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日期:2009/12/25 09:34:00
 
蘭萱 留言板
回應日期:2009/11/4 09:51:00
主題:沒有扁的民進黨》重建民進黨民主多元傳統
 
Luke-Skywalker(9AA)    
發表日期:2008/8/20 09:33:00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480773.shtml
沒有扁的民進黨》重建民進黨民主多元傳統

【聯合報╱李文忠】 2008.08.20 03:28 am


前言

阿扁在「讓大家蒙羞」的情況下退黨了,蔡英文主席則向社會三度鞠躬致歉。但是,急於揮別阿扁陰影的民進黨,能不能反省再起?能不能重拾人民信心?

本報今起推出「沒有阿扁的民進黨」系列,探討民進黨如何還給台灣一個可以期待的民主守護力量。


過去民進黨上不願得罪阿扁,下不願得罪支持者,現在才會落到「在公司破產後才被迫承認破產」的悲慘地步。不過,換個角度來看,這次阿扁匯款至國外而引發的洗錢風波,對民進黨而言,也許是件好事,唯有如此民進黨才能擺脫阿扁。否則阿扁即使下台,對民進黨仍有很大的影響力,要不是爆發洗錢風波,民進黨是很難與阿扁畫清界線,並與貪腐切割。

許多第三波民主國家都曾發生過這種情形:即原來的威權政府下台後,繼任的政權因無力解決國家面臨的各種經濟、認同等困境,又無法達到原先高舉的理想和歷史使命,甚至貪腐的程度與上一任政權相當,因此又發生第二次政黨輪替。

民進黨也不可免地步上他們的後塵:高舉歷史使命掩飾無能。民進黨的困境就是高舉做不到的理想,還用民粹包庇貪腐、無能。現在阿扁雖然退黨了,與民進黨沒有關係,但他過去的所做所為勢必留下痕跡,未來仍是民進黨要面對的沉重包袱。

我認為現在民進黨要做的事,首先就是要成為一個正常國家裡的民主政黨。拋棄那些做不到的、民粹式的口號,重視規範和價值。另外,還要培養處理公平、經濟、內部認同及主權爭議等問題的能力,換句話說,也就是從革命的使命型政黨,進化成為民主國家內的世俗型政黨。

要落實上述的建議,首先要用清廉來整頓黨的隊伍。除了扁珍外,黨內同志曾擔任公職者利用職務牟利有合理懷疑者,應主動調查、處置;上次立委初選、黨職選舉有涉嫌買票、作弊者應主動調查、處置。其次,要重建民進黨民主多元的傳統,台獨是民進黨的一貫主張,這並沒有錯,但錯在以台獨之名掩飾一切,因此破壞了民主多元的傳統。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愛台灣」,不僅成為攻擊國民黨的工具,也成為內部整肅異己的手段。然而愛不愛台灣,其實很難界定,我認為民進黨應有一些宣示,並做一些澄清,以維持黨內多元開放的精神。

民進黨現在就是要給支持者信心,用清廉重新建立支持者的信心,是最容易的;雖然現在要談道德,支持者可能較冷淡,但還是要用實在的作為面對艱困的處境。最困難的,是持續地以多元開放的態度,對抗黨內近年來一言堂式的言論思想禁錮。但是,即便困難,我們也要為思想言論自由奮鬥到底,因為「民主多元」才是民進黨真正的靈魂,也是在這漫漫黑夜裡,讓我們能堅守下去的一絲燭光。(本文作者為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2008/08/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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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231467.shtml
高希均:饅頭、街頭、人頭 台灣需要理性抬頭

【聯合報╱高希均】 2009.11.04 03:37 am


如果今天把社會上與媒體上「無所不罵」的「台灣現象」輸出,那會是削弱競爭對手的秘密武器。

落實優質民主 代價何其沉重

半世紀以來,台灣走過的路:有民間的活力、有經濟的成長、有教育的普及、有開放的起伏、有民主的艱辛、有省籍的挑撥、有統獨的對立、有政治的貪腐、有戰爭的威脅,這種複雜的拼圖正提供了在尋求進步的開發中國家一面鏡子。

用坊間的話來說,政府是先求人民有更多饅頭(生活改善),安定社會;一旦有了饅頭,就有人走向街頭(群眾力量),爭取人權;最後各方認清只有數人頭(投票選舉),來決定民主進程。這個過程從最好的角度看,就是提升經濟、保護人權、推動民主的「寧靜革命」。

寧靜革命是個起步,一連串的考驗是要落實在優質的民主上。也許是難以避免的,西方國家經過一、二百年後出現的政治運作的弊端,已完全併發在一個年輕的、正在學習民主的台灣,這使得台灣人民感受到對民主需要付出的代價是何其沉重,甚至懷疑:西方式的民主適合東方社會嗎?

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我概括地說過:在蔣經國執政時代(一九六九—八八),是用改善的經濟,來合理化他的威權統治;也就是以增加饅頭的誘因,減少街頭運動的提早出現,用以換取時間,安排民主勢力的出頭。

解決病態民主 端賴理性抬頭

高所得國家如美歐,今天面臨了多重挑戰:金融法規鬆弛、社會老化擴散、能源消耗嚴重、政治僵持難解、道德危機不斷重現。就政治運作而言,台灣也出現四個與美國相似的民主病態:

(1)金錢政治(Money Politics): 民主是比人頭,選舉就需要捐款。出錢的金主,地方勢力與大企業主就要在捐獻中獲得有利於自己的行政裁決與立法。阿扁的貪腐,希望再也不會在台灣政壇復活!

