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娃娃案
玻璃娃娃案(或稱景文高中玻璃娃娃事件)是2000年9月13日於台北市景文高中所發生的一場意外事件。該案民事程序於二審判決時,透過新聞報導而受到公眾的矚目並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也引發了「好心是否也需量力而為」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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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事實
本案中,原告之子顏旭男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中(本案被告之一)資處科2年級的學生,因為先天性染色體異常,因此患有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娃娃),因此而無法行走,行動不便,且患有該症之人,全身骨骼忍受外力衝擊的能力較正常人差,即使是輕微的碰撞,也會造成嚴重的骨折,故需要小心避免碰撞。
事情事發生在民國89年9月13日下午1時40分,當天顏姓少年的班級下午表訂於操場上體育課,然而因為下雨,所以該班白姓體育老師便將上課地點自操場改至該下謙敬樓地下室,而原本並不需要上體育課的顏姓少年在同班同學的詢問之下,表示願意前往地下室,嗣後,陳姓同學(本案被告之一)詢問顏生是否願意讓他抱下樓,顏生說「好」,陳同學始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因為該校並未設置完備的無障礙設施)然而在陳同學抱負顏生時,由於下雨之故,樓梯地板溼滑,導致顏姓少年在過程中自樓梯上滑落,進而造成顏生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
事發後,顏生經同學立即送至該校醫護室,而該時身體並未有明顯外傷,尚與老師及同學交談,意識清楚,一再向老師要求切勿處罰陳姓同學,不希望陳姓同學因此受罰。另外,該校亦立即通知醫院救護車到場,並去電告知顏生家長,顏生家長指示不要救護車送,其大約十分鐘後即到達,故該生導師(本案被告之一)始告知救護車人員,並將之予以遣回。該生家長約於50分鐘後始到學校,校護曾向其抱怨為何如此遲至,該家長表示是自己沒說清楚,而在期間,顏姓少年的意識仍然清楚,且有提到腳痛,經校護檢查仍無外傷。後來經家長自行於當日下午3時送至恩主公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8時20分不治死亡。
[编辑] 審判過程
[编辑] 第一審
本案一審93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重訴字2359號判決[1])中,就被告陳姓同學的部分,一審法院認定,陳生是基於熱心自願於當日負責推送顏姓少年,其抱負顏生至地下室上課的行為,係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美德,其行為並無可非難性,且該抱負係由顏生同意,故亦無任何強迫行為或故意可言。再者,法院認定,陳生對顏生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之俗稱「玻璃娃娃」症狀之身體狀況並不知悉,無特別照顧義務,陳生既不負有何特別之注意義務,則其以平常之方式單獨抱負顏生,雖因天雨樓梯溼滑而滑落樓梯間,而發生顏生在摔倒後致死亡之結果,但陳生至多對防止一般傷害須注意,超過此一程度應非屬其注意義務之範圍。而顏生在受傷後意識清醒,甚且於顏生家長趕到學校時,顏生尚因腿痛而罵了髒話而為顏生家長制止,則如及時送醫應或不致發生死亡之不幸結果,惟因顏生家長通知校方暫勿送醫,其可自行赴學校處理,始有延誤送醫而生之死亡結果,惟此尚非陳生所能注意或防止,即難認陳生有何過失可言,故一審法院認定陳生就顏生的死亡結果並無任何可予非難者,即其行為並無任何故意過失,是以,原告顏生家長向陳生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陳生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就該班體育老師的部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顏姓少年家長並未就該師是否知悉顏生患有成骨不全症之病症,故難認該師對於顏生有何特別之注意義務,且雖然教學地點改至地下室,但該師並不知顏生亦同往地下室欲上體育課,故自亦無指示陳生抱負顏生下樓之情,該師既不知發生上情,應無從注意,其就顏姓少年之死亡自亦無故意或過失責任可言。
另外就該生導師及校方,一審法院也均認為無故意過失,所以以原告(顏姓少年家長)之訴無理由將之全部駁回。
[编辑] 第二審
本案在一審判決後,由顏姓少年的家長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93年上字433號判決[2])為本案受公眾矚目之原因,引發了「好心是否也需量力而為」的激烈爭論。
就陳姓少年的部分,高等法院認定,陳姓同學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旭男,抱負顏旭男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其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生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陳姓同學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陳姓同學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又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亦認陳姓同學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罰法令,而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確定。故顏姓少年家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姓同學賠償損害,尚屬正當,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即免其責任。
而就景文高中的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其未依法設置通往謙敬樓地下室電梯之無障礙設施,亦未對殘障之顏旭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致發生須由陳姓同學抱負殘障之顏旭男下地下室,而因天雨溼滑不慎跌倒,致顏旭男受創死亡,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條、第23條規定,及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0、11條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訴外人即景文高中校長胡樹斌於執行綜理景文高中校務時顯然有違反上開保護他人法律情事,故在此景文高中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2項及185條之規定應與陳姓同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對於白姓體育老師及楊姓導師的部分,高等法院亦認定二人與顏旭男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高等法院判決,景文高中、陳姓同學,或被上訴人林惠美、陳姓同學,各連帶給付顏姓少年的家長分別為192萬3528元以及141萬4508元。
[编辑] 第三審
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陳姓同學等人及景文高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第三審判決(94年台上字2374號判決[3])中,最高法院以:
- 陳姓同學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所憑依據何在?
