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庭对日本战犯不彻底的审判和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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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盟军总司令部(GHQ)

    1945年8月30日,盟军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五星上将在日本神奈川县的厚木机场踏上了日本的本土。当晚,麦克阿瑟即向盟军总司令部(GHQ)作出指示,逮捕日美开战时任日本首相的东条英机,火速制定战争犯罪嫌疑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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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宣言》所列举的投降条件之一就是“惩治战争罪犯”。9月2日在美军战列舰“密苏里”号上,日本签署投降书就确定了日本接受宣言,并构成了同盟国开设惩治日本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

    盟军总司令部(GHQ)根据麦克阿瑟的命令,对战犯嫌疑人进行了甄选。盟军总司令部9月11日对他们发出了拘捕令。

    对于一手制造了攻击珍珠港的东条内阁的阁僚们,麦克阿瑟希望在美国独自的军事法庭(乙、丙级战犯法庭)上以杀人罪从速追究他们的责任,并向本国提出了这一主张。但是11月10日美国拒绝了麦克阿瑟的主张,并通知他说美国政府的方针是将东条等人作为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

    ---甲级战犯是指参加了包括“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在内的共同谋议的军队领导人、政治领导人。

    ---乙、丙级战犯是指对虐待俘虏和屠杀平民等“普通战争罪”(违反交战法等)负有责任者。

    1945年11月19日、12月2日和6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分别发出了第二、三、四批甲级战犯拘捕令,逮捕118名前日本军政领导人,羁押在东京巢鸭监狱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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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月,盟军总司令部(GHQ)发布了剥夺公职令,战犯嫌疑人自动成为被剥夺公职的对象。

    按着乙、丙级战犯分别由各受害国审判的协议。1948年10月,在盟军总司令部(GHQ)特别设于东京丸之内的法庭上对乙、丙级战犯进行起诉审判,也称其为“丸之内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3年10月,美国、英国、中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成立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筹备战后审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我们盟国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法律的严厉制裁。”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贯彻《波茨坦公告》,严惩日本战犯。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以东条英机为首的200名首要战争罪犯(甲级战犯)嫌疑人先后被逮捕,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等,他们是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和制定战争政策的元凶,因其所犯战争罪行涉及多个受害国,由远东法庭依法审理。远东法庭在审理中认为“破坏和平罪”是“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

    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印度和菲律宾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法庭有权审判犯有以下三种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美国人约瑟夫•季南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兼盟军总部国际检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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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1月28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公布了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11国法官名单,中国法官梅汝璈位列其中。

    1946年2月7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向国际检察局递交了中国认定的11名甲级战犯的名单。位列第一的是日本侵华的间谍头子土肥原贤二,第二是曾任日本关东军司令的本庄繁(当时国民政府并不知道他已自杀),第三个是南京大屠杀制造者谷寿夫,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也在名单内。

    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等法院院长韦勃爵士为首席法官,以及10名法官和30名检察官。

    美英中苏等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的精神,达成了审判日本战犯的协议。在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甲级战犯。盟国开始将70人定为甲级战犯,后认为案情过分庞大复杂,决定将这70人分两批或三批审理。

    1946年春,国际检察局开始撰写起诉书。经过争议,1928年1月1日,即张作霖被日本人炸死的“皇姑屯事件”发生日,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

    1946年4月29日,季南正式向法庭递交起诉书。一天后,起诉书被送到28名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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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5月3日,在位于东京市谷台的原日本陆军省大楼内,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开庭。

    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的是第一批28名甲级战犯,因其中2人在审判过程中病死,1人患有精神疾病,被中止审判,所以只对25名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宣判。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宣布,确认日本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认为“九一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日本侵华的种种罪行。判决书还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体。

    1948年11月,对关押在巢鸭监狱的梅津美治郎、烟俊六等18名日本甲级战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48年12月23日对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执行了绞刑,立即火化,骨灰由美军军舰撒入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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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12月24日,一直被羁押的岸信介、青木一男、天羽英二等17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全部被免予起诉并释放。

    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日本法西斯的种种罪行在审判中一步步被揭露。

     

    其他法庭对日本战犯审判

    除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外。同盟国在中国南京等地,香港、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共设立49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对被控犯有“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据统计,在各战争罪犯军事法庭被起诉的甲、乙、丙级日本战犯达5730人,被判刑者4429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91人。