(2)特殊利益團體(Special Interests): 這些利益團體,可以是某些產業、某些個人、地方政客,也可以是單一議題(Single Issue)團體,如果防止或疏導不當,就會在壓力之下,讓特權不斷出現。

(3)誇大與二極的媒體(A Sensationalist Media): 要贏得讀者的眼球及影響力,報章雜紙、電視、以及網路時代的新工具,常以誇大的手法誤導新聞,脅迫公共政策,達到特殊目的。

(4)強烈意識主張的團體(Ideological Attack Groups):布希與阿扁的二任都是意識型態主張分裂的八年。有些美國學者認為:民主政治本質就是僵持政治。這樣的僵持(在美國如自由持槍,在台灣如統獨),迫使各方妥協與合作,才能避免獨裁;低效率的決策過程就變成了民主政治的「必要之惡」。更多的人是不同意這種說法。

美國專欄作家札卡瑞亞(Fareed Zakaria)認為,十九世紀大英帝國衰退是來自經濟上的力不從心,美國國力的「相對下降」則受害於一事無成(Do-Nothing Politics)的政治對立。上述的四項病態,是他對美國的擔憂;也是台灣理性還沒有抬頭的結果。

二十年來台灣的民主政治有表象的成就(如直選總統、言論自由),但它基本的殘缺正證明了史丹福大學戴蒙教授(Larry Diamond)的話:「如果太天真看待民主,將會受到社會混亂的反噬。」

已經做過執政黨的民進黨,有時不能忘情於街頭;已經做過在野黨而又執政的國民黨,還是缺少足夠的人頭。握有選擇權的民眾現在祇有一個選擇:盡一切力量讓理性抬頭。

(作者為遠見雜誌創辦人)

【2009/11/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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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2+112009122500109,00.html
短 評-別再阿扁們
2009-12-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金改弊案起訴,扁家成員無一倖免,多位金控老闆也榜上有名。這麼多人捲入其中,在看守所的陳水扁,卻心繫民進黨,繼續下指導棋,號召所謂的「阿扁們」牽制馬政府。

 台灣才剛經歷一場沒有陳水扁的選舉,民進黨也好不容易擺脫阿扁魔咒,詎料陳水扁隨即隔空發功,不僅以獨派理念召喚信徒,聲稱要籌組政治聯盟,還為民進黨批流年,預告明年改選後的黨主席就是下任總統候選人。

 這並不是陳水扁第一次對民進黨說三道四,也不是最後一次以獨派領袖自居,然而,民進黨內究竟還有多少人信他,或者台獨支持者中還有多少人挺他,其實都是問號。

 換言之,當民進黨逐漸撥開扁案烏雲時,陳水扁的角色其實和遭兄弟象釋出的巨投曹錦輝沒什麼兩樣,儘管他曾是實現首次政黨輪替的政治明星,但人們卻已失望透頂,如同球迷不會也不可能接受一個涉嫌打假球的旅美球星。

 金改弊案的起訴,不過是再度印證扁的敗德劣行,但這樣一個政治信用破產的人,卻老是假獨派之名,遂行操控政局之念,實在悲哀。只能說這是扁綁架民進黨不成後的唯一伎倆,獨派已是他最後的一根浮木。

 我們常說「人在做、天在看」,其實何止天在看而已,老天爺也在「喬」,一次沒有陳水扁的民主選舉,已經為民進黨喬出一個喘息的空間。民進黨如果夠聰明,就不要再蹦出一堆「阿扁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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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008/20100812058831.html
李文忠違選罷法 判8月定讞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8-12 19:24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前立委李文忠被控參選第7屆立委時違反選罷法,指對手盧嘉辰用傳統方式買票,最高法院今天判李文忠8個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由於刑度無法易科罰金,李文忠須入監服刑。

根據法院判決,李文忠民國97年1月間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在台北縣土城市傳統市場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等言論,指對手國民黨立委盧嘉辰買票。

電視台當晚播出這段訪問後,盧嘉辰即控告李意圖使人不當選,散播不實之事,違反選罷法。一審時,法官認為,盧嘉辰及他的樁腳曾因涉賄選遭檢方調查,且盧擔任土城市長任內是否清廉、是否買票,攸關公共利益,李文忠沒有違法的惡意。

但二審認為,李文忠發表言論時,盧的案子還在偵查中,李指控對手「選舉都以買票方式」,是憑空捏造,使盧嘉辰意圖不當選意圖明確,審酌李文忠曾有妨害名譽前科,將他改判為8個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將李的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回應日期:2010/8/13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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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008/20100812059108.html
判刑須入監 李文忠:司法離譜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8-12 21:19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2日電)前立委李文忠被控參選第7屆立委時違反選罷法,指對手盧嘉辰用傳統方式買票,今天被判刑8月定讞,必須服刑。李文忠表示,過去沒人因選舉攻防被關,司法體系離譜,令人失望。

李文忠民國97年1月競選立委期間接受訪問,指控對手買票遭起訴。李文忠一審時獲判無罪,二審認定李文忠意圖使人不當選,改判刑8個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李的上訴,判刑8個月確定。