- 究竟陳姓同學之行為,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為何?似有未明。
- 原審既認定陳姓同學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
- 訴外人胡樹斌為景文高中校長,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惟上訴人景文高中是否為財團法人,胡樹斌是否為該校有代表權之人,原審亦未查明,即命上訴人景文高中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負責,亦有未洽。
等上述原因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编辑] 更一審
在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對本案再次做出判決(9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4])。 這次判決中,就陳姓少年的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從下列幾點認為應該要從輕酌定其所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進一步的認定陳姓同學不負賠償責任:
- 侵權行為所以要求行為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蓋自被害人立場言,經法律承認之權益應受保障。侵權行為制度既以填補損害為目的,為維持社會的共同生活,自有必要要求行為人負擔抽象過失責任,方可保障一般人的權益不致任意受侵害。雖然如此,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仍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由此觀之,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逾越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
- 陳姓同學基於熱心,主動負責推送抱負顏旭男,嗣並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精神,自應從輕酌定陳姓同學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依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5條定有明文。陳姓同學緊抱顏旭男下樓,因學生所穿鞋子印濕樓梯,致樓梯溼滑,陳姓同學抱著顏旭男連同自己同時滑落至樓梯間,顯見陳姓同學之行為,並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自不負賠償責任。
所以就陳姓少年之過失注意義務,「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以及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之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因此,高等法院以「陳姓同學全心全力胸前抱著顏旭男逐階下梯,視線已被阻隔,一時被前行隊伍踩濕之階梯,未及瞥見而生事故,難以苛責,滑落至樓梯間乃屬意料之外」、「即將摔倒之際,被上訴人陳姓同學仍緊抱顏旭男不鬆手,連同自己一併摔倒。且被上訴人稱事發當時陳姓同學是被壓在顏旭男的底下,如果一般人這樣子跌下去應該不會受傷那麼重」認定陳姓同學已盡心盡力,就一位熱心之高二青少年學生而言,其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易言之,陳姓同學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故陳姓同學就顏旭男的死亡結果,並無任何可予非難之處,自無須負賠償責任。
就景文高中之部分,高等法院認為,謙敬樓地下室既為下雨時學生上體育課之替代場地,即須配合身體障礙學生上課時使用,而應提供無障礙設備,以求完善。而系爭謙敬樓地下室經現場履勘,並未提供電梯無障礙設備以供身體障礙之學生使用,亦未對殘障之顏旭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致發生須由陳姓同學抱負走下地下室,而因樓梯溼滑不慎跌倒,致顏旭男受創死亡,景文高中顯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顏旭男,其又未能舉證證明無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是顏姓少年家長請求景文高中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最後,高等法院認定,顏姓少年的家長告知學校不願由到校之救護車送醫,而欲自行送醫,致延誤醫治。足見景文高中雖有過失,但顏姓少年的家長亦與有過失。因此依據民法217條第1項之規定,認過失責任應酌定為顏姓少年家長10分之2、景文高中10分之8。所以最後經計算後判決景文高中須賠償顏姓少年的父母分別為新台幣107萬4117元及64萬8705元。
[编辑] 2006年8月15日
<景文高中和顏旭男家屬共同記者會> 訴訟事件落幕
景文高中不再上訴並和玻璃娃娃家屬共同設立身障生獎學金,長達6年的司法訴訟,至此告一段落。