    1946年初,美国中国战区兼驻华美军司令魏德迈将军,奉命在中国上海组建美军军事法庭。美军(上海)军事法庭是同盟国二战后,在中国境内第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场所。从1946年1月至9月,美军军事法庭在上海提篮桥监狱共审判了8批共47名日本战犯。1946年2月28日,法庭对首批受审18名日本战犯作出了判决,判处死刑10人,其中实际执行的为6人。其中5人由美军宪兵在提篮桥监狱内绞刑室执行绞刑,1人由中国法警在提篮桥监狱室外刑场执行枪决。

    其它遭到日本侵略或交战的国家和地区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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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占领区及东京丸之内军事法庭:判刑2678人,其中处死501人;

    英国占领区军事法庭:判刑818人,执行死刑者240人;

    菲律宾军事法庭:判刑197人;死刑80人;

    澳大利亚军事法庭:判刑533人,处决120人;

    苏联滨海军区伯力军事法庭:判处12名日本细菌战犯3年至25年不等有期徒刑。

    1945年至1948年,香港战争法庭(现铜锣湾崇光百货附近)对被控犯有“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依据《大英律法》,其中被判处死刑者22人,在赤柱监狱处以绞刑;14人因证据不足无罪获释;其余被判刑6个月至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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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

    1943年10月后,中国(重庆)国民政府就开始筹备战后审判,对战争罪犯进行调查。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发表后,中国(重庆)国民政府公布了94名日本战犯名单。

    从1945年底开始,中国国民政府先后在北平、上海等10个城市成立军事法庭。

    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初,国民政府国防部成立后,该委员会隶属国防部,草拟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文件,还对日本战犯进行逮捕,拘押和引渡。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并在10个城市设立了日本战犯拘留所,关押待审的日本战犯。从1945年12月16日至1946年5月1日,先后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个城市,共设立了10个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其它9个军事法庭隶属于各战区、绥靖区或行辕。

    1945年12月16日设立第11战区(北平)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4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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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月1日设立第二战区(太原)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12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1日设立东北行辕(沈阳)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7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5日设立国防部(南京)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6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判处谷寿夫、酒井隆、田中久一、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岩等

    1946年2月15日设立广州行辕(广州)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7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15日设立第二绥靖区(济南)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8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2月20日设立汉口行辕(汉口)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6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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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3月20日设立第一绥靖区(上海)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4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1947年7月,第一绥靖区军事法庭撤销,归并入国民政府国防部军事法庭。同年8月,国防部决定在上海设置日本战犯监狱,原提篮桥监狱在押的日本战犯大部分移押江湾战犯监狱,但判处死刑的日本战犯仍押提篮桥监狱。

    1946年4月1日设立徐州绥靖公署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7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5月1日设立台北警备总部日本战犯拘留所。1946年12月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中国国民政府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

    遣返回日本者933名,引渡出国者27名,尚有在押战犯1137名,转移到司法机关者100名。

    上海军事法庭共审判日本战犯116人,其中判处死刑1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75人,无罪释放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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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中国境内处决战犯的主要刑场:南京雨花台刑场;上海提篮桥刑场;广州流水桥刑场。

    在南京刑场执行死刑的,有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田中透、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岩等战犯,由中国法警在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

    在上海刑场被执行死刑的,除米村春喜和下田治郎是在江湾刑场执行外,黑泽次男、伊达顺之助、富田德、芝原平三郎、久保江保治、野间贞二、大庭早志、中野久勇、大场金次、松谷义盛等12名战犯先后于1947年8月13日至1948年9月9日间,由中国法警在提篮桥监狱刑场执行枪决。此外,还有原由广州行辕军事法庭判决死刑的妻悟、田岛信雄、小西新三郎3名日本战犯,解押到上海,在提篮桥监狱刑场执行枪决。

    在广州流水桥刑场执行死刑的,1947年3月至1947年12月,田中久一、平野仪一、重藤宪文、近藤新八由中国法警在广州流水桥刑场执行枪决。1947年5月27日,应香港广大受害同胞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决定将野间助之贤押解到香港正法,在香港刑场被处决。

