、靳添富(23歲)、郭坤泉(22歲)和鄧榮棋(19歲)四人搶劫新竹六信工友陳秀雄自合庫提領的五十萬元公款,並用石灰噴眼與木劍擊打成傷。二、1975年12月21日晚間,黃德琳(19歲)、張煥輝(17歲)、吳騰湧(20歲)、徐茂立(19歲)及湯金華(18歲)五人搶劫苗栗頭份的日商史丹雷工廠六千元,並殺傷日籍工程師井上廣幸。三、1976年1月8日上午,張寶源(26歲)、張寶澤(24歲)、唐亞民(27歲)、張建堂(29歲) 四人搶劫台北四維路女歌星甄妮住宅七十萬元;之前他們也搶過信義路二段歌星包娜娜住宅。

  。。。。。。。。。。。。。。。。。。。。

  這「三大搶案」都符合「結夥搶劫」的要件,而且在搶劫過程中還綑綁與淩虐殺傷被害人,加上被搶者不是有高知名度的歌星,就是敏感的外籍人士,所以即使搶犯都還年輕,有些甚至剛成年也沒前科,卻在小蔣「治亂世,用重典」的口號下被移送軍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1月21日清晨,槍決了頭份史丹雷工廠搶案的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四人;三天後1月24日清晨,槍決了新竹六信搶案的黃哲輝、靳添富二人;大年初六的2月5日清晨,又槍決了甄妮家搶案的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張建堂四人。

  但「三大搶案」共13人涉案;其中張煥輝未滿18歲,改由刑事法庭審判。郭坤泉在靳添富投案後自知法網難逃,12月17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大雅路北海旅社222房服毒,下午三時被服務生發現報警。13個搶犯只剩下11人被軍法起訴,但很奇怪的是1月24日春節前夕,第二批被槍決的新竹六信搶案犯人,被警總移送軍法的明明就是黃哲輝、靳添富、鄧榮棋三人,槍決時卻變成了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三人。鄧榮棋是畏罪自殺的郭坤泉之弟(郭從母姓),為何他能逃過一死?已經很難理解了;至於同時被槍斃的張木金,那才真的冤枉了。

  1976年1月5日上午十時許,聯海貿易公司會計李素貞,自八德路華銀新生分行提領20萬元裝入皮包,步行到一百公尺外的一銀辦理匯款,卻在一銀門前被一青年男子自後方搶去,並向一銀後方巷道奔逃,李素貞大喊:「抓賊喔!」一銀倉庫內的四名男職員立即衝出,搶犯嚇得把十萬元一紮的現款丟在地上,李素貞撿起十萬元,四名職員仍尾追不捨,搶犯穿過巷道跑到忠孝東路,跨越路中的安全島,又將另一紮十萬元丟下,轉向新生南路逃跑。這時市警交通大隊四分隊警員楊春木,與市刑警大隊鑑識組技士施志茂也加入追捕。搶犯跑到新生南路濟南路口時,上了路邊的一輛計程車,但司機拒絕開車,搶犯只好下車,被追來的施志茂以柔道制服;市警察局長酈俊厚因此頒贈施志茂獎金一萬元。

  被捕的搶奪未遂犯張木金(24歲,基隆人,無犯罪前科),原本在信義路二段開設嘉南電器行,家境尚可,不知為何鬼迷心竅,犯下此一惡行。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史丹雷工廠案與甄妮家搶案都是一次槍決四人,而新竹六信搶案裡的四名人犯一自殺,另一人又不知為何免死,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被行政院台(65)法0264號函移送軍法審理,奉國防部(65)曉陽字等0084令由軍事檢察官起訴,二星期後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量刑,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

  張木金由於犯罪時間點選的不好,撞上了小蔣正要嚴刑對付結夥搶劫的重點期間,結果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移送軍法,又被判最高刑度的死刑,跟著人家結夥搶劫的搶犯一起被槍斃。張木金在獄中留下了十幾封遺書,祈求父母、大哥寬恕,希望他的妻子寶珠好好撫育正豐、正和這二個孩子,也拜託妹妹美珠與弟弟木春、添本能代為孝順父母。但張木金被槍決後,別說搶奪犯不會被移送軍法,就算是結夥搶劫,例如台中沙鹿的合庫運鈔車搶案主謀蘇俊模,照樣也沒有移送軍法。而且還在纏訟多年裡又是劫獄、逃獄,又是到三民路與林森路口的廖綜合醫院203房與林姓歌星「圓房」生子,甚至提供M16步槍給舅舅游榮佳,搞出更大的世華運鈔車搶案。兩蔣時期司法之黑暗,不是今天的人可以想像。

  。。。。。。。。。。。。。。。。。。。。

  小蔣當權時搶女人皮包的要槍斃,結夥搶女歌星住宅的要槍斃,但請問結夥輪姦少女的犯罪集團被抓時會如何呢?答案是除非被害少女家長提起自訴,否則就無罪。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把強姦罪定義為「妨害風化」,竟然與經營色情行業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是同一章的罪行。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只要強姦或輪姦時不搶劫,就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因此這類案件最後大多是由雙方私下和解後,被害人就撤回告訴,有事立刻變成沒事。所以有錢人家子弟就一姦再姦,反正出了事就用錢來解決,法律始終奈何不了他們。

  不用改選的萬年國會,裡面豢養了數百個兩蔣的家臣,他們即使拖著尿袋,戴著呼吸器,只要照著兩蔣的聖諭舉手投票,扮演好「法統」這橡皮圖章的角色,高官厚祿即可確保。雖然他們明知強姦罪行大於搶奪,輪姦對女性的傷害更大於結夥搶劫,可是對於被強姦(尤其是輪姦)少女的悲情,老賊們根本懶得理會。於是在這種「惡法」的保障下,台灣出現了許多專以輪姦少女為樂的犯罪集團。其中一個橫行在台北市南區景美木柵與台北縣新店鎮的犯罪集團,竟然嫌輪姦少女還不過癮,最後搞成了姦殺,終於引發蓄積已久的民怨。

  1975年老蔣死前的一個月的3月5日深夜十一時,木柵國中三年級學生蔡文雄,在保儀路一段76號的集應廟戲台下,發現一具趴在地上、背部朝天,身穿白衣黑褲的女學生屍體,嚇得趕緊報警。警方驗屍時發現死者衣服上沾有很多泥土,黑長褲的正面被撕裂,白色內褲染有血跡,臉部浮腫,顯見死者被強暴時曾反抗掙扎,因而遭歹徒扼住脖子,窒息死亡。屍體旁的書包裡,書籍擺放相當整齊,沒有翻動跡象,證明兇手並非劫財殺人。

  警方從書包裡的證件發現,死者是家住木柵路三段╳號之1二樓,就讀於中山女中三年義班的學生陳╳明。死者父親陳╳潭在景美經營汽水批發生意,因為家裡住了許多工人,非常吵雜,陳╳明成績很好,再過不到四個月就要參加大學聯考,因此去年七月就搬到木柵與哥哥、姊姊同住。家人、鄰居以及班導師張維岩與同學們,異口同聲都讚美這個女孩子很文靜、脾氣好又用功,每天早上四點半起床讀書,六點出門上學;下午六點半左右放學到家,生活規律,絕無異性朋友。

  法醫驗屍後發現死者處女膜有新裂痕,外陰部也採集到不屬於死者的體毛,研判很可能是兇手所遺留的。而且死者兩腿偏內側部位及兩臂均有瘀傷,顯見兇手不是用兩膝頂在死者兩腿間施暴,而是有其他人在旁幫忙拉住手腳與遮住口鼻。尤其兇手之一手勁極強,除了在死者脖子上留下瘀痕,還有深入皮膚的指甲印。另外警方也在保儀路一段74巷四號附近,即距離陳屍地點不遠處的垃圾堆內,帶回可疑的衛生紙回去化驗。這是一齣非常明顯的姦殺案,但警方的辦案方向卻南轅北轍。