成骨不全症(玻璃娃娃)學生顏旭男案,高等法院宣判校方須賠償顏家175萬元,景文高中決定尊重判決不再上訴,並和家屬各捐出50萬元,共同成立<景文高中顏旭男急難救助獎學金>
校方在8月15日舉行獎助學金捐贈儀式,顏家由大哥顏宗信、二哥顏凡韋代表出席,並與校方共同發表聲明:雙方尊重高院判決,不再提起上訴;對顏旭男的不幸和顏家承受的傷痛與委屈,校方表達遺憾與歉意,並肯定當事人陳易靖同學熱心助人的行為。
經此事件,景文高中會更重視身障生的學習與輔導,也因案件帶給社會與學校成長與啟發,雙方各捐款50萬元,共計100萬元,以顏旭男名義成立急難救助獎學金,化小愛為大愛,用以幫助校內其他身障學生。
顏凡韋(同為成骨不全症患者)也在個人聲明中表示,他和雙胞胎弟弟顏旭男最能體會彼此人生路上的艱難,弟弟意外喪失寶貴生命,對全家是難以彌補的重大打擊。提起訴訟的初衷,是因景文高中名列教育局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的學校,希望能藉此案例讓校方提供身障學生安全的求學環境。在長達6年的訴訟中,學校在改善無障礙空間上有很大進步,欣慰顏旭男的犧牲喚起社會對身障生的權益重視,雙方願捐棄成見設置獎學金,為身障生略盡綿薄之力。
景文高中校長許勝哲表示,事發後,學校著手改善無障礙環境,包括在階梯加設警示磚、止滑條、殘障坡道、階梯加裝扶手,盼提供29位身障生更安全的環境,並強調,助人是永恆的普世價值,感謝顏家讓此事圓滿落幕。
[编辑] 社會各界觀點
本案的二審判決引起了媒體的廣泛報導,輿論一片撻伐。許多人擔心,如此判決以後讓人怎敢協助身心障礙者,這將會造成寒蟬效應,使社會大眾不再勇於拔刀相助,協助弱勢族群,導致這個社會變得更冷漠。中華玻璃娃娃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鄭淑勻更發表口頭聲明說,日後若有人因協助玻璃娃娃不慎受傷或致死,家屬將不予追究,希望社會大眾對玻璃娃娃持續伸出援手。[5]
在另一方面,本案判決也造成老師們個個人心惶惶,擔心稍有不慎就必須要吃上官司,甚至面臨刑事追究。還出現過老師做出要弱勢學生簽切結書等希望能夠自保的行為[6]。
而對於本案,前總統李登輝曾表示:「做好事的人沒有好報,反而被判賠償,遭受這樣的待遇,顯示社會價值已經喪失。」[7],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更激烈的表示:「做出這種判決的法官必定是來自『黑暗星球』,才會扼殺人類文明的善良面,應該被判處的不是陳同學,是判決的法官。」[8]
不過亦有人認為,這並非法官的問題,玻璃娃娃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是民事事件。民事事件原則上法官是不能有主張的,本件判決以「幫助他人需要衡量自身能力」為理由,判決被告陳姓學生交付保護管束,並賠償三百三十萬元,法官應該是依據原告即玻璃娃娃家屬一方所提出而斟酌判決的,而不是法官自作主張。[9]同時,合議庭亦表示,「助人是好事,也肯定陳生出於善意協助他人,但好心幫忙,一旦有過失卻一點責任都沒有,也說不過去,法官們僅能依法做出適法的判決。」合議庭指出,「他們花了頗多心思討論此案,只是法律對於只要有一點過失就有侵權的責任,才不得不沈痛做這樣的判決;原本他們也顧及陳生出於善意,要替他酌減賠償金額,但陳生、陳母與景文高中在法律上屬於連帶債務關係,賠償金額需一致,才無法單獨替陳生折抵。」[10]
法律是否需要改進,應不應該將「好撒馬利亞人(Good Samaritan)」這種法理擴大適用,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照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2359號判決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433號判決全文
- ^ 最高法院94年台上2374號判決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全文
- ^ 「社福團體 聲援陳同學」,自由時報94年8月27日報導
- ^ 「玻璃娃娃影響 老師自保」、「弱視娃上學 家長被逼切結」,自由時報94年9月7日報導
- ^ 「玻璃娃娃事件 李登輝:社會價值喪失」,自由時報94年9月1日報導
- ^ 「徐中雄:法官來自黑暗星球」,自由時報94年8月27日報導
- ^ 「不是法官的問題」,自由時報94年8月27日報導
- ^ 「好心掩蓋過失 高院不認同」,自由時報94年8月27日報導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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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斑性狼瘡
紅斑性狼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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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系統及外部資源 | |
260px 狼瘡中,位於臉部的典型的「蝴蝶」樣皮疹的癥狀。Typical "butterfly"-like rash over the cheeks in lup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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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 | L93. |