    1946年4月19日深夜,日本驻台湾司令官安藤利吉陆军大将在囚室内,给冈村宁次写完了最后一封信,吞服密藏的毒药自杀,是在中国自杀的日军最高将领。1946年11月28日,侵华日军第6方面军司令官冈部直三郎陆军大将在提篮桥监狱脑溢血死亡,成为在中国境内病亡的最高将领。

     

      新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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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7月19日,根据中苏双方协议,苏联政府引渡苏军1945年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山田乙三等969名(其中包括苏联伯力军事法庭宣判的12名)日本战争罪犯移交给中国政府,与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中国山西等地捕获的140名日本战犯和由新中国政府在内地捕获的4名日本战犯,被押解到抚顺战犯管理所。

      这1113名战犯,是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中国军事法庭(南京、上海、广州等地)审判和苏联滨海军区(伯力)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战犯之外的乙、丙级战犯。其中大部分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的战争罪行。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

    第一次,1956年6月9日至6月19日,在沈阳开庭审判8人。

      第二次,1956年6月10日至6月19日,在太原开庭审判1人。

      第三次,1956年6月12日至6月20日,在太原开庭审判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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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1956年7月1日至7月20日,在沈阳开庭审判28人。

    沈阳和太原的审判亦称共和国审判,是新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对苏联移交和在中国逮捕的一千多名日本战犯的审判。沈阳、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将1017名战犯宽大处理,免于起诉,立即释放。只分批对45名情节严重的日本战犯开庭公开审理,分别判处25年以下不等徒刑。大部分判处有期徒刑的日本战犯,都没有服满刑,或因身体原因假释,或特赦释放全部回国。

     

    关于战争首恶日本天皇

    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是日本昭和天皇裕仁的战争罪问题。1946年1月9日,澳大利亚向伦敦的同盟国战争罪犯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包括日本昭和天皇在内的64人的战犯名单。但是,美国判断“如果起诉天皇,在日本国民中恐怕会发生大乱”。(麦克阿瑟)

    1945年9月25日,在美国驻日本大使馆内,麦克阿瑟与天皇裕仁进行了一次35分钟的秘密会面。双方对会谈始终讳莫如深,30年后裕仁说:“当时与麦克阿瑟将军有君子协定,永不透露。”不过出于战后美国战略利益的需要,美国政府表示日本可以保留天皇制,不逮捕、也不起诉天皇。(关于日本天皇战争罪行的追究,虽说保护裕仁是美国政府对日政策的一部分,但麦克阿瑟在此事上的作为,基本是左右美国政府和远东法庭。战场上的功绩是另一回事,往亚洲人民伤口上撒盐,放弃对战争首恶的审判,这个老王八蛋做得太过分。所以说,在对天皇和其他战犯宽容放纵问题上,麦克阿瑟根本就不是什么好鸟。)

    对于美国政府的强硬态度,包括中国、苏联在内的其他同盟国竟然没有提出反对,(中国也是个怂蛋包,老蒋是怕裕仁翻出点不利丑闻,还是惦记老美兜里那三瓜俩枣?)1946年4月3日,在华盛顿召开的远东委员会上,决定对天皇不予起诉。裕仁逃脱了历史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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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彻底的审判

    由于《波茨坦宣言》中要“惩治战争罪犯”,日本军政界的法西斯分子预感到其罪行会大白于天下,下令销毁灭迹大量的战争犯罪证据和材料,加之日本占领军肆意屠杀,使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和各地军事法庭检控方严重缺少书面证据和人证,致使为数众多的战争罪犯逃脱了法律制裁。

    有人说“东京审判只是一个象征罢了,是美国人在安抚包括受害中国人和其他受害亚洲人的象征。”

    在美国政府和自以为是的麦克阿瑟为首的盟军总司令部(GHQ)的干预下,最终受到审判的甲级战犯只有28人。但由于美国企图利用其占领日本的特殊地位并贯彻其对日政策,远东法庭在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很不彻底的。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美国从自身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日本战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战犯责任的追究。最终受到审判的甲级战犯只有28人,余者均被美国释放。