  。。。。。。。。。。。。。。。。。。。。

  台北郊區的景美、木柵,與北投、士林、南港、內湖一樣,這六個行政區原本都隸屬於台北縣。為了裝點「民主」的門面,台北市這個與縣屬於同位階的省轄市,市長本來是用民選的。偏偏台北市由於市民的知識水準較高,老蔣的愚民宣傳效果有限,所以常選出黨外的市長。天子腳下出現「亂黨」,老蔣當然不爽,於是在1967年將這六個台北縣的鄉鎮劃入台北市,讓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這樣台北市長就可以改為官派了。但少了民選市長還算小事,六個新市區比原本十個老市區轄區都要大,而且有空地可新建大批的公寓,人口因此激增。然而警察編制仍然照舊,自然無法適應新的治安需要。

  這六個新市區的警分局,刑事組人員編制與原來隸屬於台北縣的鄉鎮一樣,最少的連同組長在內僅有三人。遇到一人請事假,另一名請病假,組長要外出查案時,只好把辦公室大門上鎖。以命案發生地的木柵為例,分局刑事組裡雖有四名刑警,但其中兩人是剛從其他單位調來,對當地的環境不孰悉,又未建立社會關係,即使想幫忙也幫不上。更嚴重的是當時警方人事將大調動,分局長玩起「大風吹」,原任大同分局長,後來成為有史以來非軍人轉任的首任警政署長莊亨岱,已發佈將調宜蘭縣警察局長;遺留下來的大同分局長一職,由木柵分局長陳兆揆調任。在長官即將高升時,轄區怎能出現這種「重大刑案」?於是下午六點在離分局不遠發生的輪姦致死案,就被警方一路朝著「情殺」方向偵辦。

  集應廟在當時的木柵算是「鬧區」,不但附近有很多住家,距離分局還不到三百公尺。而且根據法醫相驗,死者是遭輪姦後勒死,時間約在當晚七點之前,警方因此「大膽假設」兩個以上的兇手怎敢在此輪姦?另一方面,死者褲管上有青苔及水跡,但戲台前後都是乾燥的水泥地,警方「小心求證」後,認為另有第一現場,死者只是被移屍至此。既然木柵只是兇手棄屍處,而非犯罪現場,分局的責任就減輕了許多。

  排除了集應廟是犯罪的第一現場後,警方還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像是對媒體發布當時有一少女看到戲台下陰暗處,有一對男女在擁抱,但距離太遠,她無法確定那兩人的面貌和身材。警方因此研判死者與兇手原本相識,兩人相約到集應廟前戲台下談話,兇手臨時起意被陳╳明所拒,以致在氣憤下逞兇。既然警方鎖定了往「情殺」方向偵辦,於是報上出現了陳╳明的小學男同學、上學期補習班的男同學、寫過信給他的「文賢」、四十多歲的廖姓男子、三十歲的劉姓水泥工,李姓、張姓、曾姓、高姓等高中生,一個個被警方約談,一次次被報紙報導,把陳╳明形容得簡直是比風塵女子還交遊廣闊。

  。。。。。。。。。。。。。。。。。。。。

  為了撇清在晚間六點天色尚未全黑的鬧市裡,而且就在分局附近發生了輪姦殺人案,免得攪亂了已發布卻尚未就任的「升官圖」,警方只好拚命調查陳╳明的「社會關係」,以致每天新聞媒體報導出來的男子姓名都不同,身分背景與年齡的差距也都甚遠,實在是鬧得太不像話了。最後不但陳╳明的家人、鄰居與同學,紛紛寫信向媒體抗議,還有當地許多曾被輪姦的不幸少女,也鼓起勇氣寫信給行政院長。由於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後,兩蔣是全中國唯一「法統」的神話已經破滅,小蔣為了順利接班,拚命在島內塑造自己「親民愛民」的形象,以致大家投書陳情的第一人選就非小蔣莫屬了。

  原來政大附近有兩個幫派,以道南橋為界,南邊是「藍鷹幫」,北面則是政大教職員宿舍子弟組織的「小政大幫」,這兩個幫派的成員,原本多少還講點義氣,只是打架爭地盤,即使1972年在政大校園內發生了的涼亭械鬥血案,死傷的都只是幫派成員,不致殃及無辜。但1974年開始情況就轉變了,警總雖然宣稱這兩個幫派都已「解散」,但危害百姓更烈。牠們時常三五成群在光天化日下騷擾少女,甚至挾持輪姦。受害者有政大、景文與東方的女學生,有指南、欣欣客運的車掌、有通用公司的女工,這些陳情信讓小蔣看了後深感不可思議,台灣竟有如此「毫無王法」的地區?於是指派刑事警察局長曹極接手查辦陳╳明命案,而且「限期破案」。

  小蔣龍顏震怒,下旨由刑事警察局查辦後,木柵分局無法再隻手遮天,提什麼第一現場、情殺之類來「亂」的偵辦方向,乖乖照著層峰御旨去徹查當地幫派,果然發現有證人檢舉,藍鷹幫的鄭金池(18歲,台北市人,住木柵區指南路二段14號,有妨害風化與攜帶凶器前科,)當晚曾在距離命案現場不到二十公尺處的一家小麵館吃麵,但警方約談時他已逃逸。警方根據他寫給女友的信,確認他已涉案。照著信封上的地址趕往新竹查尋,結果撲了空,因為那是個假地址。但刑事局偵查第一隊第三組組長張鼎英,在新竹經過兩天搜捕後,獲得了正確的情報,鄭金池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16日上午先從新竹搭計程車,然後半途換乘公路局巴士,到了台北西站剛下車,就被埋伏的刑警逮捕了。

  鄭金池被捕後供稱,他和因賭博被警方逮捕,依違警罰法裁決拘留七天現仍在押的小政大幫成員林尚勝(20歲,浙江人,住萬壽路73巷41號)與李偉明(20歲,福建人,住保儀路一段109巷8號)一起犯下此案。別看這三人都未滿20歲,但已有竊盜、殺人未遂、傷害等多次前科,並涉及六次強姦。無奈被害少女恐懼幫派報復,又怕報紙報導後名節受損,所以均未提出告訴,以致這三人毫無顧忌,繼續這樣當街強擄少女輪姦,要不是他們偷竊被法辦,甚至還從未吃過牢飯。據鄭金池向警方自白的犯罪事實:

  3月5日下午六時半,三人在集應廟旁的金屋電動玩具店相遇。李偉民提議去「釣個馬子來大鍋炒」,於是一同走到景文中學門前空地附近,鄭金池自稱因內急獨自到集應廟旁公廁;不久一輛欣欣客運公車「16甲」開到路邊,林、李兩人即尾隨剛下車的陳╳明,捂住口鼻,挾持到集應廟前戲台右側垃圾車旁,按倒地上。由於陳╳明極力反抗,他們二人就合力壓制,起初還聽見陳╳明哀叫的聲音,但被林尚勝用力扼住脖子後就香消玉殞了。鄭金池自稱他到附近牆邊把風,僅有林、李二人輪流姦屍,然後李偉民抱起陳陳╳明的屍體,想棄置廟旁較隱蔽處;但走了幾步怕被外人看見,又退回來,就把屍體棄置在戲台下。

  。。。。。。。。。。。。。。。。。。。。

  鄭金池被捕並向警方自白部分罪行後,才還了死者陳╳明一個公道。原本木柵分局一開始所查辦的「情殺」,根本就是官僚系統裡的護短,其實陳╳明與三名兇手根本素不相識。但鄭金池的自白還有更震撼的在後頭,他們三人在六點半姦殺了陳╳明還嫌不過癮,到了十點多,竟然又到金屋電動玩具店,相約再去那裡「釣個馬子來大鍋炒」,剛巧景文中學夜間部放學,他們又擄了一名女生,幸好有其他同學過來圍觀,這個夜校女生才得以逃脫狼吻。刑事局警員向受害夜校生與同學查證後,才發現木柵這裡的治安竟是如此敗壞。