ICD-9 | 710.0 |
紅斑性狼瘡(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又稱全身性紅斑狼瘡或系統性紅斑狼瘡[1])為一種慢性的自體免疫疾病。和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一樣,免疫系統攻擊自身細胞和組織,導致發炎和組織損害。紅斑性狼瘡可能影響各種器官,包括心臟、關節、皮膚、肺、血管、肝、腎臟,以及神經系統。SLE的自然病程多表現為病情的加重與緩解交替,通常無法預知何時發病。任何年齡的人都可能得到紅斑性狼瘡,但它通常發生於年輕女性,有90%的患者是女性。紅斑性狼瘡目前無法治癒,但它的症狀是可以治療的,以使用類固醇和免疫抑制劑為主。
"Lupus"語出拉丁文,原意是「狼」的意思,因為SLE患者長的紅斑像被狼咬過的傷口,"Erythematosus"是形容其典型症狀──鼻樑及兩側有對稱的紅斑,狀似蝴蝶。
造成紅斑性狼瘡的發病機理,是因患者體內產生許多對抗自身細胞物質的抗體,包括抗核抗體、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抗體、抗萃取核抗原抗體等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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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分類
SLE臨床表現複雜多樣,可分為以下幾種亞型:
- 全身性狼瘡
- 亞急性皮膚紅斑狼瘡(Subacute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SCLE)
- 圓盤狀紅斑狼瘡(Discoid Lupus Erythematosus, DLE)
- 深在性紅斑狼瘡(又譯「深部紅斑狼瘡」,lupus erythematousus profundus, LEP)/狼瘡性脂膜炎(lupus panniculitis)
- 藥物引起之紅斑
- 新生兒紅斑狼瘡(Neonatal Lupus Erythematosus, NLE)
- 混合型(Lupus Eritematoso Sistemico, LES)
多數呈隱匿起病,開始僅累及1~2個系統,表現為輕度的關節炎、皮疹、隱匿性腎炎、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等,部分病人長期穩定在亞臨床狀態或輕型狼瘡,部分病人可由輕型突然變為重症狼瘡,更多的則由輕型逐漸出現多系統損害;也有一些病人一起病就累及多個系統,甚至表現為狼瘡危象。
[编辑] 臨床症狀
- 經常感到疲勞
- 失去食慾
- 輕微感冒
- 感光反應變得強烈敏銳
- 面部出現顴骨皮疹
- 口或鼻部潰瘍
- 肌肉疼痛
- 關節炎
- 胸膜發炎
- 心包膜發炎
- 手、腳趾血液不流通
[编辑] 發病機理
「紅斑性狼瘡」可能是「抗SS-A/Ro抗體」所導致,但也可能是「抗Sm抗體」、「抗SS-B/ La抗體」等等所導致。
[编辑] 診斷標準
[编辑] 治療方法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簡稱FDA)已經批准了Human Genome Sciences Inc. 和葛蘭素史克(Glaxosmithkline plc, GSK)的紅斑狼瘡新藥Benlysta上市,這是50多年來首次開發出紅斑狼瘡治療新藥
[编辑] 飲食禁忌
- 忌食苜蓿芽
- 忌食無花果、黃泥螺以及芹菜等具有增強光敏感作用的食物。
- 蘑菇、香菇等蕈類及煙草也可能促使系統性紅斑狼瘡癥狀發作,盡量不要食用或少食用。
- 補充足夠的優質蛋白,多飲牛奶,多吃豆製品、雞蛋、瘦肉、魚類等。有腎功能損害者要限制蛋白質的攝入量,宜以優質動物蛋白為主,豆製品應少食或禁食。
- 會增加免疫反應的食物、例如靈芝或人蔘等最好也要避免。
- 活動少、消化功能差的病人,宜吃清淡易消化的食物,不宜食用含脂肪較多的油膩食物。
- 禁酒、辛辣刺激性食物。
- 因患者需長期服用糖皮質激素,病人的血糖水平易出現波動,故要適當控制飯量,少吃含糖量高的食物。
- 應用糖皮質激素或有腎臟損害的患者易出現水、鈉滯留,所以要低鹽飲食。
- 補充鈣質,防止糖皮質激素造成的骨質疏鬆;多食富含維生素的新鮮蔬菜和水果。
[编辑] 一般治療
- 正確認識疾病,消除恐懼心理,明白規律用藥的意義,強調長期隨訪的必要性。避免過多的紫外光暴露,使用防紫外線用品,避免過度疲勞,自我認識疾病活動的徵象,配合治療,遵從醫囑,定期隨診。
- 對症治療和去除各種影響疾病預後的因素,如注意控制高血壓,防治各種感染。
[编辑] 著名病人
[编辑] 病友互助組織
[编辑] 參考文獻
- BENLYSTA® (BELIMUMAB)
- Guidelines for referral and management of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in adults. America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d Hoc Committee on Systemic Lupus.
[编辑] 註解
- ^ "Systemic"本意是「全身性」,被譯為「系統性」,明顯是把"systemaic"誤作"systematicness"解的誤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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