對於判決結果,李文忠說,以往類似案例都會獲判無罪,且他當時所說的話都有所本,「被判刑不公平」。他說,以前沒人因為選舉攻防被判刑,就算成立也可以易科罰金,他認為這次判決相當離譜,也讓人失望。 回應日期:2010/8/13 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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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008/20100813095406.html
李文忠遭判刑 綠營:政治操作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8-13 14:46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3日電)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因選舉期間指控對手賄選被判刑8個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陪同李文忠召開記者會,批評這項判決是政治操作;黨團強調,判決結果尺度差距過大,令人質疑。

民進黨團上午召開記者會力挺李文忠,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也現身聲援。黨團書記長潘孟安表示,該案二審的審判長張傳粟是當年讓伍澤元保外就醫的審判長,而李文忠當年曾揭發伍澤元弊案,質疑因此導致李文忠受到審判長「另眼對待」,這樣的判決根本是政治操作。

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質疑,李文忠被判刑8個月,但是卻被褫奪公權3年,「政治人物政治生命被褫奪公權3年,等於叫他死3年」,而且主刑只有8個月,從刑卻長達3年,這是一個奇怪的判決,難怪會喪失司法威信。

林濁水說,司法界的威信已蕩然無存,李文忠主刑8個月,但是從刑卻褫奪公權3年,加起來將近4年,「法官目的不是在主刑,而是在從刑,這不是政治判決是什麼?」他呼籲,希望李文忠在進行司法救濟的過程,司法界能夠拿出擔當,讓救濟的程序進行,「還給李文忠一個公道、還給司法自己一個清白」。

李文忠說,他在收到判決書後,應該會研究再審或非常上訴,不過無論是再審或非常上訴,要件都很嚴格,還要跟律師研究。他強調,法律界都說本案不符合誹謗的要件,即使符合,所有案例也都是易科罰金,「這是一個奇特的判決,我實在沒辦法服氣」。

李文忠表示,他在選舉過程中接受採訪,指控對手買票的陳述,是他被動防衛,而且是有所本,屬於可公評的公共討論,對於遭到重判,他憂心,「重判比較嚴重的後果是會高度限縮公共討論的空間,以及提供政治力介入司法的機會」。 回應日期:2010/8/13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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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0995/IssueID/20100816
司馬觀點:李文忠的劫難(江春男)
2010年08月16日蘋果日報

陳哲男的司法黃牛案從十二年改判為七個月,李文忠則因涉及選罷法被判八個月,且褫奪公權三年。但前者輿論交相指責,後者卻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其實兩者對司法的傷害本質上一樣嚴重。


輕罪重判罕見
陳哲男的案子,事證俱在,衡量他的身分地位,參考司法黃牛的判例如此輕判,相當罕見。李文忠涉及選罷法卻判得比陳哲男還重,甚至剝奪了他參選權利,如此輕罪重判,在《選罷法》上的判例上也屬罕見。
兩年前李文忠參選台北縣立委,對媒體表示他的對手盧嘉辰買票,被控意圖使不當選,妨礙名譽。
這種事例甚多,有時依可受公評而判無罪,有時依誹謗罪而易科罰金,坐牢又被褫奪公權者幾乎找不到案例。
事實上,盧嘉辰曾因買票被約談,媒體都有報導,此事有所本,不是無中生有,且盧在看板上也說李文忠買票,但李文忠以為此事屬於可受公評的言論自由,並未控告他誹謗。


缺乏危機意識
最可疑的是二審審判長,當年承辦伍澤元案,讓伍澤元保外就醫,李文忠大力揭發此案,這位張姓法官被監察院調查。此次李文忠落在他手中,原本可依利害關係申請審判長迴避,但李文忠缺乏危機意識,沒想到落此下場。
主刑八個月,從刑卻褫奪公權三年,加起來將近四年的時間。依選舉時程,李文忠有五年到八年時間不能選舉,等於間接剝奪他的參政權,難怪綠營懷疑它是「政治判決」。
法官判刑輕重,缺乏可預測性,而法治信心何以建立?陳哲男的判決對社會無法交代,李文忠的劫難對政治人物是難以承受的重,司法崩盤不是只有法官集體貪污而已。 回應日期:2010/8/16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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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8501/IssueID/20100819
<非典型論述>李文忠官司 有怨判死(林濁水)
2010年08月19日蘋果日報

李文忠被以不實誹謗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罪名三審定讞即將入監。他的刑期8個月褫奪公權3年,創下十多年來同罪名判刑最重的紀錄。
根據司法院公布裁判書資料,2000年到現在,同樣涉及這一個法條,而上訴到二審法院的案件可以找到27件。
這些案子大部分一審時判決無罪,共16件。所有上訴案件中高達17件維持原判,5件一審有罪二審改為輕判或撤銷改為無罪。加重的只有5件,比例很低。
這顯然是因為法官考量到憲法精神是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人民最大限度的維護才能監督政府、官員,乃至公職候選人,因此固然個人名譽也應受保護,但兩者之間仍應求平衡,不能失於一端,民主政治才能順暢運行的緣故。
27案所有判刑最高的只有6個月,李文忠判8個月,一枝獨秀是第一名,所有褫奪公權一般只有一到兩年,李文忠3年,同樣是冠軍。
刑度既然第一名,按理其惡意之強,犯意主動性應該也是第一才對,但事實上相反。
首先,其他被訴的行為都是以具體的「文字、圖片、印刷品」,甚至演講來進行「誹謗」,這些行為李文忠都沒有。
其次,李說對方買票的場合是在被訪問到競選對手盧嘉辰立看板指李賄選時防衛性的回答。