  但鄭金池自白中指出的共犯林尚勝、李偉民兩人,始終否認共同做案;而鄭金池也僅承認把風,否認參與輪姦與殺人。然而根據刑事局法醫楊日松的鑑定,林尚勝的血型和唾液為A型、李偉民為O型,鄭金池為B型,與陳╳明下體所採集到的精液化驗結果相同。林尚勝自稱當時曾與另外七個朋友在木柵集英街粵油飯店吃飯,經查證並無其事。李偉民則自稱當時到木柵指南路一段新士裝西服店去取一件定做的襯衫;又到興隆洗衣店取回交洗的淺藍色牛仔褲,然後回家;但經查證西裝店不能證明當晚他去過,洗衣店則表示他未曾拿牛仔褲去洗,只有前幾天送去一件咖啡色外套而已,兩人交代之行蹤都與事實不符。

  警方在3月23日拘留期滿後,移送三人至地檢處,經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偵查終結,3月31日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一案兩送」是因為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十八歲,所以只能移送少年法庭。這個決定雖然「合法」,但卻引起了眾怒。因為這三個人的行為實在太可怕,例如一審判決書裡提到他們的罪行:2月15日早上,他們在木柵路一段的一家公司裡要擄走一名陳姓少女,被陳女同事發現後,他們又回頭去抓另一個過路女子。2月28日在政大後山杜母園,輪姦一景文高中夜間部女生。3月1日在木柵菜市場企圖擄走二名路過少女,因眾人圍觀才放棄。他們甚至在去年8月的政大校園內輪姦一名女大學生。

  除了這些案件外,3月24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惠芬」的讀者說:「由陳╳明命案,使我想起一位朋友的悲慘遭遇。去年夏天某晚,她在中山北路二段一個派出所附近,被四名歹徒挾持到一個公寓樓上,慘遭輪暴,使她身心蒙受了嚴重打擊。而今這種案件不斷發生,並且鬧出人命,足見歹徒猖獗到無法無天的程度,懇切希望司法和治安機關從嚴處理,以保障我們婦女的安全。」署名「木柵一女生」的讀者則說:「敝友林╳╳,在報上刊出陳╳明命案的兇手照片後,曾告訴我,她在半個月前,亦曾遭此三人中的兩名輪暴,當時兇手恐嚇她,如果報警,將殺死其全家人,她忍辱未敢報警。想不到半個月後的今天,他們竟以同樣的手段輪暴且勒死了另一位無辜的女學生。如此喪盡天良的歹徒,豈能容其繼續猖狂?希望司法界掃盡這些為害社會的敗類。」

  另外3月22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一群政治大學學生」的讀者說: 「木柵陳明案的主嫌以未滿十八歲而未能移送法辦,以他們連續強暴女性之惡行,此與攔路強劫之罪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法律責任應加深究。另外警局曾宣布要公佈不良少年家長的姓名,如今這些真正的『不良』分子,其父母仍被隱名理姓,殊令人費解。」署名「中山女中一群學生」的讀者則說「依動員戡亂時期法,結夥搶劫是處以死刑。而結夥『搶人』且置人於死,則該當何罪?雖其尚未成年,可是心狠手辣,罪實難容。而歹徒猖獗,即因刑罰太輕,且屬告訴乃論。為確保女性的安全,我們建議此種罪行應加重處分,且改為公訴罪。我們希望陳同學之死,能換來女性安全的保障。那麼,她的犧牲亦有價值,倘若此風不能根絕,相信她不會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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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這些讀者投書,抗議法律對「擄人輪姦」竟然是採告訴乃論的不滿。陳╳明有三個哥哥,都在軍中服役,家裡僅有一個姊姊與一個讀國中的弟弟。在破案後的3月22日,《中國時報》刊出了她的大哥陳啟╳(清大物理所畢,服預官役中)沉痛的投書「從舍妹遇害說起」,第一段就提到:「舍妹文靜清秀,寡言內向,在家一天也說說不上十句話,有事常以行動或微笑來代替言語。講話小小聲聲的,從未與兄弟姊(無妹)口角過,十八年來我這個做大哥的從未責罵過他。除讀書之外,她還會作家事、女紅,喜好整潔、生活單純。誠如在送遺體到殯儀館的途中,家父痛苦所說的:『到哪裡去找這麼好的女孩子?』而她竟然遇害了。」

  陳╳明的父親陳╳潭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這樣一個生活嚴謹、品學兼優的好女孩,都會碰上這種事,我不知道其他婦女是否還有保障?」陳╳潭想到乖巧的女兒說:「今年過年時,我分期付款買了一部小轎車,要帶她去郊外散散心,她卻拿起了課本不願意去。大年初一早上,當其他人都在玩耍嘻鬧時,她卻穿著新衣服獨自在後院走廊徘徊,走近一看才知道,原來她正一邊吃糖,一邊背著化學方程式。」陳╳明的母親高╳桂也說:「她高中聯考時差兩分就考上北一女,所以考大學前更用功;這麼聽話孝順的女孩子,為什麼會這樣死於非命?這群兇手究竟是出自什麼樣的家庭?」

  究竟這些兇手出自什麼樣的家庭?內政部長林金生(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的父親)3月22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覆立法委員謝深山的質詢時提到,鄭金池的父親鄭明祿生了九個兒子,長子鄭增吉因殺人案關在花蓮監獄、三子鄭增益與四子鄭榮慶因殺人案關在龜山監獄、五子鄭坤注被提報流氓在綠島管訓、七子夥同另兩名男子輪姦婦女正被收押偵查中,如今八子鄭金池又犯下這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雖然一家九兄弟有六個在監獄裡,但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18歲,最重也僅能判刑15年。

  由於司法對這種擄人輪姦犯的「保護」是如此周到,果然引起了後續效應。3月18日晚間11時,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下班回家,途經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碰到正在街上遊蕩的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福(19歲,住新店鎮寶橋路)與周禹侯、龔孝誠、鄭山龍、蕭綱侯等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他們見她孤單可欺,即上前圍住並叫囂:「乖乖跟我們走,不然你就會跟陳╳明一樣。」然後挾持她至一棟空屋中輪姦。這種擄人輪姦的犯行,連小蔣也在3月20日的行政院院會裡開罵了:「木柵陳╳明命案涉嫌人都是年輕人,這事應特別加以警惕。希望今後要加強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輔導青年人向正常的方向發展,以防範發生類似不幸案件。」

  小蔣一開罵果然有點效果,司法單位不敢再「推」了。原本小蔣標榜的「治亂世、用重典」,連搶女人皮包都能槍斃,但是對於少女被輪姦的案件,若非造成命案,根本無人理會。甚至歹徒在白天、在鬧區,照樣公然結夥輪姦,其膽大妄為之程度令人咋舌。歹徒吃定了受辱少女不願張場,所以總能逍遙法外。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可是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也被列為告訴乃論,這是什麼「鳥」法律啊?陳╳明都已被殺了,自己不可能提出告訴,如果治安或司法機關不能主動為她伸冤,那麼我們還需要這種法律做什麼?