    1947年、1948年美国分两次释放了待审的42名甲级战犯嫌疑人。1950年3月7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又颁布“第五号指令”,规定所有根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均可在刑满前释放,严重违背了《波茨坦公告》的基本原则。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将日本作为对朝作战的前线基地,因而改变对日政策。在战犯问题上,也开始大批释放乙级、丙级战犯,改善甲级战犯的待遇。1950年11月21日被判7年徒刑的重光葵获得假释。除在服刑期间病死者外,其他甲级战犯被陆续释放。1956年3月,判无期徒刑的佐藤贤了被最后假释出狱。至此,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出狱。1956年4月7日,假释中的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都获得赦免。

    美国出于意识形态和军事等目的,利用战争罪犯为其服务,参谋本部第二部长有末精三陆军中将就受到驻日美陆军参谋二部的庇护,筹组“历史课”,赋予其特权,同时还有东条英机的秘书、参谋本部作战部课长服部卓四郎陆军少将等人;号称“魔鬼参谋”的辻政信陆军少将,是五大国悬赏缉拿的甲乙丙“全级战犯”,被驻日美陆军参谋二部召为幕僚;原日本黑社会“黑龙会”头领、甲级战犯儿玉誉义夫海军少将,由于为美国情报部门提供一亿美元的经费,换取自由并免受任何有关战争犯罪的起诉,并成为美国中情局的正式人员;原日军731细菌部队的指挥官石井四郎陆军中将,以向美军提供活人体试验的资料为条件被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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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月,盟军总司令部(GHQ)发布了剥夺公职令,战犯嫌疑人自动成为被剥夺公职的对象。但有些战争犯罪还是在政府中担任公职。儿玉誉义夫成了自民党创始人之一;甲级战犯岸信介居然当上了日本首相;甲乙丙“全级战犯” 辻政信被选为日本众议院议员(1952年)和参议院议员(1959年)。甲级战犯重光葵7年有期徒刑未满假释,毅然进入鸠山一郎内阁担任公职。

    1940年4月发生在青浦的“青东大屠杀”中,被枪杀、刺死、烧死、酷刑致死的有名有姓的中国百姓就有803人,烧毁房屋4400间。这一重大惨案的首犯、原侵华日军第13军司令泽田茂陆军中将,却只被美军(上海)军事法庭判处5年有期徒刑。

    另外,盟军总司令部(GHQ)和远东国际(东京)特别军事法庭还对日本战争罪犯的抓捕和起诉设置了时限令。至1949年时限令到期日,大批逃亡东南亚和藏匿在日本的战争罪犯陆续露面,逃脱了法律的严惩。代表人物包括参与一系列集体屠杀战俘首犯、号称“魔鬼参谋”、五大国悬赏缉拿的甲乙丙“全级战犯”的辻政信等战犯。(这就是西方国家对亚洲人民蔑视和冷漠,欧洲的民间组织甚至国家政府设立专用资金和人员,在战后一直没有放弃对纳粹战犯的追捕,哪怕是逃到天涯海角,挖墓掘坟也不放过。)

     

    我们的“善良”和“仁慈”

    我们自己也“以和为贵,以善为先”的“宽宏大量”,以仁慈行动表示“世代友好”。乙级战犯、原侵华日军第23军司令酒井隆陆军中将,侵华时犯下滔天罪行,而在攻占香港时,命令部下杀死170名伤员及手无寸铁的俘虏。英国政府曾两次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将其引渡到香港由英方审判,中方未准。1946年9月13日,酒井隆在南京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酒井隆被处决后,南京军事法庭通知了日军善后联络部,冈村宁次、今井武天提出移交酒井隆遗体的要求,被拒绝。但令人费解的是9月15日,中国国民党军方却为酒井隆举行正式葬礼,并让侵华日军高级将领参加,又把酒井隆的遗体葬在南京雨花台墓地,引起国人的强烈不满。(为侵略者战争罪犯举行军方葬礼,真以为是骑士风度吗?这是受到正义审判的战争罪犯呀!不知蒋委员长怎么想的,到底谁是正义战胜国,完全毁了中国自身形象)