嚴重傷害司法公平
第三,當時盧因賄選被偵查,而報紙媒體廣為報導已經是公眾廣泛知悉的事,李的批評有所本,因此一審認為盧賄選與否李「足以確信其為真實」,所以「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判決無罪。
這些觀點二審居然全不接受,但到底不敢認定李有法律上的惡意,而只說他有重大輕率。問題重大輕率可以判超重之刑嗎?
審判長張傳粟和李在伍澤元的官司中有激烈過招。李大可依最高法院「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判例聲請張迴避,李未聲請,張也就大剌剌地主持審判,做成重判。
張當年是伍案的二審受命法官,不只把伍從一審無期徒刑改判15年,而且還以「否則難以痊癒」的理由准他保外就醫,讓他生龍活虎地跑基層選立委。
審理過程疑點重重,如卷宗中連方瑀匯給伍堂弟3528萬元匯傳影本,張先說沒看見,然後又出現,榮總開給高院的伍的醫療資料症狀欄空白……等等。這些李大力抨擊。
長期以來社會強烈批評司法是有錢或有權判生,無錢無權判死。但還有一種同樣嚴重傷害到司法公平,甚至造成冤獄的,那就是「有怨判死」。
怨有兩種,一是政治的怨,一是個人恩怨。前者在戒嚴時期是常態,司法成了政治迫害的工具,離奇的則是已解嚴的2008,國民黨奪回政權後,司法盛行「辦綠不辦藍」,一直到蘇治芬收押事件達到了一個高峰。
蘇案激起強烈的民怨,讓本來滿意度低落準備退選的蘇治芬聲勢逆轉高票當選連任,這種司法惡搞才暫時停頓。
張對李有無政治的怨不得知,但個人的恩怨則確非同小可。判決超長,不成比例的褫奪公權則政治判決性格鮮明。
高院法官集體收賄案爆發後,法官收賄、關說事件成了連爆彈,法官押的押,停職的停職,司法院長、高院院長先後辭職,司法千瘡百孔。社會上憤慨的、鼓掌的都有,且有志一同認為這反而創造了強大的司法改革機會。
但既然有機會,就應給李救濟機會,就通等則得確立金字塔形三審制,事實審集中在一審,建立法官評鑑制,並引進外部評鑑方式,乃至根本改革法官養成途徑等制度,讓錢、權、怨的惡劣影響全都隔絕司法審判之外。


作者為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回應日期:2010/8/19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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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81900446,00.html
凱撒的面具-到現在竟然還有人因言論而坐牢
2010-08-19 中國時報 【王健壯】

 二十一世紀已經過了十年,但台灣竟然還有人會因為言論,而且是選舉言論,被法院判刑必須坐牢這種事情。

 台灣選舉有個特色,就是選舉官司特別多,每次競選期間,候選人跑法院就像跑攤一樣勤快,動輒按鈴控告對手違反選罷法,犯了「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

 但這些選舉官司通常祇是選戰造勢花招,選舉一旦結束,官司不是兩造和解,就是法官對被告輕判結案,其中又以無罪判決居多,有罪者也通常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而無須入獄服刑。

 但李文忠的選舉官司,卻被法院罕見地以八個月有期徒刑並且褫奪公權三年的判決定讞,如果最高法院檢察長不願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將成為因選舉言論入罪坐牢的第一人。

 這場官司的背景是:兩年半前,李文忠競選北縣立委時,有次接受媒體採訪講了這樣一段話:「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就因為這句話,被他的對手盧嘉辰控告他違反選罷法。

 但一審法官卻判決李文忠無罪,理由是:盧嘉辰確實因太陽餅弊案而被檢方偵辦,他的部屬也被起訴,可見李文忠所言並非憑空捏造,而且他的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受保障。

 盧嘉辰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改判李文忠有罪,理由是:李文忠發表言論時,太陽餅弊案尚在偵查中,他指控對手買票顯屬憑空杜撰,也是基於真實惡意,再加上他有妨害名譽前科,因此判刑八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

 李文忠不服二審判決也上訴,最高法院卻將他的上訴駁回,三審法官不但支持二審見解,更新增了一項有罪理由:李文忠的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而非「發表評論」,與言論免責無關。

 但二、三審法官的判決,卻被人質疑量刑過重,理由是:如果李文忠有罪,其他選舉官司中比他更有罪者不知凡幾,例如,邱毅曾於兩千年總統選舉時,指控陳水扁夫婦炒股牟利,一審雖判邱毅有期徒刑四個月,但高院最後卻以「合理懷疑」理由判決無罪。再如,許榮棋曾於謝長廷競選高雄市長時,指控他是調查局抓耙仔,但高院卻根據大法官五○九號解釋,判決許榮棋無罪。

 換句話說,審理選舉言論官司的法官,在認事用法上,通常都採取「但可寬則寬」的原則,但李文忠案的法官,尤其是二審法官,卻顯然採取「但可嚴則嚴」的判決標準,別的法官可輕判被告六個月以下刑期,但他們卻反其道加重量刑,而且一加就是八個月,好像非把李文忠打入大牢不可。