  。。。。。。。。。。。。。。。。。。。。

  陳╳明命案引爆了社會上對於性侵害的重視與司法制度的不滿,司法行政部(後來的法務部)也趕緊澄清,表示刑法223條的「強姦殺人」罪會被列為「告訴乃論」,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但法院受理這類案子,通常死者的法定代理人都會要控告,所以就算真有被害者家屬接受了「遮羞費」和解,或是畏於兇手惡勢力不敢告,法官還是會依「殺人」罪對兇手從重科刑。所以強姦殺人罪雖是告訴乃論,但這三名落網歹徒不會逍遙法外的。

  3月25日上午十時,陳╳明的公祭儀式在木柵路三段欣欣客運停車場舉行,下葬於深坑鄉草地頭公墓前,家屬將棺木繞經遇害現場集應廟戲台「招魂」,期望兇手能被正法。陳╳明的導師張維岩的輓聯是:「天道寧論竟遭不測,罪人斯得宜正明刑」。中山女中高三義班全體同學則以「遭不測痛失良伴,眾歹徒難逃法網」的輓聯致哀。但這樣的輓聯竟也觸怒了兇手家屬,負責輓聯的兩位女同學,竟在喪禮前一天深夜十二時,都接到自稱「羅斯福路四段」者打來的電話,要她們警告其他同學們,不要在陳╳明的葬禮中過於「張揚」,否則「有得瞧」!連中山女中的訓導主任,也收到一封恐嚇信,要她約束學生們不要把事情擴大,要不然將對該校不利。訓導主任為安全起見,就勸導學生們在祭弔陳╳明之後趕快回家,不必參加家屬的送葬行列,更不要在木柵一帶逗留,以免發生意外。

  兇手與家屬的行徑實在太過囂張,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3月31日偵查終結,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起訴書裡指出「被告林尚勝、李偉民等人,慣於結夥輪暴少女,被害人遭凌辱後,為顧及名譽及恐受報復,多隱忍不報,因而膽大妄為,敢在傍晚鬧區輪姦殺人,既毀人名節、又奪人生命,實屬罪大惡極,對此淫暴之徒,必須嚴懲,處以極刑,以戢暴戾,而儆效尤。」一、二審均處林尚勝、李偉民死刑,鄭金池有期徒刑15年;他們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竟又發回更審,高院更審後仍維持原判。纏訟到隔年4月21日,最高法院終於三審定讞,林尚勝、李偉民在4月24日清晨被槍決,鄭金池則被判15年。

  兩名兇手伏法,另一名未成年兇手入監服刑後,民眾除了對警察、司法機關的失職依舊不滿外,報紙為了炒作新聞,做了許多不實報導,也是讓人憤慨。3月22日《中國時報》裡陳╳明大哥陳啟╳的投書裡就痛陳:「記者妄加揣測,以報導『桃色新聞』的口氣,用曖昧的字眼含沙射影、損人名節,加重家人的傷痛。如某報刊出男友之名,另報則推測舍妹之死因係由於與暴徒『不合作』。難道他們不會用『抗拒』這兩個字?」

  這些社會記者為了替當地警方的失職「圍事」,竟昧著良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被不認識的歹徒輪姦致死,非要寫成曖昧的情殺。至於「不合作」一詞更是荒謬,換是記者或報老闆自己的女兒遇到這種事,請問她應該「合作」嗎? 1975年5月22日,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召開評議會,對於陳╳明被輪姦致死案,若干新聞報導及評論的不實內容,影響死者名節處應予改正。這樣的結果也總算是還了陳╳明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至於將強姦罪改為公訴,雖然台北市議會通過了七位女議員所提的臨時動議,痛斥木柵地區發生多起輪暴婦女案件,治安單位卻視若無睹,以此事為「告訴乃論」為推諉之詞,實為失職。公然結夥輪暴,罪惡尤大於盜匪、夥劫,但輪暴竟在「告訴乃論」的藉口下逍遙法外,因此大會議決:一、建議中央制定法律,明定輪暴罪行為唯一死刑。二、限期肅清不良分子及不良幫派。三、請司法機關嚴懲陳╳明案兇犯。四、本案警察局迅速破案,請市府對於有功人員及失職人員分別查明獎懲。

  不過台北市議會的決議歸決議,對於那些被兩蔣豢養而不用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們來說,只要關心好「反攻復國大業」即可,這些低級的「地方民意」,根本不需理會。刑法221條性侵害罪改為公訴,一直等到小蔣死了之後多年才實現。陳╳明固然是被這三個歹徒輪姦致死,但這些兇手家屬、地方警察、報社記者與老賊立委,能否也算是「共犯」,就交給歷史去解決吧!

 

管仁健輪姦蔣經國鄭金池木柵中山女中公訴李偉民林尚勝政大馬英九張木金集應廟
台長:管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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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強姦是「告訴乃論」,據我所知,是考慮到民國初年民風純樸,婦女一旦受辱,若鬧到衙門,日後根本難以立足。這個時代背景,不得不考慮吧?硬要歸罪於兩蔣,這未免有些牽強。不得不承認,民國以來,法官的養成極其專業,哪怕是兩蔣時代,法官依舊是考試循序拔擢上來。這與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大陸,有好長一段時期,法官是由軍人轉任,根本差了十萬八千里。

戒嚴時期的司法弊端,主要都是發生在軍法體系。
2009-08-09 16:37:31
版主回應
老蔣駕崩時民國成立了64年,他統治台灣也30年了,外加小蔣接班又統治了13年,還去提民國初年做什麼?本案發生在民國64年,老兄,是64年,不是14年。兩蔣的司法系統是什麼水準,到今天都還能看出。今上因特別費被起訴後這樣大呼小叫的,卻沒想過他也擔任過這各國家的法務部長。現在他官司了結了,也當上總統了,可是現在司法怎樣?如果你也學今上那樣,要去比清朝、比中國、比烏干達、比索馬利亞,請您自便。
2009-08-12 17:22:38
行為人甲男
to ABC

大錯特錯
即使你闡述有理
然而到了民國60.70年代
時代背景也早已不同
為何立法例仍遲遲未改?
此乃因當時中央民意立法機關一律被國民黨所挾持
而又腐敗不食人間煙火
(看看當年萬年國代這什麼鳥樣)
行政 立法兩機關名義上是不同的憲法機關
實則為國民黨專制集權的統治工具
同一個鼻孔出氣 何來的制衡機制?
簡單說
當時的中央民代都是兩蔣養的
你懂了嗎!!!???

又的確一直以來法官的養成皆須經過考試核可
然而當年因獨裁者治國無術 法治不彰
(幾乎都人治了 何來法治?
連被告都可被行政院函送軍法審理...)
法官收賄使犯罪人受宣告無罪
或不合比例減輕刑度
皆時有所聞
若要跟中國比也只是相對較好罷了
司法之中立及清明對一個國家來說何其重要
一直以來我只知道需要不斷地改進
從沒聽過有人自認比上不足 比下有餘的


to 管大

感謝您的又一篇經典好文
但刑事案件中告訴乃論的&quot告訴&quot與被害人&quot自訴&quot概念上有所不同
告訴指將被害事實告知檢方 由其發動偵查提起公訴
(概念上可解為由檢方代表國家作為刑事原告)
自訴則指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 而以自己為原告向被告提告
若管大把一些概念混淆的地方改一下
這篇文章就更讚啦
2009-08-12 12:21:42
版主回應
甲男兄:你大概是學法的,我是學文的。我在文中已經用引號標注「不告不理」「告訴乃論」,這引號就是與原意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意思。

例如甲男你說小管這人很帥,我就會覺得你是個喜歡說老實話的人;但如果甲男你說小管這人「很帥」,我就會認為你是懷疑、諷刺小管這人很帥。
2009-08-12 18:10:33
甲男
原來是我誤解了
謝謝版主指正!
2009-08-13 02:22:08
ABC
你文章做太大了,無論怎麼做,落款處總要來點「蔣家獨裁」啦、「違反人權」啦,來滿足特定群眾的胃口。
拿中共的司法體系比,不開心?也行。比比日本總可以吧?日本至今仍把強姦罪定為「親告罪」。看懂了吧?國民政府當年制定的民、刑法,很大一個程度是參考日本的,「顧慮到婦女名節」,是我們東方民族歷來的社會文化,與獨裁專制封建根本扯不上關係。
話說回來,管兄平日在兩蔣臉上抹的灰還不夠?一定要添上這一篇明顯與「獨裁」扯不上關係的刑法制度來錦上添花嗎?
2009-08-16 09:47:56
版主回應
老兄,那麼蔣家特有的「強姦殺人」也列為「親告」,您可以告訴我為何在老賊當道的萬年國會裡,這樣明顯是立法疏失的法條,可以從大陸帶到台灣,從老蔣到小蔣六十年如一日,這跟什麼民情有個狗屁關聯嗎?世界各國又有哪裡有如此「先進」的法條?明顯的就是這個專制政府的水準低劣,死不認錯而已。
2009-08-16 15:37:16
ABC
萬年國會怎麼了?現在國會不再萬年了,立法效率與品質比起萬年國會時代如何?根本就搞錯論議論方向。