    麦克阿瑟能干预远东国际(东京)军事法庭,那儿太远,蒋委员长管不着;但南京军事法庭那是自家的衙门,砍谁关谁放谁,这可是蒋某人说了算。日本侵华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陆军大将是确定无疑的甲级战犯,是国民政府最早公布的94名日本战犯之一,却被中国国民政府聘为军事顾问。(为了清除异己,打内战消灭共产党,什么战犯不战犯,何况还是个反共的行家里手。)在蒋委员长的操纵下,1949年国民政府南京军事法庭宣布冈村宁次“无罪”释放。(民意?要是民意说了算,蒋某人还当什么委员长。)其他侵华战犯也被赦免或重罪轻判。“无罪”释放后的冈村宁次,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匆忙乘车赶到上海战犯监狱,会同其他259名日本战犯一起乘美国轮船“约翰•W•维克斯”号离开上海回国。1950年,又被聘为台湾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军事实践研究院”高级教官。1955年回国后,一直从事军国复活主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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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重庆)国民政府最早公布的94名日本战犯名单中,全部是在侵华战争中策划、参与和指挥,或直接犯下滔天罪行的将官以上级别的军政人员。除远东国际(东京)军事法庭和其他国家法庭宣判死刑和徒刑的战犯外,国民政府公布的94名日本战犯名单中唯一处死的是田中久一。只不过象征性处决了几个“知名度极高”的将级军官,其余罪孽深重的高级将领也全部释放。处决较多的基本都是罪大恶极的佐尉级以下军官。

    列举部分被宣判死刑并处决的侵华战犯:

    田中久一---陆军中将,时任侵华日军华南派遣军司令官。

    酒井隆---陆军中将,时任侵华日军第23军司令官。

    谷寿夫---陆军中将,时任侵华日军第6师团长。

    矶谷廉介---陆军中将,时任侵华日军第10师团师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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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藤新八---陆军少将,时任侵华日军第130师团师团长。

    平野仪一---陆军少将,时任第129师团第92旅团旅团长。

    伊达顺之助---陆军少将,时任伪满洲国自治联军司令、伪满陆军上将。

    田中透---陆军大佐,时任侵华日军驻台湾混成旅团步兵第2联队联队长。

    重藤宪文---宪兵中佐,时任侵华日军武汉宪兵队分队长、华南派遣军宪兵队队长。

    野间助之贤---宪兵中佐,时任侵华日军华南派遣军宪兵队长、香港宪兵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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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村春喜---宪兵中佐,时任侵华日军常熟宪兵队队长。

    田中军吉---陆军上尉,时任侵华第6师团中队长。

    妻悟---宪兵上尉,时任驻越南日军宪兵本部特高课中国班主任兼河内宪兵分队队附。

    大场金次---宪兵上尉,时任侵华日军宁波宪兵队分队长。

    野田岩---陆军中尉,原日军16师团片桐部队大队副官。

    向井敏明---陆军少尉,原日军16师团富山大队炮兵小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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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泽次男---时任日本第22师团参谋部招抚工作班成员。

    芝原平三郎---时任侵华日军杭州宪兵队情报主任。

    大庭早志---时任侵华日军崇明宪兵队队长。

    中野久勇---时任侵华日军崇明宪兵队特高课课长。

    久保江保治---时任侵华日军上海宪兵队准尉

    田岛信雄---时任驻越南日军岘港宪兵分队特高课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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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谷义盛---时任侵华日军驻杭州、松江派遣队中士附员。

    富田德---时任侵华日军江苏藩阳宪兵队军曹。

    野间贞二---时任侵华日军上海宪兵队宪兵军曹。

    小西新三郎---时任驻越南日军岘港宪兵分队特高课军曹。

    下田次郎---时任侵华日军江阴宪兵队军曹。

     

    1956年6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特赦山田乙三等900多名日本战犯宽大处理,免于起诉并全部释放回国。除极个别人终身致力于中日友好外,大部分还是搞右翼活动,依旧反共反华。(特色还是和谐?反过来日本会怎样对我们,其实答案早就有了。日本在侵华时,对待中国人的结果是从肉体上消灭,实行的是“三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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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和美日政府的干预,其他亚洲国家和港英政府基于政治理由,释放全部在押日本战犯。(受朝鲜战争和美国意识形态的 敌对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都是冷战时期遏制新生共产党中国的岛链环)

     

     

    关于二战日本战争罪犯名单、职务、军衔、罪行等,请看铁血社区《日本313名甲乙丙级战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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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文程(何育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