 三審法官非但沒有把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反而又增加了「並非發表評論」這項新的法理見解,坐實李文忠的罪名。但最高法院將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定位為「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卻可能引發法理爭議。

 判別一項言論究竟是「事實」或「意見」,雖然很難有黑白分明的標準,但選舉言論是選舉攻防的武器,攻擊性的言論,例如李文忠的涉案言論,通常又都是對於對手的批評,這些批評當然應屬於「意見表達」的範圍,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也符合「合理評論原則」的要求,縱使這些言論的內容再不足取,法院也應依法保障。

 更何況,李文忠發表指控對手買票言論時,檢察官正在偵辦他對手所涉嫌的弊案,可見他的言論確有所本,檢方的偵辦也讓他合理確信他所發表之言論應屬真實,依據五○九號解釋文,行為人既然合理確信其為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自然也不應負擔選罷法的誹謗刑責;再退一步說,即使要負刑責,也不至於罪及入獄。

 一個人坐牢,不僅改變一個人的一生,也會改變跟他相關的所有人的一生,李文忠的言論雖是負面選舉言論,但法官卻要他為此而付出坐牢代價,如此認事用法,實在很難服人。但在社會各界檢討司法官的聲浪中,李文忠案受到的關注卻顯然太少,少到令人寒心也令人憂心,不知言論自由究竟為何物。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回應日期:2010/8/19 1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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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008/20100825558088.html
不服判決 李文忠檢舉法官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8-25 12:22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5日電)前立委李文忠選舉期間指控對手賄選被判刑8個月,李文忠認為承審法官張傳栗判決不公,今天在南投鄉親陪同下,前往最高檢察署,向檢察總長遞交檢舉信,要求徹查張傳栗。

為抗議司法不公,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陪同李文忠召開記者會,包括黨團書記長潘孟安、黨籍立委蔡煌瑯、簡肇棟、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賴勁麟等人都出席,力挺李文忠。記者會後李文忠在黨籍立委與約400名南投與台北縣鄉親陪同下,向檢察總長黃世銘遞交檢舉信。

潘孟安指出,2000年到2007年間,類似案例從一審上訴到二審的有27件,其中有16件一審判決無罪,17件一審到二審維持原判決,其中5件一審有罪、二審改輕判或撤銷改為無罪,只有5件是加重判刑,可見二審改為重判的比例非常的低。

潘孟安說,張傳栗在李文忠案不但判決迥異於過去張傳栗的判例,甚至拒絕傳訊對被告有利、可證明盧嘉辰買票事實的證人,涉嫌「公報私仇」事實明顯;他質疑,「買票的判無罪,揭弊的判重罪;有關係的判無罪,有恩怨的判重罪,司法有公義嗎?」

李文忠表示,1998年他與賴勁麟揭發伍澤元弊案,張傳栗是本案的高院受命法官。當年四汴頭弊案重要證物,連方瑀匯款3628萬元給伍澤元的匯款水單,一審審判長堅持有將這張重要證物附卷,但張傳栗卻表示沒看到;後來在他追查攻擊下,張傳栗才改口「與案情無關,沒有詳察」,輕易放過「3628案」,疑雲重重。

李文忠強調,此判例若成立,對台灣民主政治是一大傷害,將沒有言論自由的空間,未來選舉必要的攻防也將成為不可能,重判的嚴重後果是會高度限縮公共討論的空間,以及提供政治力介入司法的機會。

蔡煌瑯指出,最近有些法官讓人覺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張傳栗則是「順我生、逆我亡」。如果這個判例成立,「台灣還有言論自由嗎?張傳栗重判李文忠本刑8個月、褫奪公權3年,可以這樣扼殺一個政治人物的政治生命嗎?這對民主是一大傷害,皇后的貞操確實被質疑」。

蔡煌瑯也說,下個月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將赴立院就行使人事同意權接受質詢,屆時他將以李文忠案例質詢賴浩敏,司法可以用來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用來干預政治、扼殺台灣的民主嗎?他將要求賴浩敏給個說法。 回應日期:2010/8/25 1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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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83000323,00.html
觀念平台-類似案件不同判決 小民能不擔心!
2010-08-30 中國時報 【顧爾德】

 二○○○年總統大選期間,新黨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與李敖出版《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指當時參選的陳水扁搞婚外情。作者稱,陳水扁外遇對象是擔任立委期間的女助理。

 陳水扁於是告李慶元誹謗、違反《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子直到二○○四年七月間一審才判決李慶元《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加重誹謗罪判刑六月。李慶元繼續上訴,二○○五年台灣高等法院同樣判李慶元六月徒刑,並褫奪公權兩年。案子持續上訴,經二審到最高法院,幾度發回更審,纏訟至今。

 二○○七年六月最高院撤銷更二審李慶元有罪判決,發回更改。判決的理由包括,法規競合問題,認為高院未說清楚為什麼用《選罷法》、而非刑法有關毀謗的法條判刑。另一個重要理由是:到底李慶元是否「故意」虛構具體事實。