強姦殺人者從來就不曾因為法律漏洞得以輕鬆逃過制裁。你不過是為了證明自己一貫正確,硬是把個不相關的議題和「專制獨裁」扯上。

再讓你開開眼界:日本民法沒規定表親不能通婚,表兄妹通婚的至今比比皆是。這個法先進?不先進?答不出來了吧。當你拿「先進」與否來做法律品質的形容詞時,得要有本事說說哪國的法律「先進」得無與倫比,然後再把各國的法律排出個三六九等。說不出來的話,「先進」二字純屬狗尾續貂的情緒話。
2009-08-16 18:55:54
版主回應
老兄,法定婚姻與民俗有關,舊約聖經裡別說表兄妹與堂兄妹(雅各與拉結)可以結婚,同父異母的也可以(大衛之子暗嫩玷汙了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他瑪要求暗嫩娶他不成,他瑪的同胞哥哥押沙龍報復,最後引發內戰),甚至丈夫死了,兄弟要娶其遺孀,這種風俗律法別說中亞北非有,中國境內的許多少數民族也有。這叫「文化差異」,與立法疏失(品質)毫無干係,請就事論事。

強姦殺人被歸類為自訴,沒錯,如本文中所說,檢察官還是可以用殺人罪起訴兇手,但這明明就是立法疏失與立法品質不佳。幾等親內的婚姻合法,是有見仁見智的不同觀點,台灣修這條也搞了很多年。但萬年國會不顧民意,對明顯的立法疏失拒不改善,這種事情還要強辯,引一些不相干的事來護航,我也無言。
2009-08-16 20:22:56
ABC
怎麼會是「不相干」的事情?別人立法考慮到國情,就是「見仁見智」;我們立法考慮了國情,就是「品質不佳」,說閣下戴著有色眼鏡看事情,哪點冤枉了?

你若身為人父,願意衙門敲鑼打鼓地說你們家黃花大閨女被姦殺了、要公訴了?立法當初把這個民情列入考量,是近人情?不近人情?

日本過去發生過一個女上班族告他上司性騷擾,這個小案子為何突出?因為那個OL把媒體記者找來,要他們「儘管報自己的名字,因為做壞事的是上司,不是我」,這就是日本社會,從媒體到司法,一般根本會保護當事人隱私與自主權,因此那OL的表現成了破天荒。這也就是我們東亞民族的社會習慣,立法著眼於此,有啥好奇怪?
2009-08-17 17:18:43
版主回應
ABC先生:很抱歉,您的高見實在是太「高」了,高到連性侵害與性騷擾都能如此夾纏不清,何必這樣「獻醜」呢?當時連司法行政不都坦承把姦殺列為自訴「可能是立法疏失」,就算要當兩蔣的鷹犬,也要稍微讀點書。

性騷擾、性侵害、集體性侵害、當街擄人集體性侵害、當街擄人集體性侵害致死,您分得出來這當中有何不同嗎?您的本領太大,請恕我無法再回答您的高見。建議您倒是可以跟今上白賊九一樣,去慈湖與頭寮謁靈時,面呈這兩位偉大領袖。
2009-08-22 08:07:03
melancholy
請教一下管大哥 ... 還是要尊稱管叔

槍決三大搶案中的「鄧榮棋」,最後為何不是死刑,不知有否相關資料 ... Google 不到
2009-08-18 22:54:55
版主回應
不知道。當時我也才小學六年級。何況個案並非我討論的重點。獨裁者所謂的「治亂世,用重典」,其實就是「鋸箭法」,日後有機會再來詳述。

戒嚴時代要把死刑免掉,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搞張出生證明,把被告弄成是「未滿18歲」。從前的鄉下人都在家中生產,報戶口夾纏不清,同母兄弟出生日期相差四五個月的大有人在。不過這樣搞的前提是不能差太遠,差個一兩年是有活動空間的。那年代的司法,唉……
2009-08-22 08:32:27
濱野拓海
眾所皆知法律不應與人民情感有違,強姦罪在當時屬於告訴乃論且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乃因當時民風純樸而保守,遂將該罪提升等級,認為已經侵害社會法益(兼有侵犯個人法益,但著重於社會法益)而非專屬於侵害個人法益,但兼顧被害人之內心意志,遂又採告訴乃論,使該罪是否遭受國家訴追,交由被害人決定。在法理與人民情感上,並無矛盾之處。

至於強姦殺人罪,被害人雖已死亡,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由一定親屬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畢竟死者已矣,親屬間若希望保留死者名節而隱匿不告,或希望嚴懲惡徒而提出告訴,這都不會因為該罪屬於告訴乃論而違背人民情感。唯一值得討論者,若被害人沒有任何親屬,則強姦殺人罪只能由檢察官依殺人罪提起公訴,這點著實有不足之處,但也不全然意味整個罪章設計是個錯誤。

當時治安敗壞,與該罪是否告訴乃論實在毫無干係,否則現在改成公訴罪,那麼妨害性自主罪應該就消失或減少了?顯然是沒有,而且不減反增。況且現行制度若被害人不願報案、不願出庭、不願提供證據,幾乎與告訴乃論罪放棄告訴權無異,因此何必多此一舉改成公訴罪。且現行制度一發現有犯罪嫌疑,司法機關就要主動偵辦,若將這制度套在當時的「李雅芳裸照案」,那麼可憐孤女需要進一步接受偵訊調查,甚至…檢查傷痕或採集「微物證據」?公眾人物就這麼毀於一旦,故事結局可能就不是復出與後來的婚姻,這對被害人的打擊,實不低於遭受性侵害。

個人覺得咱們中華民國法律的缺點不在於落後,反而是太先進了,先進於國家、執法人員、人民,也就是「立法嚴、執法寬」,上下交相賊造就苟且的心態,只要警察不在,沒什麼不可以做的。法條只是當事情發生要檢討缺失時,可以義正嚴詞地拿出法條大聲說:「有,我們有制訂法律規範」彷彿當年小學生書包裡的手帕衛生紙,永遠只是拿來檢查用的。
2009-10-15 11:51:33
版主回應
治安敗壞當然原因甚多,但有青少年集團在街頭、在公司行號、在校園裡,公然結夥強擄少女輪姦的,甚至鬧出人命還照樣擄人的,印象中好像還沒聽過有這麼囂張的犯罪集團。這一命案會這麼聳動,警察為了業績而包庇,還有法律的漏洞,都是應該檢討的。李雅芳那一案裡,受害人要替被告辯護的荒謬,也是令人難忘。
2009-10-15 14:21:18
X
管兄:您好.
很開心有您發布這樣的文,彰顯執政者的心態及執法者的一些面目.
小弟也面臨過法院及縣政府應持平公辦的事件,卻也因為彰化縣政府,田中鎮公所,田中分局的政治運作,讓我傻了眼.
也因此我很明白當官的看人辦事的現象!
只有像您這樣勇於發文,才有更多的真象及省思.
在此,向管兄致敬!
2009-11-18 09:18:49
湊巧看到
濱野拓海兄所言甚是, 當年鄙人習法或上社會學一類課程時, 師友也曾言及此種觀點.

於社會工作時, 更是見到類似此類情事之令人難以抉擇.
被害人的名節重要抑或法益(社會或個人)孰重, 本就隨時代思潮而定. 先進與落後與否甚難斷定.