 最高法院認為,李慶元是否違反《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應確認兩點:一、究竟是散布、傳播虛構事實,或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發表意見;二、所傳播的言論,如已提出出處並非無據或虛捏,「縱疏於自行查證事實真相,有無積極證據足證上訴人確有虛構具體事實之故意。」有關陳水扁外遇傳聞,法官認為李慶元「乃資深之新聞工作者,故關於新聞圈內流傳之消息均知之甚詳。」法官採信證人董智森一審時的証詞,認為當時新聞圈盛傳陳水扁有外遇,以此證明「此一關於『外遇』之傳言為新聞圈內眾所周知之事,縱使證人董智森並未告知上訴人,上訴人亦可得而知,並非自行捏造……。」並認為李慶元是引用董智森的書,就此傳聞進行評論,「並已盡查證之責,更顯非出於『虛構不實』。」

 若依最高院發回更審陳述的理由,會覺得最高院積極保障言論自由。當時的審判長是莊登照,這個法官恰好就是最近把李文忠被控違反《選罷法》上訴駁回的審判長。我們再來看看最高院駁回李文忠上訴案理由為何、和李慶元案有何異同?

 最高法院認為,「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判決認為,李文忠受訪時「僅因告訴人(盧嘉辰)與丁科秀等人於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前涉嫌行賄而遭檢警偵辦」,就將此誇張影射為告訴人從政之每個階段都以買票贏得勝選。因此認為李文忠有使對手不當選之意圖。

 單就判決書來看,也會覺得法官言之成理,積極保障選舉公平。但把同一位審判長在兩個類似案中做出的判決對照,就令人一頭霧水。為什麼李慶元利用出版、記者會發表「新聞圈內流傳之消息」是「評論」,不需「發表言論時自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盧嘉辰等涉嫌行賄而遭檢警偵辦,難道不是社會上眾所周知的消息?若李文忠將之誇大傳播,難道李慶元對陳水扁的外遇事件就是「忠實評論」?為什麼李文中是「故意」、「惡意」,而李慶元「已盡查證之責,更顯非出於『虛構不實』」?

 同一個法官對兩個類似案件做出如此不同解釋,不只李文忠要喊冤,所有小老百姓也都要擔心,哪天上了法院,會成為李慶元還是李文忠?恐怕難用理性來預期。

 (作者為專欄作家) 回應日期:2010/8/30 1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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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887385/IssueID/20101015
蘋論:李文忠怪案
2010年10月15日蘋果日報

民進黨前立委李文忠,因被盧嘉辰控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意外遭法官重判8個月且褫奪公權3年。這樣的判決很怪異,因此引起議論。褫奪公權3年,較本刑重得多,很罕見。上次立委選舉,李指控同選區的盧過去以買票方式當選,因而被盧控告。這類案件很多,一般都判可受公評而無罪,誹謗部分則易科罰金,很少被判坐牢又褫奪公權3年的。事實上盧確曾因涉嫌買票而遭約談,媒體有過報導。李在庭上要求法官傳喚可證明盧買票的證人,法官不傳。而更令人起疑的是,重判李的法官,就是當年讓伍澤元保外就醫逃走而遭李文忠揭發的法官;李也是當年伍澤元四汴頭弊案,以及連戰3628案的檢舉人。得罪這麼多人還包括法官,李遭重判就顯得疑雲重重了。

缺陷審判有失公正
本案至少三點讓人起疑:一,李控告盧買票固有所本,為什麼法官不傳證人?二,李是第一個涉嫌選舉誹謗被判6個月以上的案例。三,第一個本刑8個月,從刑褫奪公權卻3年的詭異案例。亦即,依據選舉時程,李有5到8年不能選舉,對政治人物形同「廢除武功」,針對性強烈;也使李被剝奪《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司法沉痾不是只有貪瀆,缺陷審判比貪瀆讓人民更懷疑司法的公正性,更鄙視司法。 回應日期:2010/10/15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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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1600163,00.html
短 評-不走偏鋒的李文忠
2010-10-1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當年因為扁案而展現道德勇氣辭去立委的李文忠,即將因為選舉誹謗官司坐牢。國會長期藍綠惡鬥,李文忠是少數以理性問政風格受到肯定者,他應該記取此次坐牢教訓,政壇則需要多一些像李文忠這樣不走偏鋒的政治人物。

 不健忘的民眾應該還記得,扁家貪腐風暴愈演愈烈時,民進黨要角皆採取相信阿扁或觀望沉默的態度,只有李文忠、林濁水兩人辭去立委明志。

 事後證明,李文忠、林濁水沒有被藍綠對立沖昏頭,當時很多人笑他們太過天真,但他們在關鍵時刻做出了忠於自己的抉擇。這種只問是非、不問立場的態度,在藍綠惡鬥的國會氛圍中顯得彌足珍貴。

 李文忠因九十七年立委選舉期間指控對手賄選被判刑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則頗為令人驚訝,因為檢方確實有偵辦對手陣營涉嫌賄選案件。但是,李文忠疏於在法庭上為自己強力辯護,指控承審法官「公報私仇」卻未申請法官迴避,這些卻都難辭其咎,以至於不容易引起廣泛同情。

 十九日就要入監的李文忠,在地方人士辦的惜別餐會上強調勇於面對司法,希望藉此了解台灣獄政,做為未來發動改革的動力。這種積極、正面的態度,頗符合其人格特質,只要維持清廉、中道問政風格,像李文忠這樣的政治人物,未來還是會有發揮空間的。 回應日期:2010/10/16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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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915281.shtml
王健壯:檢察總長最後一刻的抉擇

【聯合報╱王健壯】 2010.10.17 03:17 am


一場「白玫瑰運動」敲響了司法警鐘,也暴露了法官在判決時認事用法的離譜荒謬。

幾位資深法官涉嫌貪瀆,更揭發了司法黑幕,讓人民對法官扮演正義之神的角色產生懷疑。

但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官司,雖然被法官史無前例地重判八個月,並且褫奪公權三年,卻在各界檢討司法的聲浪中,出人意料地竟然無人聞問。

李文忠在朋友替他辦的坐監惜別會上,雖然說得一派輕鬆:「我沒去過監獄,進去就當做是學習經驗」,但拋妻別子入獄坐牢乃人生至痛,他內心裡的愴然與惶然卻不言可喻。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對李文忠案的判決都會有判決不公的質疑:其一,選舉言論官司過去從未有判刑半年以上而不得緩刑者,何以李案破例重判八月?其二,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屬言論自由範圍,也符合大法官五○九號解釋之合理確信與合理評論原則,但法官何以不依憲依法予以保障?其三,重判八個月已屬離譜,褫奪公權三年更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不可思議至極。

更重要的事,此案判決攸關言論自由至鉅,廿一世紀雖已過了十年,但台灣卻竟然仍有人要因選舉言論而坐牢,這不但是政府宣示保障言論自由的反證與諷刺,也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但對後果這麼嚴重的一項判決,唯一擁有非常上訴權力的檢察總長,卻顯然僅以一般個案視之,以至於到現在仍未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啟動救濟被告的特別訴訟程序。

李文忠案三審宣判至今已兩個月,檢察總長對此案引發之種種議論,絕不可能一無所知,但既有所知,難道檢察總長不認為此案之判決與訴訟程序,明顯都有違背法令之處?

台灣現行之非常上訴制度,雖一向採取「統一解釋說」,而非如同其他國家之「保護被告說」,但「判決依法應為某種判決,原審因違背法令致為錯誤之其他判決」,屬於判決違背法令,大法官一八一號解釋規定,訴訟程序「顯然於判決有影響時」,也屬判決違背法令,李文忠案「依法應為某種判決」,以及在訴訟程序過程中應傳喚證人而未傳喚等,也「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自當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

即使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第七次刑庭會議,對非常上訴條件所作的限縮性解釋,「確定判決所涉及之法律問題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以及「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李文忠案也符合「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有原則上之重要性」,「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等三項條件,檢察總長雖不能因個案,動輒輕易啟動非常上訴,但對符合多項非常上訴條件的李文忠案,該提而未提,無動於衷至此,卻絕非自我節制權力這樣的理由所能形容。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司法界夙有開明進步形象,他自四月接任總長迄今,也許尚未提起任何一件非常上訴案件,但他應有「有,請自李文忠案始」的勇氣,否則,李文忠兩天後即將入獄,司法史上又將憑添一樁冤案錯案,既有損他個人的進步形象,也有礙於整體的司法改革。

【2010/10/17 聯合報】 回應日期:2010/10/17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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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9/today-o1.htm
自由時報2010年10月19日

李文忠入獄 司法公信力坐牢
◎ 莊柏林

當年因政治因素而辭去立委的李文忠,十月十九日就要入獄坐牢。

李文忠在二○○八年立委選舉期間,指控對手賄選而被判刑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此案判決違反常情之處包括:

一、通常的誹謗罪,即使刑事部分有罪,都可易科罰金,李文忠不僅要入獄八個月,且被剝奪參政權三年,不符合比例原則。

二、告訴人的對手,確有被檢察官依賄選嫌疑傳訊,法官卻拒絕傳訊有利李文忠的證人到庭作證。

三、此案承審法官,曾遭李文忠檢舉讓國民黨籍的前屏東縣長伍澤元交保,竟未主動迴避。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對李文忠的判決,係不當判例,司法院新任正副院長矢言司法改革,應該謀求救濟,而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本人更可聲請再審。

除了李文忠案之外,高雄市長陳菊在九一九水災時,於官邸太疲倦而小睡二十分鐘,高雄地檢署以瀆職案偵辦,急如星火;相較於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市長郝龍斌新生高與花博弊案,則被動牛步。以及先前在還沒有充分證據前,即收押嘉義縣前縣長陳明文以及雲林縣長蘇治芬。還有同樣的特別費瀆職案,馬英九經一、二、三審判決諭知無罪確定,而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等,遭起訴後至今還在纏訟中。

種種偏頗,顯示國民黨以行政優勢,控管司法系統,作為政黨競爭的手段,對反對黨趕盡殺絕。這種反民主法治的作為,勢必讓中間選民看不下去!