管兄此處對於上開案件牽涉的立法旨趣之意見表示,愚見以為尚應多加參酌時代背景與受害人心態, 再加批評, 則更能減少爭議, 而引起共鳴.
2010-01-24 04:45:12
版主回應
兩蔣的法律可以搞到一個人被姦殺而死,還要告訴乃論,假如是孤女或假屬收了錢和解,可以一筆勾銷,這是什麼法律?請問又要参酌誰?
2010-03-26 22:16:09
Tseng
我想是因為蔣孝文 蔣孝武 他們自己就都是這些人其中之一. 而且可能還是最大的一幫吧!
2010-03-26 13:51:42
也是習法之人
第一次到此,連看好幾篇文章,真是大開眼界,對台灣過去黑暗的歷史也有更深的理解。當年選擇讀法律系時(因為法律系是第一志願),還曾有長輩頗不以為然,原來是因為台灣過去的法律/司法史如此黑暗。

也來談一下強姦罪(強制性交罪)被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影響。基本上,反對修法的都是不知司法實務運作情形的小白啦!(不服氣的,如果你是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或司法官再來嗆聲):
一、避免逾越告訴期間:告訴乃論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如果被害人錯失六個月的告訴期限,根本無法追究犯罪者的刑責。
二、不易被警方吃案:強姦案對治安影響極大,一般而言警方為了美化治安,當然是能不辦就不辦,就算被害人鼓起勇氣去報案,警方可能還是會想辦法把案子搓掉。
三、至於什麼強姦殺人還要告訴乃論的理由更是可笑至極,法學理論上完全不通,這種法律推論只有二三十年前的冬烘先生才敢勉強拿出來講。
四、強制性交改為非告乃是不是有效降低性犯罪率?不知道,因為犯罪黑數太高了,但如果論者只是用「感覺」的或新聞媒體的報導頻率來判斷,那顯然是錯到大西洋去了,要知道當年可是沒有蘋果日報的。
五、至於什麼保全被害人名譽、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之類的,幹,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刑事程序有被害人保密制度、有減少重複陳述程序,地檢署及法院會安排社工或精神科醫師協助。司法制度是在進步中的,就是有這種以訛傳訛的說法,才會讓被害人不敢尋求司法協助(相關資訊推薦張安箴檢座的部落格)

對了,對於台灣的法律到底多落後,應該要跟國外的立法例比較才能知道吧,不如去找找德國的相關法律來比較看看,才知道什麼叫「懶叫比雞腿」
2010-04-23 01:42:56
大時代悲劇
我媽咪跟爸離婚,她1945年生,我媽多年泣訴認識我爸是因為16歲從台南來到基隆工作,卻被我爸"強暴",是懷孕才被奶奶接納。而我奶奶聽說那時是"茶室老鴇"....我這樣的家庭背景,從管大哥一篇篇的文章,我終於體悟媽媽的委曲,媽咪還在世上時,最愛看汪笨湖的談話節目,我還不解她為何如此深綠。現在明白了,不是政黨顏色,而是這些在高位者還有優勢政黨黨徒們,多麼忽視小老百姓的權益。

然後全世界的司法都是越來越進步,鮮少越來越退步的,我媽咪似乎也沒很怪小蔣,我小六時,小蔣"駕崩",我媽還特別買錄放影機錄影(從此我和兄姐可以租片看卡通和金庸港劇,還有經典西洋片)。

我對兩蔣體悟沒有像各位大哥大姐那麼清楚,不過,小到我原生家庭的悲劇,大到台灣不知多少可憐受害人,我對生於當代是感到萬幸的。
2010-07-01 04:58:11
修路人
講這麼多,無非只是要強調族群間的仇恨,何必呢,用過去的歷史包裝你的省籍情結,明眼人都知道,你只能刪除我的回應,但你刪除不了自己偏狹的心態!
2010-07-01 21:23:53
版主回應
兩蔣粉絲見多了,但無恥、無知又無聊到如此地步的還真不多見。

我用本名寫文章,所有內容都敢面對所有民眾,不像有些粉絲,只敢用準備好的一桶「省籍」糞桶,用化名藏頭露尾的潑在別人的留言版上。而且可以無恥到別人清掉了又拿相同的無聊內容反覆來潑。這種沒靈魂的粉絲都是些什麼德行,從這種用化名反覆潑糞來洗版的無聊作法就能看出。

既然堅持要無恥無聊到這樣藏頭露尾的用化名來潑糞,這次就不洗了,讓牠潑個過癮吧!反正誰自負言責,誰是在化名潑糞,大家一清二楚。
2010-07-01 22:21:22
修路人
抱歉,我父親是本省籍,我外公是桂係部隊的殘部,並沒依附那些權貴而是自力更生,所以家人對兩蔣素無好感,我只是厭惡刻意挑起紛爭,並非所有外省掛都是蔣粉絲,版主看李敖就是,版主您盡可以罵我無聊無恥無知,但我不會幫兩蔣擦屁股,只是不喜歡省籍情結跟兩蔣畫等號!
2010-07-01 22:36:16
版主回應
什麼叫省籍情結?明明就是兩蔣這個專制政權,搞了一群鷹犬造的孽,兩蔣鷹犬就只想綁架沒得到任何特權的外省賤民來做肉墊子。

在這個結夥輪姦殺人案裡,三個強姦犯,兩個外省,一個本省,與省籍何干?就算是40年不改選的國會裡,那幾百個老賊不過是佔外省人的幾十萬分之一,即使是他們的賊子賊孫,也不過是外省人數萬分之一。揭發牠們的惡行,就是省籍情結?要當鷹犬也拜託用功點。

我辛辛苦苦的找資料,為兩蔣戒嚴專制40來在陰暗角的受害者留下歷史紀錄;我光明正大的寫文章,有人要反駁,非常歡迎,就請具名並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您能指出我哪裡有錯,我不但道歉認錯,而且負責更正。

但有些比鷹犬還無恥的地鼠,只敢躲在暗處準備兩行「省籍情結」栽贓貼文,反反覆覆用化名來潑糞洗版。誰是光,誰是暗,腦筋清楚的人明白得很,不必自欺欺人。
2010-07-01 23:12:44
非洲兵團
又一個小丑跳出來,手上拿糞筒不覺得臭髒嗎?笑死人了,回家洗澡吧,這裡是研究史學的地方,不是馬戲團喔!
2010-07-01 23:18:32
李台福
您好:
本人李台福,得知貴台 此篇報導,造成生活及身心眾多困擾,以致生活壓力沉重,想必其餘同名同姓之人也有相同之感觸,懇請 貴台將「李台福」之相關字眼刪除,於此 致上十二萬分之謝意。
2010-07-06 08:13:25
版主回應
我向來是只為受害者打╳,不過既然您有這樣的需求,那就如您所說的做吧!
2010-07-06 08:17:46
當年小四
大哥你好
你在這篇文中提到民國64年3月18日晚間11時,於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夥同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福(19歲,住新店鎮寶橋路)、龔孝誠、鄭山龍、蕭綱侯涉及輪姦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的周禹侯,是歌星比莉的前夫周禹侯嗎?年齡很相近,名字又不可能跟別人重覆,他怎麼沒被制裁.
對陳綉明命案印象很深刻,那時候的木柵應該沒資格叫文教區,謝謝你勤於蒐集資料,讓我們不致遺忘
2010-08-03 18:41:19
李大偉
我看到周禹侯這個名字,也有相同的猜測。如果是的話,現在眼鏡公司和唱片公司用周禹侯的小美國人兒子俊帥的臉龐來片小女生的尖叫,想想怎不令人喟嘆! 當然如果不是的話,就比較不好意思啦
2010-08-23 14:50:43
沉痛
那位不幸遇害的女學生是在下的母親當年的高二同學.....
據母親事發後聽陳同學的同班同學所說,
陳同學平常放學後都習慣留校晚自習,
事發那天陳同學卻沒有留校,沒想到就不幸遇害。