(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回應日期:2010/10/19 1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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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01/20110128672533.html
李文忠南投服刑 蔡英文探監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1-28 19:57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28日電)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今天下午前往台中監獄南投分監,探視因涉及誹謗罪正在服刑的前立委李文忠,希望讓他在過年前夕感受到溫暖。

台中監獄南投分監設於南投看守所內,蔡英文於下午3時30分抵達,到場陪同的人員除了李文忠的太太陳德愉外,還包括民進黨籍立委簡肇棟、甫當選草屯鎮長的洪國浩、前立委林耘生及民進黨籍議員等約20、30人。

蔡英文這次探監是以「特別接見」方式申請,與陳德愉等3人進入分監與李文忠會面30分鐘。

蔡英文說,她很早就想探望李文忠,但一直排不出時間,在過年前夕前來探望,希望能讓無法回家過年的李文忠感受到溫暖。

她表示,希望李文忠出來後「身手更好」,為黨為國家做更多的事,到時候將為李文忠舉辦盛大的歡迎會。

曾在這屆南投縣長選舉代表民進黨參選的李文忠,先前參選台北縣區域立委時被控誹謗,遭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定讞,於去年11月23日入監服刑。 回應日期:2011/1/28 2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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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07/20110706983834.html
散布喬砂石傳聞 李文忠遭起訴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7-06 18:01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6日電)98年南投縣長競選期間,民進黨籍候選人李文忠指控行政院長吳敦義與南投縣長李朝卿與更生人同遊峇里島,「喬」人事及砂石利益案,南投檢方今天依違反選罷法將李文忠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中引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判決(李文忠被控違反選罷法案)意旨,認定被告李文忠以記者會方式指摘未經證實的傳聞,未盡合理的查證義務,已具有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的「惡意」。

民國98年底南投縣第16屆縣長選舉期間,壹週刊報導,行政院長吳敦義在97年底立委任內,與南投縣長李朝卿、有黑道背景的江欽良同遊峇里島。

週刊報導後,李文忠於當年11月4日在民進黨中央黨部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對外指稱:「李朝卿、吳敦義、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的目的,主要是處理2件事,第1是搞定砂石的利益,第2是搞定議長、副議長人選。」

針對這項指控,當時已出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事後委託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誹謗與民事告訴;尋求連任的李朝卿,也認為李文忠的言論已損害他及吳敦義的名譽,並涉及選罷法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嫌疑,因此也委託律師向南投地檢署提出告訴。

南投地檢署今天偵結,對被告李文忠提起公訴。檢察官認為,李文忠在記者會的言論,涉及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罪嫌。

檢方在起訴中指出,被告縱使曾自多名證人口中聽到「李朝卿、吳敦義、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的目的,是搞定砂石的利益及議長、副議長人選」的傳聞,但證人所聽聞之事,均非他們親身經歷,且未經證人進一步查證。

檢方表示,被告身為南投縣長候選人,其欲以記者會方式,公開將傳聞散布至全國,對於傳聞的真實性,自應具有更高的查證義務,但被告未善盡相當的查證義務,以確認傳聞的真實性,即召開記者會,將未經證實的謠言予以散布,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判決意旨,被告主觀上已具有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的「惡意」,犯嫌應堪以認定。 回應日期:2011/7/6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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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7/20110707023773.html
李文忠遭起訴 綠質疑投檢澄清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7-07 14:44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李明宗台北7日電)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前南投縣長候選人李文忠,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今天指選擇性辦案;南投地檢署說,依法辦案,絕沒選擇性辦案。

民國98年南投縣長競選期間,民進黨籍候選人李文忠指控行政院長吳敦義、南投縣長李朝卿與更生人同遊峇里島,「喬」人事及砂石利益案,南投檢方日前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李文忠。

葉宜津上午舉行記者會質疑,檢察官沒善盡調查責任,淪為政爭工具,打壓民進黨,起訴書應公開接受社會公評。

她說,質疑吳敦義與更生人關係的人這麼多,唯獨起訴李文忠,政治動機明顯。李文忠已善盡查證責任,但檢方仍起訴,司法選擇性辦案,動機只是想討好中國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吳敦義。

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宋恭良受訪時表示,沒有立委講的這種情形,檢察官依法辦案,絕對沒有選擇性辦案。 回應日期:2011/7/7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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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9AA)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007662.shtml

民進黨又一寶

【聯合報╱黑白集】 2012.04.05 02:16 am


這不是小說情節,主角是民進黨籍雲林縣議員林朝寶。

上月十五日深夜,帶著兩名酒店小姐的林朝寶,在某咖啡店裡吸菸。因接獲檢舉,警察前往勸阻;林朝寶竟對員警說:「罰錢就是了,難道不能抽?」員警依法再勸,林朝寶遂動手推打員警,並將其中一名女警推撞倒地,嗆聲要女警去驗傷,又對著倒地的女警說:「明天把妳調到台西,試試看!」

林朝寶更當著兩名酒店小姐的面,向警察嗆聲說:「我是雲林縣最囂張的議員!」看林朝寶演出這一場毆警自炫的全武行,謂為「最囂張」,真是實至名歸!

接案後,雲林地檢署日前火速偵結,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了林朝寶,求刑一年六個月;這個結局,對林朝寶而言,自可反嗆:「坐牢就是了,難道不能打人?」

但是,「最囂張」的事還在後頭。事情鬧到民進黨雲林縣黨部評議委員會,評議的結果是:林朝寶先予停權處分一年六個月,待正式判決後,再予適當處分。此一評議意味著,在司法三審程序進行期間,林朝寶雖停權一年六個月,卻仍有資格代表民進黨參選後年的下屆縣議員選舉。至此,整個事態儼然又變成:「停權就是了,難道不能選?」

此案發展迄今,連雲林地方的民進黨員都看不下去,認為雲林縣黨部的「超低道德標準」,「完全不符社會期待」,並質疑黨部究竟誰在為林朝寶撐腰?

民進黨內「寶」藏豐富,如今又捧紅了一個人如其名的林朝寶。


【2012/04/05 聯合報】 回應日期:2012/4/5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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