幾年前曾聽母親提過這案子,
告誡我出門在外,千萬小心,
直到今天看到版主的這篇文章,
才知道我從小居住、以治安、環境良好為豪的文山區以前的治安有多差,
有這種犯下多起隨機擄人強暴的敗類;
才知道當年骯髒的官僚體系,為了怕麻煩,
竟狠得下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汙衊成交友複雜,
和那離譜的惡法,
有人還替它辯稱是「民風保守,婦女受辱,鬧到衙門,日後難以立足」,
或許早期真的是民風保守,但民風保守的根本原因就是父權主義,
說穿了還不就是父權主義的一種變相壓榨方式,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竟然還得受別人的審視、指教,
何況是被強暴.......
難以立足的應當是犯人,而不該是被害人。
若被害人難以立足,這世間天理何在?難道是被害人活該倒楣?
或許這世間本來就沒有天理。
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保護姦殺罪犯躲過死刑,
除了犯人、其家屬、廢除死刑團體,誰會心服?
請不要告訴我鄭金池犯案時年少懵懂無知,因此法律該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想這﹝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制定實在不夠嚴謹。
2010-08-26 18:17:28
神明國度
致沉痛
在神的國度,每一個孩子都是純潔的,哪怕是他犯了不可饒恕的罪,在慈愛的神眼中,都只是一時迷失,所以都是可以原諒的,所以當你受到傷害時,別忘記神的教誨,要原諒,要愛你的敵人.
2010-08-26 18:48:02
小偉
管兄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讓我們這些70後的人更清楚知道你不知道的台灣 謝謝你
2010-10-22 14:46:52
(悄悄話)
2011-03-31 07:38:34
昂度
第一次造訪,深感震撼,感謝管兄的付出.
希望所有台灣的同胞都能夠建立起公民意識,不要隨政客起舞或者偏聽偏信,才有機會成就一個更好的社會.
2011-05-15 22:53:14
steven
陳琇明案發生時我剛高中畢不久 雖已快40年至今仍印象深刻 因為我高中3年就住保儀路 在台灣通用電子打工 沒錯當時那裡的治安真的很壞 女的被強暴 男生領薪日被堵 時有所聞 木柵 景美 新店 有很多軍警特機關 理應治安會較好才對 實不然 不知為何? 畢業第2天 立即辭去工作離開 一天多不想多留

66年3搶案 公開槍決 我在當兵 臨行前電視有播 還有印象
坦白講我贊成新加坡鞭刑 情節重大先鞭打 再判刑
囂張飆車族抓幾個祭旗 保證立竿見影
2011-06-07 17:25:09
Steven
記得陳琇明案 3兇手 好像都是來自高階公務家庭
其中逃過死刑那個未成年犯 兄弟有6人為非做歹
還是情治人員小孩
不幸遇害女生的大哥 悲憤不甘心之餘 當時還收集這些人渣 犯罪事證 在景美女中附近 公告週知
2011-06-08 11:36:13
zzz
一點點用語上的小建議,
公訴罪不等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甚至都不該有"公訴罪"這個詞,而是"公訴"。
公訴是相對於自訴,是用"由誰來提起訴訟"這個區分標準。
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自訴則由被害人自己提。
公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用"需不需要告訴來進入訴訟"做為區分標準。
一個小例子,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所以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後仍然可以由檢察官提公訴。
我覺得普及法律知識就是從這些小地方慢慢累積做起,以免有事時跟執法人員司法人員是雞同鴨講,他以為你懂,你也自以為懂了,結果都錯了。大家多認識一些,就能多保護自己或家人朋友一點。
2011-07-24 17:05:35
情緒
其實已經很多人指出作者法律上的毛病了,我不是專家,也不用再多說些什麼。除此之外,我也想問作者,美國一直到金恩出來,大家才知道種族隔離 - 這種連在落後國家如:台灣都沒有這樣的法律 - 是不合理的。這是誰的錯?

坦白說,獨裁者既然有獨裁之實,負起一些時代的罪業,也不能說太過份。但是,我仍然覺得,一個負責任的作家應減少情緒,眼界看廣一點,對社會會更好。

但是,這大概是比調查出真相更難的事吧!無怪乎,社會的口子都是越來越深的,從來就沒有真正的撫平過。
2011-09-04 20:22:01
GJRobert
我相信管先生寫這些文章,目的不是為了挑起或發洩情緒,而是告訴大家:過去的台灣被弄成這樣子,難道我們不該朝正確的方向改進嗎?

獨裁者的後人只要跟前人劃清界限、承諾不再用一樣的方式治理臺灣,一樣能贏得尊敬。我倒不知道如果不提這些事件,只一味求取「和諧」,社會就會更好嗎?
2011-09-05 19:25:23
情緒
我不認為管先生有特殊目的, 但是他確實挑起了一些情緒, 就算你要故意裝做看不懂文章的情緒, 從回應也看得出來. 沒有人要你和諧, 但是情緒少一點, 我們可以從中獲得更嚴肅的教訓, 而不是瘋狂的罵戰而已.

獨裁者的後人指的是誰? 他們還能治理台灣? 你是不是活在當下的台灣啊? 我就自己先自以為是地代入你說的這個獨裁者的後人是國民黨好了, 別說像二二八之類的都已經道歉了幾次到連你都不關心了, 就算他們不承諾用一樣的方式治理台灣, 還能以一樣的方式治理台灣嗎? 況且為何只特別針對 "獨裁者的後人", 那些 "受害者" 站上執政舞台, 就沒有粗暴的演出嗎? 這一點連管先生也常常在痛罵哩!
2011-09-06 19:38:45
呆丸婪
在台灣政治權力核心中,以更安靜的方式消失掉的「大小泡沫」,真不知凡幾,此案案提醒我們一件簡單的事情:
台灣社會的特權階級裡,還有大小特權之分,在特權與特權的戰爭中,我們祇嗅到人治政權的血腥味,而無論是哪一政黨方面的勝利,人民都得不到實益。

所以要比爛就對是了都是貪汙腐敗,而人民也一直都是最底層最卑賤的螻蟻,更何況,民主制度也不過是另一種暴力罷了~
2011-09-07 07:39:12
情緒
不能否認, 呆丸婪說的沒錯, 僅管大家都埋怨的要死, 但多數人都不想再回到過去, 為什麼呢? 社會 "和諧", 經濟快速成長不好嗎?

坦白說, 有些東西太過微渺, 無法言傳, 所以很難讓所有的人感同身受. 我當兵時, 雖然不算是爽爽兵, 但是也沒被操過, 日子還算輕鬆, 沒什麼好煩惱的. 一拿到退伍令時, 卻也是快樂的不得了 - 僅管前途茫茫, 開始要面對這個慘酷的世界.

民主制度是另一種暴力, 因為我們很難掙脫某種情緒來看世界, 常常被它氣的要死, 但是要放棄它, 我會第一個跳出來說: 我不願意.
2011-09-07 15:13:35
GJRobert
「情緒」先生,您被挑起的情緒看來著實不小,但是否把情緒放在正確的方向了呢?

國民黨統治的弊端豈只「二二八事件」或是族群磨擦?不也包括黨國經濟、政商勾結、官僚效率、官場文化、幻想的「中華文化」想像、打壓多元文化和語言、死板的教育、好大喜功實則無裨益的「建設」、無止盡的開發破壞非永續發展……?如果關心這個社會,就會知道這種「掌權文化」不獨從未因「民主化」而消失,尚且努力透過各種方式想要維繫其權力和利益。(跟中國靠近、減緩台灣的民主化或許是一種自保的好方法)

這些狀況不改變,如何侈談「撫平傷口」?台灣社會的問題豈只在於「族群衝突」而已?我認為族群根本只是小事,台灣民間的本省人外省人早就通婚的通婚、混合的混合,外省人只是被兩蔣政權的惡劣紀錄拖累而已,應該鎖定的對象本來就不是「外省人」,而是「國民黨」。重點是國民黨的舊統治根本是嚴重不及格,過去二十年也只是迫於選票不得不做一點改弦更張,骨子裡一堆事情還是老樣子。這樣看來,僅僅為了「二二八事件」道歉,只把台灣的問題化約為族群衝突、自己一直躲在外省人的擋箭牌後面,不真正卸下威權思維、讓政府的作風、社會、環境和經濟政策真正符合人民利益,這樣的道歉再多次又有何誠意?

至於為何要挑「獨裁者的後人」講,那要問您了,您如果不是先問為什麼要對「獨裁者」這麼撻伐,那我當然不會拿「獨裁者的後人」來幫您解答。

一部分的白色恐怖政治受刑人掌權後變得面目可憎,確實令人遺憾,也讓人感嘆台灣政治土壤已經完全被毒化。但也請不要就此把臺灣社會二分化,因為還有絕大多數受國民黨統治之害的「受害人」,都未曾掌握什麼權力、金錢,包括我個人在內(我是不知道您是否自認不是受害人啦),可並不是他們那副德性。臺灣人不分族群,仍繼續承受著這個社會許多令人七竅生煙又苦無改變之道的現況。

八年跟六十年,誰的危害比較大?誰比較需要改變?到現在,還有某黨宣稱台灣年輕人盡量多到中國發展,就可以解決台灣的就業問題,如果不是視本土為芻狗積習難改,這種不負責任的話怎麼說得出口?你可以認為社會和諧、不思檢討、任它繼續這樣發展,我是沒辦法忍受的,除非主要掌握權力的那些人改變心態和作為為止。
2011-09-09 12:30:53
GJRobert
補充說明,我個人完全不否認臺灣本土人民也有一些讓人搖頭的積習(比如說我們可能無法說國民黨來以前臺灣人就一定不會賄選或分派系,但這個我沒有研究,無法斷言;另外臺灣本省漢人過去對待原住民也確實沒高明到哪裡去),不能把責任完全推給國民黨或「中國外來」。不過狗咬狗一嘴毛是沒意義的,說 B 也需要檢討不代表 A 就卸責了,不然這跟媒體最愛轉移焦點的招式有何不同?您我都是理性的人,不如把精力放在指出問題、分析、找出問題所在的事情上吧。

回到本文,格主認為臺灣過去荒謬的性侵害刑事立法是兩蔣政權「不作為」所致。就算我們先不說獨裁者本人有沒有責任好了,下面那些佔據立法、司法職位的人,「正常來講」難道不該為民謀福、主動研擬更進步的立法?為什麼過去那個社會會變成是即使佔著位子不做事的人也可以高枕無憂?為什麼想要提出質疑之聲的人就會受到壓制?這時候就回到那個想要維持「政權穩定」的頭子,為了他想要坐在那個位子上,下面的社會必須付出多少進步緩慢的代價?這樣應該會清楚一點吧。
2011-09-09 12:44:18
GJRobert
我們確實不需要抱著仇恨的情緒一直去攻擊獨裁者及其後人,因為放下仇恨是耶穌教導的沒有錯。

然而帶著求真、求實、求善的精神,如果過去的某些做法是錯誤的、造成不理想的後果,或者是某些人確實不適任、某些想法和精神是有問題的,那麼站在為眾人好的出發點上,該調整的就應該要調整吧。
2011-09-09 12:50:17
混世魔王
管兄從故紙堆中爬梳出這麼多精彩的故事使人感佩,但是萬事都向"萬惡的兩蔣"頭上硬栽,有時太流於想當然耳。
例如"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云云,不知管兄是據何得到張木今是因為湊數據而被判死刑的呢???
又如強暴屬"告訴乃論"管兄自己都在文中提出兩個說法,一是
「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
後面又有一種說法
「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
其實,此規定只是宋儒朱熹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舊禮教的余緒,要按舊禮教的幹法被姦汙的女子就該一脖子吊死,哪裡還敢拋頭露臉的打官司。
換句話說此類刑案之屬於「告訴乃論」究其原意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
同此邏輯,為了保護被姦殺者的名節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當然也要列為告訴乃論,並非如官兄所云「這是什麼「鳥」法律啊」。再者強姦殺人被害家屬不提告訴,檢調仍應就殺人部分提出公訴,當時司法行政部認為「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實在是思慮不周
當然,時代在進步,法律也應該配合調整。此類案件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實在是符合時代潮流的。
但是個人淺見,這種事要牽拖到萬惡的兩蔣,恐怕跟以前學生無論寫任何作文最後結尾都要牽拖到反共復國消滅萬惡的共匪一樣浮濫。
2011-09-10 00:43:49
版主回應
張木金只是搶奪未遂,為何跟著三大結夥搶劫者案,一起被移送軍法槍決?說穿了就是要讓畫面好看點,否則說是要槍斃「結夥搶劫」,結果就兩個人在畫面裡,另一個先自殺了,這場鬧劇要怎麼演下去?

李師科搶一次銀行被移送軍法,蘇俊模這一犯罪家族集團,搶了多少次運鈔車還逃獄,而且還精子穿圍牆能傳宗接代,卻拖拖拉拉了多年。同樣是搶劫,要不要移送軍法,在兩蔣時代,本來就是當權者一念之間,毫無正常的邏輯可言。

至於強姦為何要自訴?甚至連姦殺為什麼是自訴?又為什麼拖到20世紀快結束了才改?文章中與回應也都說明了,您能否接受,我無意見;我也無法讓你相信,因為信不信本來就是你的自由。當然啦!我要不要管你信或不信,也是我的自由。
2011-09-10 12:58:39
路人
管先生要不要參選政治人物 讓台灣更美好?XD
2011-10-13 19:16:02
黑森林
管大的法律見解不見得相當準確
但是有些人沒真正了解
何以會有 "非告論罪=公訴罪"
這樣的印象

首先 公訴自訴是"刑事訴訟"上類型的區隔
而告訴乃論與否則是"刑法"上區分

告訴乃論罪 必須你要提告訴
才符合提起公訴的要件 否則只能自訴
但是連向檢察官提告訴都不做了況是自訴
而非告訴乃論 則是公自訴皆可
但是依法檢察官知悉有犯罪情事
是有"偵查犯罪並提告"的義務
也就是說 如果非告論罪
檢察官是有提告的"法定義務"
所以要說是等同"公訴罪"
儘管定義上不甚嚴謹但也無不可
更不用說一般市井小民遇到刑事案件
不懂法律是其次要如何蒐證
想提起自訴根本是天方夜譚

另外拿"保護當事人"作為妨礙性自主犯罪
列為告訴乃論的理由實在是略嫌拙劣
即便是改為非告訴乃論
只要有適當配套措施
都是可以讓被害人身分無須曝光
何來影響當事人聲譽之疑?
2011-11-18 21:55:47
路人
我只覺得,強姦人的人都應該死一死
要槍斃他們,還請他們自己買子彈
2011-11-27 05:31:19
親眼見過白吃檢察官的人
台灣法律最有趣的地方,有一群白吃住在司法院內.他們亂判一堆案子.然後被老百姓公幹.這時就會有群法律人指者老百姓不懂法律. 東扯西扯一大堆的~~~

但這群法律人幾乎 甚至不曾努力的讓大家認識法律,似乎希望老百姓出事了花錢來向他們請教請教.
這種情況下 台灣的司法不能進步 也沒什麼不對的

有時想想 為何 台灣的法治 是鞋子太小 腳穿不下去 所以就把腳剁掉呢?

順便提一下 "只要有適當配套措施
都是可以讓被害人身分無須曝光" 這個的問題 就須想辦法清一清 司法院內的白吃 看看前鎮子的司法官
2011-12-02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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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文程(何育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